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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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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07-09-16 16:54:08 来自:(1988年7月13日) 作者:公安部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对毒品犯罪未规定具体立案标准,不利于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此,我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地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现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上述立案标准从1988年8月1日起试行。各地试行中出现的问题,望随时报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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