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相关规定 > 正文
相关规定
关于撤销安非拉酮批准文号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7-07-08 20:56:31 来自:国药管安[1999]133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山东潍坊制药二厂是1993年卫生部批准的唯一生产减肥药安非拉酮的单位。当时安非拉酮在我国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鉴于该药自上市以来,在一些地区的药品经营单位中存在违法销售,造成部分药品流失的情况,为此19966月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盐酸安非拉酮管理的通知》,规定“盐酸安非拉酮的原料及其制剂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该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须按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但是,近年来非法销售安非拉酮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并非法流入周边国家,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山东潍坊制药二厂安非拉酮的批准文号,即:(92)卫药准字X26号、 (92)卫药准字X27号,停止生产该药,现有产品造册登记后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