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禁毒办:
《关于接受帮教吸毒人员转入社区康复如何计算康复时间的请示》(温禁毒办【2008】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对2008年6月1日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逐一进行核实,在确定其实际接受帮教、尿检情况的基础上,依照《禁毒法》,作出社区康复决定,责令其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的社区康复。
2、对2008年6月1日前实际接受社会帮教已满三年,但因种种原因尚未被认定为戒断并在动态管控系统中体现的,要逐一进行梳理,依照《禁毒法》作出社区康复决定,责令其不少于二个月的社区康复,进行二次以上尿检(其中一次突击尿检)。
3、对上述人员作出社区康复决定后,要按照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逐一将社区康复信息(包括尿检记录)规范录入,期满未复吸的解除社区康复。
4、在梳理排摸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工作中,对于一些原先不能正常接受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可以适当增加突击尿检频率和延长其社区康复期限,以利于社区康复的有效执行。
此复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