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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司法解释
2008-07-29 15:26:07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日期】:2002-06-28

  【正  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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