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省级规定 > 正文
省级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省级规定
2007-09-03 06:48:26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深府〔2005〕119号

  【发布日期】2005-07-18

    【实施日期】2005-07-18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禁毒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团结奋战,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全民禁毒意识明显增强;破案数量逐年增长,制贩毒活动受到沉重打击;禁毒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禁毒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特别是在实施“禁毒03工程”和开展2004年扫毒行动中,我市的禁毒工作成绩突出,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和省禁毒委给予充分肯定,一些禁毒经验和做法得到推广。

  但是,受国际毒潮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市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屡禁不止,尤其是冰毒、摇头丸等毒品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切实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主动支持、协助、配合禁毒部门和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确保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我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严厉查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且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有关人员投案自首和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服务场所、出租屋业主及从业人员对场所内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窝藏、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给予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