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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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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八)
国际公约
2007-07-08 10:36:35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目标34.在刑事司法和监狱内对麻醉品上瘾罪犯的治疗

    问题

    396.根据《1961年公约》[第36条第1(b)款和第38条第l款]和《1971年公约》[第20条第l款和第22条第1(b)款]有关条款,缔约国应当考虑规定,对麻醉药品和/或精神药物的滥用者应采取治疗、教育、疗后照顾、康复和使之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等措施,以作为定罪或惩处的替代措施或作为惩处的补充。

    397.许多吸食麻醉品者都曾接触刑事司法系统。在有些国家,与麻醉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占法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半之上。结果,罪犯中有许多人被送往教养机构;在有些国家,判定犯有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的罪犯占监狱囚禁人数的大多数。

    398.因此,因违反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立法而犯了刑事罪或者为了获得非法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或在其药力影响之下犯了刑事罪的那些人,在其处理、治疗和康复中,刑事司法和教养系统占有重要地位。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399.有关部或当局可与其他有关部或当局协作,收集现有的关于罪犯中麻醉品上瘾发病率的数据。该部或当局可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麻醉品上瘾的罪犯得到有效的护理和治疗。

    400.在有些国家,已知或据信监狱囚犯总人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犯有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而在服刑的人,或是因受控犯有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而在待审的人,这些国家的有关部可在适当注意姓名保密的情况下自己进行或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科学调查(如至今尚未这样做的话),以期特别确定:

    (a)按年龄划分的因犯有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而服刑的人数;

    (b)被控犯有这种罪行在押待审的人数;

    (c)因犯有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包括麻醉品上瘾者所犯的罪行而定罪或被控的人在监狱囚犯总人数中的比例;

    (d)上面各分段所述各类人员犯罪的形式和数量;

    (e)因犯有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而定罪或被控的囚犯中的男女比例;

    (f)在因犯有这种罪行而定罪或被控的囚犯中原已因这种罪行定过罪或受过控告的人所占的比例;

    (g)在这种囚犯中原已因麻醉品上瘾接受过治疗的人所占的比例。

    401.有关部可根据调查的结果考虑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有关的国家计划或政策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审查、修订和补充,以便减少因犯有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而囚禁的人数。如果该部决定出版一份载有调查结果的报告,它可请研究所、研究工作者、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法律专家、非政府专门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提出他们对报告的看法和采取纠正措施的建议。

    402.在尚不具备有关资料,麻醉品上瘾的治疗工作正在研究或审查之中的中国,与公共保健有关的部或当局可以考虑自己进行或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统计调查,以便确定在监管机构、教养机构和其他监禁机构里的犯人中,滥用麻醉品者和前麻醉品上瘾者所占的比例。该部或当局似宜根据这些资料并与专家协商,在必要时对治疗麻醉晶上瘾的国家政策,治疗麻醉品上瘾者的指导方针,或者这些机构的接收和出院条件作出适当的修改。

    403.如果有关国家当局正在考虑拟订新的立法,使与麻醉品有关的罪行受到的惩罚比现行法律对这种罪行施行的惩罚更加严厉,则它可征求法律学者与专家、青少年领袖、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对麻醉品上瘾的罪犯的行为具有直接经验的人对该立法提案的意见。这种协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提议的立法将不会与减少对麻醉品的非法需求、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运动的长远目标相抵触,也不会导致屡教不改罪犯人数的增加。

    404.有关当局可指示(如尚未这样做的话)向在押待审的麻醉品上瘾者和判了罪的滥用麻醉品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教育和支助。

    在国际一级

    405.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应当与联合国社会防护研究所、联合国各区域犯罪学研究所和卫生组织合作,协调对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方面活动相互依存关系所进行的研究工作。

    406.有关部可特别为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和教养系统的工作人员作出安排,让他们交流关于各种治疗的替代方法和进行机构内康复工作的经验。

    407.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社会防护研究所可以考虑为处理麻醉品上瘾的罪犯制订指导方针。

    目标35.使接受了治疗和康复方案的人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问题

    408.原麻醉品滥用者是经历了困难时期的体质衰弱的人。这种人需要得到别人的帮 助,才能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及其压力。社会帮助个人在社会中立足也就是在帮助社会自 己。社会既然已经在麻醉品上瘾者的整个治疗过程中给予支持,那也应当在这之后调动资源支援他们。治疗麻醉品上瘾者的工作,要到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才算结束,应当把麻醉品上瘾看作是一种慢性的复发性失调,经治疗可以好转,实现长期的戒毒可能必须要有几个疗程。

    409.在大多数情况下,形成麻醉品上瘾首先是在尚未掌握一种手艺或职业的年龄,如果是在更晚一点形成麻醉品上瘾,则往往会打乱其工作习惯。麻醉品上瘾的成年人,在经过治疗之后想恢复市民生活时,会遇到几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可以采用职业康复或社会康复技术协助麻醉品上瘾者重新参与社会。

    410.促进重新参与社会生活是提供帮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在治疗过程中和治疗后,麻醉品上瘾者和原麻醉品上瘾者在社会上往往没有获得培训机会和取得立足之地的实际希望。因此必须在尽可能早的阶段对为麻醉品上瘾者发展各种真正的社会途径给予必要的重视。这就意味着,诸如住房(受监督与否)、职业培训和合适工作、工作培训以及帮助寻找职业等事项不仅在康复后照顾阶段是重要的,而且从一开始就是治疗中不可分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足以促使麻醉品上瘾者参加援助方案。

    411.治疗的目的是要确保病人重新过不沾染麻醉品的生活。必须考虑到存在着一系列因素,增加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难度:即使在治愈后还在某些社会群体中存在的有损于麻醉品滥用者名声的偏见,就业条件低一等或没有就业资格,学习和工作中的尴尬处境和成绩较差,不惯受纪律约束,常常有不安定情绪——所有这些都是影响恢复无麻醉品的生活、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消极因素。另外,有些原麻醉品上瘾者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过去,不愿意公开地到劳动力市场去寻找工作;他们不敢利用社会为全体成员安排的社会岗位。

    412.在指导原则上,应当采取社会来说成本效率最高的特定方案。应当重视各个行业中的学徒制。本社区从事手工业的老师傅可以接收学徒,而由社区给予某些财政上的补偿。这种政策有时候优于建立职业中心或职业学校的做法,因为后者需要资源投资,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并非总是能够立即寻求到这种投资。

    413.在适当环境下,可以考虑室外工作对麻醉品上瘾者康复的价值。在农村,职业培训可以农业为重点。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414.由于只能根据滥用麻醉品造成的危害的减少程度以及根据麻醉品上瘾者重新参与社会生活以及对家庭和工作中无麻醉品环境的适应程度来评价他们的治疗和康复是否成功,也由于当康复后照顾设施和资源缺乏不足时总有旧病复发的危险,有关当局可确保提供适应需要的康复后照顾服务,包括社会工作者的帮助。而且治疗和康复方案可包括后续方案。

    415.为了使曾经染上滥用麻醉品习惯的人重新回到其过去的环境中之后不致旧病复发,与公共保健或社会福利有关的部或当局可考虑建立“过渡性”机构,以便在医疗环境中通过工作和教育的方法,培养上述人员适应正常的生活方式。

    416.应当鼓励青少年组织、运动俱乐部与类似协会以及原滥用麻醉品者协会帮助原滥用麻醉品者的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417.在适当情况下,宗教组织可以向原滥用麻醉品者提供帮助。在有原滥用麻醉品者的地方,宗教事务部似宜为宗教集团参加治疗和康复工作公布指导方针。

    418.与教育有关的部或当局可与其他有关的部或当局和志愿组织(如家长组织)一起发起组织或扩大让家庭参与促进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过程的方案。

    419.由于特别对青少年来说,迫使他们无所事事会产生有害的后果,与就业有关的部或其他当局在拟订本国的就业政策时可考虑到为由于年龄、社会环境、缺乏技能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特别容易受滥用麻醉品影响的那些人提供广泛的职业培训和创造就业机会的必要性。有关部可考虑与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为这些人制订出专门的培训(包括在职培训)计划,并且应当在可能时通过提供财政或其他援助来支持这种计划。

    420.与公共保健有关的部或当局可向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门诊所、医院或其他治疗中心作出严格的指示,由医疗从业者向有关中心或机构透露的关于已在那里接受或正在那里接受治疗的吸食麻醉品者的保密资料,或者由这些吸食麻醉品者本人透露的保密资料,不得泄漏给任何未经援权的个人或机构,也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他们恢复社会地位和寻找职业的机会。

    421.应当请雇主为治疗吸毒成瘾的雇员作出贡献,在整个治疗期间保留他们原来的工作或者同意在雇员出院后重新安排。在企业一级,应当鼓励在保密的情况下及早发现和及早帮助。

    422.与就业问题有关的部或当局可促请雇主给予前麻醉品上瘾者同等的就业机会,这是康复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423.工会组织应当考虑向麻醉品上瘾者和正在接受治疗的工会会员的家庭给予帮助。

    424.应当争取各专业和职业协会以及工商联合会的支持,为原滥用麻醉品者创造当学徒和安置工作的可能性。社会工作者应当帮助这些人寻找工作。

    425.有关部或当局似宜考虑请非政府组织为帮助正在接受麻醉品上瘾治疗并很有希望治愈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提出计划。这种计划可以参照出狱囚犯援助社团所实施局可以考虑请非政府的慈善组织或其他组织向需要帮助的原滥用麻醉品者及其家属提供援助和咨询。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426.各国政府以及工人和雇主组织似宜要求劳工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和专家咨询,为原麻醉品滥用者重新参与职业活动或者为安排他们的职业培训或再培训制订计划,劳工组织可以考虑为此目的公布指导方针并安排有关使麻醉品上瘾者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法的经验交流。

    427.区域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可以考虑为原滥用麻醉品者重新参与社会生活制订由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国联合实施的计划。

    A.(略)

    B.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宣言

    我们,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的与会国,

    相信人的尊严和人类希冀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过着有道德的、人道的和具有精神价值的正当生活的合法愿望,

    关切地注意到世界范围麻醉品滥用所带来的人类痛苦,丧失生命,社会动乱,尤其是对作为国家财富的青年所带来的影响,

    意识到它影响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并威胁着各国的主权和安全,

    ——承诺为禁止麻醉晶滥用和非法贩运而采取强有力的国际行动,以此作为我们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

    ——表示决心加强我们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行动和合‘作,争取实现一个没有麻醉品滥用现象的国际社会的目标,

    一一—争取世界各国普遍加入《1961年麻醉晶单一公约》或经们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严格执行这些公约,以及尽早完成和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草案》

    一致同意如下:

    1.我们表示决心努力实现已为各级政府制定的与这一祸害作斗争的各项目标,并采取紧急措施,通过一项全面兼顾的、综合性的和多学科的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在这方面.我们强调各国政府对于制定可据以执行这些措施的合宜战略的中枢作用。

    2.在开展旨在禁止麻醉品的滥用、非法生产及非法贩运的有效行动方面,我们强调国际社会必须针对这一问题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根源采取措施。为起到有效作用,这些措施必须考虑到各种相关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并结合各国与此有关的政策来进行。我们承认各国承担责任为消除非法生产和贩运及滥用麻醉品而提供适当资源。

    3.我们申明关于更多国家加入《1961年麻醉品单——公约》或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要求,考虑到非法贩运的各个方面,紧急地但仔细地草拟和最后确定《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草案》,以确保该公约尽早生效,和补充现有各项国际文书的不足。

    4.我们认识到联合国系统在打击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努力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联合国秘书长在促进会员国之间和联合国系统内的协调和相互配合方面的作用。我们重视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作为联合国有关麻醉品控制事项的决策机构的作用。我们赞扬麻醉药品司、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和联合国管制麻醉品滥用基金所采取的积极行动,我们促请对该基金提供强有力的国家和国际支持,以便该基金能够履行其任务。

    5.我们承认各国政府为制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不断增多和针对麻醉品贩运与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日益增大,而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作出的坚决努力。

    6.我们还确认并欢迎非政府组织在反对麻醉品滥用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并敦促为加强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努力而采取进一步的主动行动。

    7.我们欢迎编写《控制滥用麻醉品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作为各有关方面今后可采取的行动的一本手册。

    8.我们认识到麻醉品问题在世界范围的严重程度,一致同意为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而加强努力。为表示我们作出承诺,我们还同意在下述几方面促进区域间和国际合作:

    (a)防止和减少需求;

    (b)控制供应;

    (c)查禁非法贩运;

    (d)治疗和康复。

    为此目的,我们认为,特别应参照下述方针开展我们的行动。

    (a)防止和减少需求:

    (1)制定方法和建立制度,以便根据可比较的资料估量麻醉品滥用的流行程度和发展趋向;

    (2)制定和执行必要的措施,以期通过适宜的技术和方案,大幅度减少非法需求。

    (b)控制供应。

    (1)鼓励各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在可能时作出捐助,以执行一些方案和项目,进行综合的乡村发展活动,包括作物根除/替代计划,并继续进行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2)制定和执行必要的程序,以期杜绝为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所必需的特定前体和其他原料的非法供应,并防止各种药剂转入非法的麻醉品市场。

    (c)查禁非法贩运。

    (1)制定相互提供法律援助的双边及其他文书或安排,其中除其他事项外,可酌情包括引渡和追查,冻结和没收资产,并加强在这方面的国际法律合作或执法合作。

    (2)改进向各国和国际执法机构传播信息的办法,特别是介绍贩毒组织的情况及其作案方法,并在调查工作和培训执法官员和检察官员方面进一步发展国际的财政、技术和业务合作。

    (d)治疗和康复。

    (1)开发、促进和评价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技术;

    (2)向保健专业人员和基本保健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在医疗中适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知识和培训。

    9.我们在此申明,我们决心继续作出努力,并请联合国秘书长经常审查本《宣言》和《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中所提及的活动。我们请联合国秘书处根据联合国方案和预算,在可得到的资源的范围内,就如何最好地执行控制滥用麻醉品领域的优先事项提出建议。麻醉药品委员会应审查在国际一级酌情对这些活动采取后续行动的最合宜办法。

    C.决定

    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

    1987年6月25日,会议在其第11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A/CONF.133/8和corr.1)。

    D.建议

    打击麻醉晶滥用和非法贩运斗争年度纪念日

    1987年6月26日,会议在其第12次(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建议,其大意是联大似宜就“打击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斗争年度纪念日”一事作出决定;应根据现国际大事和纪念日日历选定日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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