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份,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共同发布了《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相比于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25年版《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不仅仅目录名称发生了变化,麻醉药品数量从121种调整为32种。
相比于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25年版《药用类精神药品》不仅仅目录名称发生了变化,精神药品数量从149种调整为96种。
相比于201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不仅仅目录名称发生了变化,非药用类麻精药品从231种、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3个大类调整为396个品种和3个大类。
另外,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对有关物质的中文化学名、CAS号和备注栏中英文简称或者缩写进行了修改或者补充,并对目录末尾注解进行了统一和完善。
主要变化如下
一、新增了之前从未列管的物质
《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新增了12号卡立普多、14号西博帕多、65号丝右哌甲酯、69号韦利西贝、第73号舒拉诺龙及与第11号哌甲酯有关的“含丝右哌甲酯和右哌甲酯复方制剂”。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新增了285号N-苄基甲基苯丙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赋予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制定、调整和公布上述目录的权力。略微遗憾的是上述新增的管制物质从公布到实施是同时的,根本没有给有关企业过渡时间。
二、在原有目录基础上,将之后多次公告列管的有关麻精药品直接列入新目录
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201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多次发布列管有关麻精药品公告。2025年版《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直接将相应列管的麻精药品写入各自的目录中。
比如,2023年10月1日列管的泰吉利定在2025年版《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中,序号是30号;2024年7月1日列管的右美沙芬在2025年版《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中,序号是22号;2017年3月1日列管的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在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序号为117-120号。
三、修改完善了部分列管麻精药品的中文名称、CAS号及备注
2025年版《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修改完善了部分麻精药品的中文名称、CAS号及有关备注。
比如,2025年版《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将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哌醋甲酯”修改为“哌甲酯”。
2025年版《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将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地佐辛及其注射剂”修改为“地佐辛”,该修改更为简洁准确,因为地佐辛本身就包含了各种剂型的地佐辛,不需要画蛇添足。
201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公布时,尚有数量不少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自己的CAS号,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基本上弥补了这一缺陷。
四、对部分麻精药品进行了细化和区分
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对部分麻精药品进行了细化和区分。
比如,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27号是四氢大麻酚,备注栏记载“包括同分异构体及其立体化学变体”。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将四氢大麻酚予以细化区分,第246号是Δ9-四氢大麻酚,CAS号是1972-08-3;第282号是四氢大麻酚(Δ3-四氢大麻酚、Δ4-四氢大麻酚、Δ5-四氢大麻酚、Δ8-四氢大麻酚、Δ10-四氢大麻酚、exo-四氢大麻酚),CAS号分别是95720-01-7、59042-44-3、162678-94-6、5957-75-5、95543-62-7、27179-28-8。
再比如,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将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去氧麻黄碱”修改为“右旋甲基苯丙胺”;将“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修改为“甲基苯丙胺”。
如此精细的区分给司法鉴定机构带来了挑战。司法鉴定意见不宜再写“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或者“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还要进一步区分是检出哪一种四氢大麻酚成分、哪一种甲基苯丙胺成分,否则,就是鉴定意见不具体明确,毕竟它们是不同物质,换句话说司法鉴定意见要和2025年版麻精药品目录接轨,要落实到检出2025年版麻精药品目录中哪一种具体物质。
五、对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末尾注解范围进行扩大处理
201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末尾注解为“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旋光异构体及其盐类(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注解可以理解为:
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旋光异构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旋光异构体的盐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末尾注解为“1、上述品种包含其可能存在的盐类、立体异构体及其盐类(另有规定的除外);2、上述305-396品种还包括其酯和醚,以及其酯和醚可能存在的盐类、立体异构体及其盐类(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注解可以理解为:
1、上述396品种包含其可能存在的盐类、立体异构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396品种包含其可能存在的立体异构体的盐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述305-396品种包含其酯和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述305-396品种包括其酯和醚可能存在的盐类、立体异构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上述305-396品种包含其酯和醚可能存在的立体异构体的盐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比于201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末尾注解范围,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末尾注解范围明显扩大了很多。再考虑到已经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及尼秦类物质等3大类物质,事实上列入管制的物质远不止524种,可能呈倍数增加。
另外,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部分品种存在逻辑混乱,比如,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类物质及尼秦类物质等3大类物质已经列管,但该目录中还存在3大类物质中的部分具体物质,比如卡芬太尼、ADB及依托尼秦等。
最后,无论目录发生怎样变化,判断某种物质是否毒品的标准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某一种物质在目录内,可以判断这种物质就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反之,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