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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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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9-12-28 09:24:05 来自:未知 作者:a 阅读量:1

  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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