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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关于原有接受帮教的吸毒人员转入社区康复如何计算康复时间的批复
省级规定
2009-01-06 09:06:27 来自:浙禁毒办【2008】53 号 作者: 阅读量:1

温州市禁毒办:

  《关于接受帮教吸毒人员转入社区康复如何计算康复时间的请示》(温禁毒办【2008】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对2008年6月1日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逐一进行核实,在确定其实际接受帮教、尿检情况的基础上,依照《禁毒法》,作出社区康复决定,责令其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的社区康复。

  2、对2008年6月1日前实际接受社会帮教已满三年,但因种种原因尚未被认定为戒断并在动态管控系统中体现的,要逐一进行梳理,依照《禁毒法》作出社区康复决定,责令其不少于二个月的社区康复,进行二次以上尿检(其中一次突击尿检)。

  3、对上述人员作出社区康复决定后,要按照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逐一将社区康复信息(包括尿检记录)规范录入,期满未复吸的解除社区康复。

  4、在梳理排摸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工作中,对于一些原先不能正常接受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可以适当增加突击尿检频率和延长其社区康复期限,以利于社区康复的有效执行。

  此复

  2008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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