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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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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省级规定
2007-09-03 06:47:53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珠府〔2005〕83号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有效遏制毒品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禁毒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蔓延,为建设法治珠海、平安珠海、和谐珠海作出应有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动教养脱逃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严厉查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九、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治疗。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对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由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对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劳教所进行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有关人员投案自首或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负案在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服务场所、出租屋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对本场所内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将加以保护,并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或0756—8642439(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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