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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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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浙江省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先进县(市、区)考核评定办法
相关规定
2007-09-21 07:54:40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建“无毒社区”活动,正确考核评估各地创建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禁毒委《全国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和省综治委、省禁毒委《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考核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同级非行政区划的单位可参加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三条 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15分)

  (一)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逐级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禁毒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对禁毒工作进行检查评估。(3分)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专题研究和部署,并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3分)

  (三)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成效。(3分)

  (四)禁毒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禁毒办设在公安机关的,按规定要成立专业禁毒机构。(3分)

  (五)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且能基本满足本地禁毒工作需要。(3分)

  第四条 毒品预防教育(20分)

  (一)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年度有计划,能有效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和日常宣传工作;公众禁毒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3分)

  (二) 教育部门与各学校签订“禁毒责任书”达100%;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教学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四到位,纳入学校年终考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检查督导。(5分)

  (三)普通中学、中专(职校、技校)各建一所禁毒教育示范学校。(3分)

  (四)县(市、区)建立永久性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阵地,车站、码头、劳务市场设立禁毒宣传栏,乡镇(街道)在公共场所设置一处以上禁毒宣传角或禁毒宣传栏。(3分)

  (五)企事业单位对员工开展多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外来务工人员接受禁毒教育面达到80%以上。(3分)

  (六)场所禁毒协作机制完善,防范毒品“三步曲”到位;宾馆、歌舞厅、酒巴、棋牌房等休闲娱乐场所醒目处设有禁毒宣传标语牌或警示语达100%;每年与休闲娱乐场所签订禁毒责任书达100%;业主、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禁毒知识培训,其毒品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3分)

  第五条  禁毒执法(35分)

  (一)完成省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查处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工作任务。(5分)

  (二)宾馆、歌舞厅、酒巴、棋牌房等休闲娱乐场所,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查处率达到100%。(4分)

  (三)无证经营的宾馆、歌舞厅、酒巴、棋牌房等休闲娱乐场所发生涉毒问题的,一律取缔。(2分)

  (四)无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一次性6人以上聚众吸毒场所或涉毒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况。(2分)

  (五)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案件查处率达100%;无因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被盗、丢失、流入社会造成涉毒案(事)件。(3分)

  (六)无因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用于走私或制毒,造成重大危害的。(4分)

  (七)本辖区不发生阿片类、苯丙胺类制毒案件。(5分)

  (八)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列管率和签订《责任书》要达到100%;相关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达到90%以上。(2分)

  (九)安监、药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每年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组织一次以上专项检查。(2分)

  (十)除法定情形外,吸毒成瘾人员一律强制戒毒,复吸人员一律劳教戒毒,吸食新型毒品人员一律处治安拘留,执行率达100%。(3分)

  (十一)实有吸毒成瘾人员管束率和决定延长强制戒毒期限至一年的吸毒人员数,完成省级业务部门下达的任务。(3分)

  第六条   禁吸禁种(30分)

  (一)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吸毒成瘾人员出所接回率达到90%,出所后第一次尿检、谈话在30天内完成率达90%。(5分)

  (二)尿检机制完善。三年尿检12次以上,原则上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一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一次。列入帮教的尿检率达到85%以上。三年脱毒率,完成省级业务部门下达的任务。(5分)

  (三)本地籍实有吸毒成瘾人员300人以上县(市、区),建立社区美莎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点;启用一年后日门诊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分)

  (四)帮教组织完善。成立各类禁毒志愿者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帮教人员与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比例不少于1∶1。本地籍吸毒成瘾人员外出跟踪、委托帮教率达60%以上。(3分)

  (五)经常组织开展涉毒排查专项工作,直接发现查处 人员数占本辖区全年查处总人数的10%以上。(2分)

  (六)查获的吸毒人员按公安部要求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达到100%。(3分)

  (七)派出所所在地、吸毒成瘾人员在2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安装《全省吸毒人员帮教信息系统》,实行吸毒人员帮教信息计算机管理。(2分)

  (八)禁种铲毒职能部门每年有工作方案,无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2)

  (九)无发生一万株以上毒品原植物种植案件。(6分)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七条 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禁毒办负责全省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各市平安办、综治办、禁毒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评实施方案,并在每年10月份前上报省禁毒办。每年度组织对所属创建“无毒社区”自评达到先进条件的县(市、区)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省禁毒办。

  (二)考评实行百分制,每款项的工作要求或目标,只要其中有一项未完成的,原则上该款项不得分。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县(市、区),结合当地禁毒工作的总体成效,报各市禁毒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级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三)连续二年评为市级创建先进单位,由各市推荐上报。经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禁毒办考核验收后,授予“省级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第九条 申报省级创建 “无毒社区”活动先进单位,除连续二年保持市级先进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新增本地籍吸毒成瘾人员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且本地籍实有吸毒成瘾人员达到零增长目标;

  (二)全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排名前30名;

  (三)毒品问题重点整治考核分值,连续二年高于全省平均值;

  (四)县(市、区)辖区内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覆盖面达95%以上,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先进或达标乡镇(街道)、村(社区)达75%以上。

  (五)无因毒品问题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省、部级以上单位和领导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年度考核涉及的相关数据为上年的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为止。检查考核内容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禁毒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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