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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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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省级规定
2007-09-13 06:53:35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31日

  【文   号 】琼府[1995]36号

  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必须在1995年6月26日之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其中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于1995年6月26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的,可免予处罚。逾期拒不登记并不接受戒毒的,一律强制戒毒并予以处罚。凡经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将依法送劳动教养。

  三、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吸毒、贩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全省广大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禁毒斗争。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人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有吸毒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登记。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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