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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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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办理吸毒案件指导意见
2014-08-18 10:21:18 来自:遵义县公安局 作者:法制大队 阅读量:1

  一、办案处理流程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对获取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核实。今后办理吸毒案件必须要有资质人员作出吸毒不成瘾、成瘾、成瘾严重的认定,一般流程如下:

  受案---检测---询问涉嫌人---收集证人证言---检查、辨认---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认定吸毒不成瘾、成瘾、成瘾严重---调取吸毒前科、身份证明---处罚---吸毒成瘾可以责令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严重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执行。

  二、基本证据要求

  (一)受案。反映发现线索或接到举报后抓获嫌疑人的经过情况,举报材料或报案记录等。办案民警在出具抓获经过时应写明案件来源,抓获吸毒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在现场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以及吸毒人被抓获时与吸毒相关的行为或所处的状态。

  (二)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收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资料(应有照片为妥)。

  (三)前科劣迹证明。应收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意:对于查获的吸毒人员,在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警综平台系统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记录的,吸毒人员对系统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部门将该记录打印、加盖本部门印章并经吸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作为认定该吸毒人员吸毒史的证据材料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史处理决定原件或者重新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主要包括(1)吸毒人员被查处的时间、地点、方式;(2)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方法、器具等;(3)吸毒的次数、时间、地点,开始吸毒、持续时间及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地点以及吸毒是否成瘾,等;(4)如果吸毒人员陈述多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应详细询问最近三次吸食毒品的时间、地点、种类以及方式。如需要长期多次使用,还应问清并记录其对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是否出现反应,如是否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各种戒断症状严重反应;(5)吸毒人员主观有无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6)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7)曾因吸毒被处理的情况;(8)其吸毒行为有无他人(如有须问清其基本情况)知情,有无和他人一起吸毒。(9)近期何因使用何药品(目前有很多药物、食品中含有吗啡或甲基安非他明及类似结构成份,使用后也能造成检测结果呈阳性)。

  (五)证人证言(含吸毒人员亲属)。问明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亲眼看到的吸毒人员 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次数,吸食毒品的种类、时间、特征、数量、来源,出现与吸毒有关的戒断症状具体情形等内容。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主要包括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提取的物证、书证清单和物证书证照片,在身上发现的注射毒品部位、针眼的照片等。

  (七)检测,主要指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一般以尿液为检材,要严格按照采集程序采集嫌疑人尿样,采集女性嫌疑人尿液检测样本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如果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以备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出来之后要拍照固定,由嫌疑人签字捺印确认,制作现场检测报告书。

  (八)鉴定。主要包括毒品种类鉴定,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吸毒成瘾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执法工作,也是对吸毒人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差距较大,且强制隔离戒毒比一般刑事犯罪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还要长,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熟练掌握《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范要求,准确掌握吸毒成瘾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时限要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吸毒成瘾严重是在吸毒成瘾基础上,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它是一种递进的关系。所以在作出决定前必须慎重,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复议和诉讼。

  (九)视听资料。主要是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人员制作的各种录音、录像、图片资料(含到案后表现出来的戒断症状情形录音、录像等)。

  (十)证明其他有关情节的证据

  1、证明主动投案的证据。(1)投案记录,即有接待民警出具相应的投案经过说明材料,包括时间、地点、涉案内容、接受后如何处置等。询问笔录中应反映主动投案情况。(2)劝送嫌疑人投案的亲友、同事等人证言。(3)向非办案单位投案的,还应由接受投案的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2、证明立功表现的证据。(1)检举材料或检举笔录。对违法嫌疑人要求检举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可由本人书写检举材料,接收民警注明接收时间;也可由民警制作笔录。(2)检举情况核查实结果的证据。包括核查民警的查证情况说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法律文书等材料。(3)对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或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应由实施抓捕民警出具相应的说明。

  三、处理意见

  根据吸毒人员吸毒情况的不同,可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一)对吸毒未成瘾的人员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治安处罚

  吸毒未成瘾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

  2、不予处罚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二)对吸毒成瘾的人员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治安处罚,同时可以决定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同时可以依照《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2、治安处罚,同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的,且具有《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同时依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3、不予处罚,可以决定社区戒毒。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但可以依照《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4、不予处罚,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如果具有《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三)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处理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同时依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四)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的处理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四、关于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期限的计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再执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五、关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人员的处理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不适用或者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应依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应依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六、其他

  (一)对同时查获多名吸毒人员的,往往伴随着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容留吸毒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查明清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查获吸毒人员的,应追查毒品来源,打击毒品犯罪。

  (三)对查获吸毒的人员,办案单位必须作出吸毒未成瘾、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并按第三款处理意见执行,未按要求进行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四)对复议和诉讼的吸毒案件,吸毒未成瘾、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认定错误的,由认定民警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由法制审核民警承担相应责任,收集的证据与事实不相符的,由办理案件民警承担相应责任。

  遵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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