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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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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开展氯胺酮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7-07-08 11:42:50 来自:国食药监安[2004]322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受国际毒品形势的影响,我国氯胺酮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氯胺酮从合法渠道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2003年以来,公安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中不断发现犯罪分子利用氯胺酮注射液加工成氯胺酮粉末(俗称“K”粉)的案件。有的氯胺酮注射液生产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内部管理混乱,自律性较差,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部分不法购销人员利用合法手续购得氯胺酮注射液再贩卖到非法渠道用于制毒,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进一步加强氯胺酮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氯胺酮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自氯胺酮原料药和氯胺酮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以来,生产企业氯胺酮原料药及其制剂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流向,以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销售;

  (二)生产企业氯胺酮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经营企业氯胺酮的销售流向,是否存在违规销售氯胺酮的情况,尤其是否存在直接贩卖而造成氯胺酮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与2004年规范基层特殊药品购销渠道工作有机结合;药品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要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本地区氯胺酮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必要时应当互通有关信息,联合追查氯胺酮的销售流向;

  (三)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加强本地区氯胺酮特别是其制剂的管理措施,切实规范氯胺酮生产经营行为。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对发现新的贩卖氯胺酮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

    三、专项检查时间进度

  (一)专项检查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49月底结束;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041015日前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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