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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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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
2014-02-02 15:23:04 来自:秀屿公安公众服务网 作者:禁毒委通〔2013〕7号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制机制,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更加有效地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深刻理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一项重要戒毒措施,是我国戒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毒品形势的不可或缺的戒毒康复方式。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于更好地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情况看,通过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不仅成功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吸毒成瘾人员,而且有效减少了违法犯罪,降低了毒品危害。

  (二)正确认识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规划不够合理,有的分布不够均衡,床位资源利用不足;一些地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经费保障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劳动康复项目不健全,卫生医疗能力建设不到位;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执行分段管理有关规定,有的甚至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强制隔离戒毒所;一些地方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不规范,存在执法不严、降格处理、违规接收、违规解除等问题。同时,各地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戒治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保障和规划建设工作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禁毒委员会要从禁毒工作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积极推进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戒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切实满足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建设、戒毒人员生活医疗、教育培训、日常办公等工作实际需要。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伙食费和生理脱毒医疗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的政策,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违规收取戒毒人员费用,切实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四)推进规划设置和建设工作。省级禁毒委员会要根据当地毒品滥用形势和毒情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合理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公安部或司法部备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精心规划设计,不断改善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医疗、劳动、康复、教育、培训等功能。针对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戒治难问题,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戒毒经费和卫生医疗力量投入,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开辟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专门区域,或者在现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中确定一所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场所,或者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建立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区域,努力解决好这一困扰戒毒工作的老大难问题。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体制

  (五)依法严格执行分段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执行《戒毒条例》关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分段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体制,着力建立分段实施、无缝衔接、优势互补、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类资源”的作用和优势,保护“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整体合力。

  (六)切实履行各个阶段职责任务。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要依法实时收治吸毒成瘾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治、教育和康复工作,密切配合办案单位办理吸毒违法案件,深挖犯罪线索,发挥打击违法犯罪的阵地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挖掘强制隔离戒毒的潜力,充分运用自身优势和条件,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康复、行为矫治、法制教育、劳动康复、职业培训等工作,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和劳动技能,为彻底戒断毒瘾、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四、进一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规范化

  (七)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适用,决定程序,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等执法工作。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坚决杜绝“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现象。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要依法执行,切实提高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率。对同时被裁决行政拘留、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依照有关要求,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措施,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行政拘留。

  (八)规范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工作。省级禁毒委员会要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法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在送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前,应当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戒毒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传染病处于非传染期、慢性病、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不危及生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拒收,并给予必要的治疗。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疾病确实危及生命或者有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变更社区戒毒措施的决定。对在所内自伤自残、吞食异物的戒毒人员由其所在场所给予相应处理或治疗。

  (九)规范戒毒人员转所移交工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期将戒毒人员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移交戒毒人员时,应当附上办案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情况表》等复印件以及《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收治标准,依法应收尽收。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在移交戒毒人员时,应当验证身份和法律文书,查验无误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回执给公安机关。

  (十)规范所外就医和变更戒毒措施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戒毒人员采取所外就医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的同时,应当通知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参照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发现其病情好转所外就医条件消失的,应当责令其返回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戒毒期限。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建议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等工作,省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或者擅自扩大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范围等现象。

  (十一)规范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审批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合理、公正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或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报请强制隔离戒毒原决定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被决定人,不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省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戒毒期限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于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姓名、住址的,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企图通过自伤自残、吞食异物等行为逃避戒毒的,以及出所后不具备社区康复、家庭监护条件的,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次(含)以上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请假外出逾期不归、脱逃的,所外就医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规定行为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

  五、进一步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效

  (十二)建立完善诊断评估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制度,加强对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日常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的综合考核、客观评价。建立由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及管理、教育、医务等多岗位工作人员组成的诊断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诊断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及本所以外的执业医生参加诊断评估工作,增强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信力。

  (十三)强化法制教育和心理矫治。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制定教育计划,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健康卫生、社会公德、禁毒知识、法律法规等学习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矫治和心理危机干预,引导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戒毒信心、养成良好习惯、保持健康心态。注重加强心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与戒毒人员家庭和社区定期联络回访制度,帮助戒毒人员修复家庭关系、重建社会支持系统。

  (十四)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平台。强制隔离戒毒所要主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职业学院、技工学校等社会教育资源,组织戒毒人员开展康复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积极发展形式多样、优势互补、适应不同素质和技能需要的康复生产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帮助戒毒人员掌握一技之长、学会谋生手段,为他们适应社会环境、顺利融入社会提供服务平台、创造有利条件。

  (十五)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体系。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新收治戒毒人员要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全员检测,有条件的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行分所或分区域集中管理。对艾滋病发病者,应当及时办理所外就医,严防发生交叉感染和所内死亡。有针对性地加强艾滋病预防技能培训工作,使干部职工掌握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

  (十六)完善出所衔接管理制度。对强制隔离戒毒解除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出所必接制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前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派人会同戒毒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将其接回,落实动态管控措施。对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及时交给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工作小组,签订戒毒协议,落实社区康复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所接回反馈制度和倒查制度。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出所衔接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禁毒工作整体考核范围,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十七)鼓励戒毒出所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巩固戒毒效果。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主动向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介绍戒毒康复场所的情况,动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巩固戒治效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的戒毒人员愿意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的,经诊断评估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前解除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转至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就业和生活。

  国家禁毒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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