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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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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抓好禁毒专项斗争中审判工作的通知
司法解释
2007-09-02 10:28:36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7年0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今年四月至九月在全国开展一场大规模禁毒专项斗争,这是遏制当前毒品犯罪发展蔓延势头的重大举措。为了认真抓好这次专项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国内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的势头,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活动,去年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把解决毒品犯罪问题作为一九九七年“严打”的一项突出任务,刚结束的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禁毒专项斗争。这些决策对于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毒品泛滥的严重危害性和禁毒斗争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提高对这次禁毒专项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作为今年法院开展“严打”斗争的一项突出任务抓紧抓好。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对本部门、本系统参与禁毒专项斗争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制定详尽的实施方案,并在组织、机构、人员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狠抓落实,切实保证这项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随时掌握、了解、检查本院、本系统毒品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于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报告。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的活动中,要严肃执法,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要注意加大打击力度,对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注意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予从宽处理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在审理毒品案件时,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快审快结,及时惩处犯罪分子。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毒品犯罪活动的特点,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要积极与新闻单位配合,通过新闻访谈、新闻发布会和案例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壮大禁毒专项斗争的声威,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毒品犯罪活动做斗争。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毒品案件审判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高级法院每月一日和十五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开展禁毒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和大要案的审判情况。通报寄送刑一庭。各级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通报等事宜。

  请将通知的精神报告党委并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希将贯彻执行的意见报告我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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