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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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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国际麻醉品管制情况
国际公约
2007-07-08 21:59:52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1、《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是目前有关药物管制最主要的国际公约,它是将1961年以前签订的有关麻醉品管制的国际条约综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单一的公约,世界上多数国家已是它的缔约国,我国于1985年宣布辊入此公约,受到国际上热烈欢迎,截至1987年10月为上,共有121个国家参加该公约;1972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国又签订了《修订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根据议定书对公约作了修订,经议定书修订的公约取名为:《经修订1961年麻醉品分别列入四个表给予不同级别的管制,截至1988年3月为上,有100种药品被列入公约的表Ⅰ,10种药品被列入表Ⅱ,列入表Ⅲ的是12种药品的制剂,对以上三类麻醉品进行国际管制的严格程度从表Ⅰ到表Ⅲ依次递减;表Ⅲ列入6种具有特别危险性的麻醉品,需对它们进行严格的管制或予以禁止,这6种药品是:海洛因,印度大麻和印度大麻树脂、埃托啡、乙酰氧戊甲吗啡,二氢去氧吗啡,酚哌丙酮。

  2、《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

  1971年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便加强对这类药物的国际管制,这是当前另一个主要的药品管制国际公约,截至1987年10月为止,共有88个国家参加,我国于985年宣布加入这一公约。公约将精神药物按有害程度及管制严格程度按顺序列入四个表:表Ⅰ列入各种致幻剂与四氢大麻酚等共22种,对这类药物的管制最严格,不能用于医疗,只能用于科研;表Ⅱ列入安眠酮,司可巴比妥、苯丙受类,利他林,苯环已哌啶、甲苯吗啡等共13种,对它们的管制程度比表Ⅲ和表Ⅳ要严格;表的药物有中效巴比妥类,导眠能,镇痛新等7种;表Ⅳ列入长效巴比妥类、眠尔通、哌苯甲醇和苯二氮类共57种。

  以上两个国际公约都贯穿下列基本概念:(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此点必须充分肯定;(2)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3)对它们需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4)需开展国际合作,以便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对各国的要求可归纳如下: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有医生的处方才能拿到药;对其季装和广告宣传应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对它们的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应该建立估量和统计制度;限制它们的贸易;各国应向联合国的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要求加强国家管理,向非法贩卖毒品斗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3、《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近年来,国际毒品犯罪十分猖獗,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在形式上日益与恐怖主度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相结合,威胁着国际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人类健康,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虽然联合国在麻醉品管制领域已有《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公约,但这些公约尚不足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国际贩毒活动。因此,国际社会一致呼吁制订一项新的国际公约,将贩毒明确列为国际性的犯罪,从而加强各国对此类犯罪的制裁和在这方面的合作。在此形势下,第3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拟订这一《公约》的141号决议,经过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历时四年的努力,《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以协商一致获得通过,并开放供各国政府签约和批准。

  《公约》共三十四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九条为实质性条款,第20条至第25条为执行条款,第26条至34条为最后条款。《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非法贩运”的定义,并规定缔约国应对这些犯罪给予制裁;(2)缔约国应在一定情况下对上述犯罪确立管辖权;(3)缔约国应通过没收犯罪收益、引渡、法律协助、执法合作、支援过境国、对特定化学品进行管制根除非法种植和非法需求等方面的合作,打击贩毒犯罪;(4)缔约国应向麻委会提供关于在其境内执行《公约》的情报。

  4、国际麻醉品管制机构 

  (1)麻醉品委员会(CND)简介

  麻醉品委员会(CommissionnarcoticDrugs)简称“麻委会”系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下属六个职司委员会之一,根据理事会1946年2月16日第9(1)号决议设立。其职权范围是:协助经福理事会对于国际麻醉品公约及协定的应用行使其所承担的监督权;执行国际麻醉品公约从前委托国际联盟下属的“鸦片和其他危险麻醉品贩运问题咨询委员会”办理而现在经社理事会认为须予接办的职务;就一切有关麻醉品的管制问题向经社理事会提供意见,并草拟必要的国际公约;研究现有的国际麻醉品管制机构可能需要变动之处,并为此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提案;遵照经社理事会的指示,办理有关麻醉品的其它事务。

  此外,麻委会应执行经1972年3月25日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8条和1971年2月21日精神药物公约第17条所指定的任务。

  (2)联合国麻醉品司(DND)简介

  麻醉品司(DivisionofNarcoticDrugs)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六个职司委员会之一“麻醉品委员会”的秘书处,也是联大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素有麻醉品管制专业的技术知识“中央资料库”(CentralRepository)之称。该司收藏的关于管制麻醉品滥用的资料很丰富,使用电子计算机程序探索。目前正在进行把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对滥用麻醉品分析化验研究结合起来的工作。该司创建于1946年,原设在日内瓦,1979年9月迁来维也纳国际中心。

  该司出版的期刊有:《麻醉品公报》,《情况通讯》和其它供专业人员使用的工作手册等工具书。

  (3)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简介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AnternationalNarcoticsContrulBoard)简称“麻管局”,系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规定,是一个独立的半司法机构,由13名成员组成,均由联系国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他们应是“受到普遍信任,胜任工作、公正无私的人”。

  麻管局的总任务是促进各国政府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按照麻醉品管制条约办事。其职责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负责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流通,以达到使麻醉品的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完全限于满足医疗和科研需要;第二是与各国政府合作,设法保持正当的供求之间的平衡以满足对麻醉品的合法需求;第三是与各国政府合作,努力防止违法或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贩运和使用麻醉品。麻管局每年印发一份“年度报告”,向全世界报告其综合审查世界各地麻醉品管制情况,并据此辨明或预测危险趋向,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除年度报告外,麻管局还编印出版四分技术性较强的报告书:《世界麻醉品需求估计数》、《麻醉药品统计数字》、《麻醉药品估计数和统计数比较表》以及《精神药物统计数字》。

  (4)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基金(UNFDAC)

  这是联合国1971年设立的一个基金机构,它的基金不是来自联合国,而是靠各成员国志愿捐助。它向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资助,帮助开展管制药物滥用的工作,它给一些种植天然麻醉品的国家如泰国、拉丁美洲国等提供大笔赠款以便执行作物改种计划。该禁毒基金在加强国际麻醉品管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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