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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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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关于加强对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省级规定
2007-07-08 22:07:06 来自:国食药监办(2006)502 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数据显示,近几年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在部分地区出现比较严重的滥用问题,而且滥用人数呈现增长态势。为加强对上述两类药品的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防止药物滥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对加强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根据国家局《 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09 号)要求,自2006 年l 月l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和使用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处方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将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上述药品时必须索取医师处方,经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销售,并留存处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上述药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第二次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药品分类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落实。针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不严格凭处方销售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二、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行为

    各地要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对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生产、流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或超剂量销售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经营范围,直至吊销其《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三、积极开展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舆论监替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宣传力度。要广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开得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活动,普及公众合理用药知识,憧传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药品消费的常识,警示药物滥用的严重危害,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水平。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对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尤其要注意对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相关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局。

二00六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分类管理 市场监督 通知

抄送:国家禁毒委员会,本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药品市场监督司、局领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6 年9 月27 日印发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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