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浙江省公安厅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以下简称《临时管制办法》),标志着我国地方禁毒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警、精准管控、全链条治理转型取得突破性进展。浙江省的《临时管制办法》以全国首创的立法创新、科学严谨的程序设计、全链条的治理体系、人性化的戒治帮扶,为我国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治理提供浙江方案,是毒品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里程碑事件,对强制隔离戒毒事业具有法治引领、实践指导、教学支撑三重价值。
一、立法定位创新:全国首创省级未列管成瘾物质临时管制制度
(一)突破国家列管滞后瓶颈
依据《禁毒法》,我国毒品管控实行“国家统一列管、属地依法执行”的法定模式,管制对象严格限定于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该模式对传统毒品管控规范成熟,但面对快速变异、快速流通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存在天然的制度滞后性。国家层面增补管制目录需经过全国毒情监测、风险评估、专家论证、部委审核、国务院公布等法定流程,周期长、门槛高,难以匹配新型物质快速蔓延的治理节奏。
近年来,笑气、替来他明等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滥用问题凸显,此类物质未被纳入国家毒品管制目录,不属于法定毒品,但具备明确成瘾性、身体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隐蔽性强、获取渠道多、青少年易感。在省级专项制度出台前,基层执法普遍存在法律适用难题:物质有危害、滥用有事实、查处无专项依据,难以有效规制私自吸食、违规售卖、非法流通等行为,形成明显监管空白。基于这一现实治理痛点,浙江省依据《浙江省禁毒条例》授权,在全国率先出台《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创设省级临时管制制度,将治理端口由事后打击前移至事前预警、事中管控,合法合规填补国家列管空档期的监管空白,有效破解新型高风险成瘾物质“管不了、罚无据、控不住”的基层治理难题。
(二)清晰界定核心概念,填补规范空白
长期以来,国内对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定界定标准,各地对物质属性、适用范围、变种形态的认定尺度不一,极易引发执法争议、定性偏差和监管漏洞。《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第二条立足法治统一原则,对核心概念作出精准、法定、可落地的权威界定,彻底填补地方治理规范空白,是本次制度创新的重要基础。
根据办法规定,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是指尚未纳入国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目录,已列入浙江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具有成瘾性、人体危害性,存在个人吸食、注射等滥用情形的物质,同时包含该物质的盐类、立体异构体、立体异构体的盐类。该定义严格贴合禁毒法治逻辑,从“未国家列管、省级清单管控、具备双害属性、存在滥用事实”四个法定要件划定适用边界,杜绝随意扩大或缩小管制范围。同时,通过明确涵盖各类化学变种形态,直接封堵不法分子通过微调化学结构、更换产品包装、变更物质形态规避监管的灰色路径,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认定标准,为线索核查、案件查处、行政惩戒、戒治帮扶提供明确法治依据。
(三)确立三大基本原则,引领治理方向
《办法》明确确立有效、适度、必要三大管制基本原则,作为全省临时管制工作的总遵循,贯穿清单管理、风险评估、管控实施、动态调整、执法惩戒全过程,充分契合《禁毒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治精神。其中,有效原则立足毒情治理实际,强调管制措施必须精准对标物质滥用风险和社会危害,以遏制滥用蔓延、防范公共风险、保护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目标,确保管制制度落地见效、务实管用。
适度原则严格遵循行政比例原则,坚持风险匹配、分类管控,根据不同物质的成瘾强度、危害等级、滥用规模差异化配置管控措施,杜绝一刀切式粗放治理。必要原则坚守最小干预底线,严格区分合法生产经营使用与非法滥用流通,仅针对存在现实滥用风险、确需规制的领域实施管控,最大限度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权益和社会正常生产秩序。三大原则相互衔接、有机统一,既守住禁毒安全底线,又兼顾法治文明与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科学规范、宽严有度的现代禁毒治理范式。
二、程序机制创新:构建“监测—评估—管制—调整”全闭环科学决策体系
(一)多主体参与的风险评估论证机制
为杜绝管制决策主观化、随意化,《办法》建立科学中立、专业支撑的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改变以往单一行政部门研判的传统模式。由省公安厅牵头统筹,整合药学、医学、化工、法学、司法鉴定、公共管理等多领域专业力量,开展跨学科、全方位的风险研判,确保每一项管制举措都基于科学依据、专业论证。评估工作严格围绕物质成瘾性、人体危害性、非法制造贩运风险、省内滥用规模、社会危害程度、相关管制适配情形六大核心维度开展,全面研判物质风险等级和管制必要性。专业评估意见作为是否纳入临时管制、调整管控等级、移出管控清单的核心依据,有效保障省级临时管制决策的科学性、中立性与权威性。
(二)标准化、公开化的管制确定程序
本次制度创新核心亮点之一,就是建立标准化、可追溯、可监督的规范化管制流程,彻底解决地方临时管制“无程序、无标准、不透明”的问题。全省统一执行“监测预警—专家评估—部门会商—行业意见征询—政府审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的闭环工作流程,每一个环节均有明确主体、工作要求和运行规范,实现全程闭环、有据可查。流程设计兼顾法治规范与治理效率,既通过多方会商、行业征询保障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合理权益,又通过公开公示提升管制工作公信力。同时建立动态清单调整机制,结合国家最新列管进度、省内滥用态势变化、管控实施效果,及时新增高风险物质、调整管控措施、移除风险消除物质,实现管制清单“能进能出、动态适配”,精准应对新型物质迭代快、变异快的特点。
(三)快速响应的清单纳入机制
针对新型成瘾物质突发式涌现、扩散速度快、隐蔽性强的毒情特点,《办法》专门设置快速响应清单纳入机制,构建高效灵敏的风险防控前置通道。省内一旦发现新型结构类似物、替代物出现零星或规模化滥用苗头,经初步监测确认存在现实风险的,即可启动快速程序,第一时间纳入省级禁毒监控清单,同步开展专业评估与管制论证。该机制压缩传统层级审批时限,实现“发现即监测、风险即评估、高发即管控”,能够在物质滥用初期快速介入、精准阻断,有效破解新型物质滥用初期监管空白问题,牢牢掌握毒情治理主动权,筑牢全省新型物质快速防控屏障。
三、管控模式创新:全链条、分品类、差异化精准监管
(一)十二部门协同共治,联动机制,明确分工
参照《浙江省禁毒条例》规定的禁毒工作责任制,《办法》固化多部门协同共治格局,明确公安、药监、应急、卫健、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网信等十二部门监管职责,覆盖物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网络销售、终端流通全链条,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各部门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履职:公安部门负责违法查处、滥用人员登记、风险预警和禁毒宣传;药监部门规范药品类物质流通销售,严控网售行为;应急部门强化危化品类物质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卫健部门负责医疗监测、处方规范和戒治保障;交通部门落实运输环节查验管控;农业农村部门严管兽用物质流向,杜绝兽药人用;市场监管部门整治市场流通、重点场所售卖及未成年人售卖问题。通过常态化会商、线索移送、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域覆盖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分类施策,兼顾管制与合法用途
《办法》坚持分类管控、精准施策,严格区分合法生产经营使用与非法滥用流通,根据物质属性、应用场景、风险等级实行一类一策差异化管控,避免管制过度冲击正常产业发展。针对以笑气为代表的危化品类物质,在现有危化品监管体系基础上,重点强化购销登记、流向追溯、异常情况报告,不增设不必要审批,保障工业、医疗、食品等合法领域正常使用。针对药用类物质,严格落实禁止网络销售、限量销售、实名登记、处方管控等要求,严防药用物质流入非法滥用渠道。针对替来他明等兽用类物质,严控产销流向,严禁向个人违规销售、杜绝兽用物质被非法用于人体吸食。针对科研机构、研发单位,强制落实购销存台账登记、专人管理、异常上报制度,在保障科研创新的同时严防流失滥用,实现安全管控与产业发展双向平衡。
(三)网络禁毒强化,封堵线上扩散通道
当前新型成瘾物质贩卖传播呈现显著网络化特征,通过社交平台、电商渠道、短视频社群以隐晦话术伪装交易,传播快、隐蔽性强、溯源难度大。《办法》紧扣网络毒情新形势,压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明确平台需建立常态化内容巡查、风险预警识别、违法线索上报机制,及时排查、处置、清理违规销售、滥用诱导等有害信息。同时建立网信、公安、市场监管联动处置机制,对线上违规售卖、虚假宣传、暗地交易等行为开展联动核查、溯源打击,全面封堵线上传播、交易、引流链条,有效遏制新型成瘾物质网络化蔓延态势。
四、戒治体系创新:构建“医疗—基层—家庭—学校”一体化帮扶闭环
(一)专业化戒治资源供给
不同于传统毒品,笑气、替来他明等未列管成瘾物质滥用多造成神经系统损伤、精神情绪障碍、心理依赖突出等问题,既往戒毒矫治体系缺乏针对性规范和专属方案。依托《办法》制度支撑,全省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优化戒治资源配置,结合新型物质成瘾机理和损害特点,针对性开展生理康复、神经调理、心理矫治、行为矫正等专业化戒治服务,补齐新型成瘾物质矫治短板,为滥用人员科学戒治、身心康复提供专业支撑,同时为戒毒实务规范化、标准化开展提供制度依据。
(二)基层治理深度融合
《办法》将未列管物质滥用人员管控帮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体系,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村社网格力量,开展常态化排查、动态管控、自愿戒治劝导和社会帮扶工作。基层网格员、禁毒社工常态化排查辖区滥用风险人员,建立动态台账,落实常态化走访、教育劝导、心理疏导,引导滥用人员主动接受自愿戒治和社区帮扶。同时联动用工单位、村社组织开展包容式帮扶,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戒规制为辅,杜绝标签化歧视,帮助康复人员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有效降低复吸风险,实现治理温度与治理力度统一。
(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是新型成瘾物质滥用高发群体的突出问题,《办法》落实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法治理念,构建家庭、学校、政府、社会联动保护机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对未成年人轻微滥用行为以批评教育、监护督促、警示教育为主,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成长权益。对多次滥用、成瘾严重、家庭学校管教无效的未成年人,经专业评估后依规纳入专门教育帮扶体系,通过系统化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帮助未成年人戒除成瘾、矫正不良行为,从源头防范新型物质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侵害,筑牢青少年禁毒防护屏障。
(四)全周期预防宣传教育
立足禁毒预防优先的工作方针,依托《办法》实施,全省构建常态化、全覆盖的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深入推进禁毒宣传“六进”工作。聚焦校园、社区、企业、家庭、娱乐场所、网络平台六大阵地,重点普及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隐蔽伪装形式、身心危害、法律风险和防范知识。针对青少年、从业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群体开展精准宣教,常态化发布健康警示和防范指南,纠正“新型物质无害、偶尔尝试无风险”等错误认知,全面提升全民识毒、防毒、拒毒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新型成瘾物质滥用的共治氛围。
五、法治保障创新:权责清晰、罚则匹配、程序正当
(一)与《浙江省禁毒条例》无缝衔接
《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是《浙江省禁毒条例》的专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严格承接上位法规授权,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立法精神和制度框架,实现法治体系无缝衔接。《办法》细化落实上位条例关于省级临时管制、清单管理、禁止性行为、惩戒措施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禁止吸食注射、教唆诱导、提供场所工具、违规销售等四类核心违法行为,统一执法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所有惩戒措施、管控权限均源自上位法授权,不增设超越法规的处罚种类,不突破法定裁量幅度,有效解决基层执法依据碎片化、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实现依法管制、依规执法。
(二)最小干预与权利保障
制度设计严格恪守行政法比例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精准区分非法滥用行为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坚守公权力行使边界。临时管制措施仅针对非法流通、违规售卖、私自吸食注射等违法行为,对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科研、使用的市场主体,不增设额外审批负担和限制性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在人员管控和矫治工作中,坚持教育帮扶为主、惩戒处罚为辅,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杜绝过度执法、粗放执法,通过规范化、文明化执法提升社会认可度和制度执行力。
(三)省际协同机制
新型成瘾物质流通不受地域限制,跨区域贩运、跨省扩散特征明显,单一地域治理难以根治风险。《办法》立足全域禁毒共治思维,建立跨省市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联办、执法联动协同机制。通过加强与周边省市禁毒部门联动协作,共享毒情监测信息、互通管控治理经验、移送跨区域违法线索、联合侦办跨省案件,打破地域治理壁垒,消除省际监管盲区,构建区域联动、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全面提升新型成瘾物质整体防控效能。
六、实践导向创新:贴合戒毒教学与实务需求
(一)为强制隔离戒毒提供法治依据
在制度出台前,全国范围内对未列管成瘾物质滥用人员的收治标准、矫治规范、康复评估均缺乏专项制度支撑,基层戒毒实务存在标准模糊、依据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新型成瘾物质滥用行为的违法属性、管控标准和矫治适用情形,为全省戒毒机构开展筛查认定、收治管理、戒治康复、评估解除等工作提供清晰、统一的法治依据,推动新型物质成瘾矫治工作从经验化操作转向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运行,有效补齐戒毒实务短板。
(二)为科研教学提供鲜活样本
该省级临时管制制度是全国地方禁毒治理创新的典型实践,完整呈现了新型成瘾物质“立法授权、风险评估、清单管控、分类治理、戒治帮扶、区域协同”的完整治理逻辑,覆盖禁毒法学、戒毒医学、公共治理、社会帮扶等多学科研究场景。制度立足真实毒情、解决真实问题、形成长效机制,内容务实、体系完整,可作为禁毒教学、科研、实务培训的权威实践样本,丰富新型毒品治理领域的教学案例与理论研究素材。
(三)为社会普法提供权威文本
相较于零散的宣传资料,《办法》作为官方规范性文件,具有权威性、系统性、规范性特点,语言严谨、逻辑清晰、权责明确,清晰划定新型成瘾物质管控范围、违法边界和法律责任。可广泛应用于校园普法、社区宣传、企业教育、网络科普等各类场景,精准纠正社会公众对笑气等新型物质的认知误区,普及合法与违法边界、滥用危害和防范知识,持续提升全民禁毒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夯实全社会禁毒共治基础。
七、制度特色总结
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制度,是浙江省严格依据国家禁毒法和省级禁毒条例,立足新型毒情治理短板打造的本土化法治创新成果,有效弥补了国家目录列管周期长、地方应急管控依据不足的制度缺陷,实现六大维度的治理转型。一是管制理念转型,从传统事后被动打击,转向事前预警、源头防控的主动治理;二是管制对象转型,从单一国家法定列管毒品,延伸至高风险、高危害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三是管制方式转型,从单一部门执法管控,升级为多部门全链条协同共治;四是治理目标转型,从单纯遏制违法滥用,升级为管控、矫治、帮扶、社会回归一体化综合治理;五是法治路径转型,从完全依赖国家统一列管,构建“国家法定列管+省级临时管制”双层互补法治体系;六是价值取向转型,从单一安全管控优先,实现禁毒安全、市场秩序与公民权益平衡并重。
未来,伴随制度完善、技术升级、协同深化,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治理将迈向更精准、更高效、更人性化新阶段,为守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中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