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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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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于恩德的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研究
2023-03-30 22:56:06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齐钊 阅读量:1
  在既有关于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工作本土化的研究中,相较于对社会工作实务的探讨,社会立法与社会政策方面的论述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其中,同时得到许仕廉、林东海、吴文藻和杨开道指导或审阅的于恩德的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研究值得关注。
  
  鸦片来源的考证与鸦片危害的申明
  
  该研究曾于1934年9月由中华书局出版,开篇伊始,于恩德首先对鸦片由何而来的问题进行了考证。他指出,鸦片是由罂粟花果的汁液提炼而制成,因此,欲知鸦片是否由别处传入中国,罂粟的种植可以提供一条重要线索。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不仅可以看到时人咏叹罂粟花的诗句,亦可发现对于罂粟花果药用价值的认识,以及由罂粟花果中提取汁液的方法。自1世纪开始,鸦片逐渐由阿拉伯商人输入波斯、印度、东印度群岛等地。迨至11世纪,由于阿拉伯人、波斯人与土耳其人对印度的支配,当地鸦片随之颇为流行。15世纪末期,当达·伽马开拓了从欧洲绕好望角抵达印度的航海路线后,来到东方的欧洲人因为看到鸦片的巨额利润而开始竞相从事鸦片贸易。
  
  自7世纪,罂粟种子由与中国通商的阿拉伯人带入中国,或由中国商人带回国内。此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国已有罂粟花的种植。不仅如此,中国人对于罂粟医用知识的了解也是得自阿拉伯人,时间是在后来的宋朝。至于鸦片制造方法的记载,则最早出现在明成化时期。虽有记载,但当时国内并无自制的鸦片,地里所种的罂粟,其主要用途仍是供给人们赏玩或制作药物,因此,鸦片确属由外国输入则毫无疑义。自从万历十七年(1589)的货物抽税则例规定鸦片可以纳税输入中国后,我国遭受鸦片的毒害便日深一日。
  
  鸦片的毒害关涉多个方面,举凡个人、家庭、社会等皆包含在内。更有甚者,鸦片战争失败后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以及逐渐形成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又直接对我国的内政外交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正是由于鸦片的毒害范围如此之广、程度如此之深,因此,中国不能不设法严禁鸦片。
  
  禁烟法令的分期与递嬗
  
  迄至20世纪30年代,鸦片的毒害在中国仍未能肃清,换言之,中国的鸦片问题依然严峻,其原因究竟何在?为解答这一问题,系统地梳理中国禁烟法令的变迁历程便尤显重要。依据史籍可知,中国最早的禁烟法令可溯至雍正七年(1729),于恩德将1729—1930年间的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探究。
  
  第一个阶段起自雍正七年,迄于道光十年(1830),称之为初期禁烟时代之法令。这一时期的鸦片几乎完全来自外国,国内鲜少种植者,因此,雍正七年的禁烟法令仅仅针对的是兴贩鸦片与开设烟馆者,而未涉及吸食鸦片者。及至嘉庆十八年(1813)始有严禁吸食的条例。
  
  第二个阶段是道光十年至咸丰八年(1858),名之为严厉禁烟时代之法令。该时期不仅鸦片的输入量巨大,而且国内的吸食人数激增,故而道光十一年制定了严禁吸食鸦片的条例。同时,因应国内鸦片种植人数的增加,又制定了严禁栽种罂粟的罚例。尽管法令严厉,但是因为外国人的私运以及中国官吏与商人的违法营私,鸦片的流毒反而更甚。故此,道光十九年将禁烟法令进一步加严,无论是贩运鸦片,还是种植或吸食鸦片者,均拟处以死刑,并规定了一年半的试戒期限。然而可惜的是,翌年鸦片战争的爆发致使此一时期的法令未能得以认真执行。
  
  第三个阶段是弛禁时代之禁烟法令,时间为咸丰八年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这一时期由于对鸦片采取的是弛禁的办法,因此很少有禁烟法令可言。尽管当时清政府仍制定有禁官不禁民的条例,但是这些条例从根本上讲并无实行的可能。
  
  第四个阶段是从光绪三十二年至民国十五年(1926),称之为复兴时代之禁烟法令。既经弛禁时代,鸦片毒害进一步加深,不能骤然实行“立即完全禁绝”政策,故而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制定的是种植、吸食、贩售鸦片逐渐递减的办法。嗣后又明定禁烟稽核章程、调验官吏吸食办法等,借由认真施行,取得相当成效。民国初年则采取“立即完全禁绝”政策,先后颁布了暂行新刑律、禁种罂粟及严禁吗啡条例,并能认真执行,使得民国六年由印度输入中国的鸦片完全停运。
  
  第五个阶段被称为国民政府时代之禁烟法令,时间跨度是民国十五年至民国十九年。该时期国民政府先是施行“寓禁于征”政策,以抽税的方式致使民国初年代表完全禁绝政策的新刑律形同虚设。随后因为民众反对,国民政府便取消先前所颁布的禁烟条例,另定禁烟法实施条例,并召开全国禁烟会议,重新制定禁烟法以加重刑罚,同时还先后制定了禁烟考绩条例、公务员调验规则、县长履勘烟苗章程等相关法令。
  
  上述五个阶段的划分是以时间序次作为依据的纵向梳理。为了更加清晰地洞察中国禁烟法令的递嬗与进步,于恩德又从禁运、禁售、禁种、禁吸、禁制、查禁吗啡毒品之条例六个维度,对各个阶段的禁烟法令作了横向的比较和分析,同时也介绍了历年各种禁烟施行条例的颁布情形,这些共同构成了中国禁烟法令变迁的丰富图景。
  
  禁烟政策、禁烟运动与禁烟法令的障碍
  
  上述五个阶段禁烟法令的递嬗流变,若从社会政策的视角加以审视,则能概括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立即完全禁绝”政策、“逐渐禁绝”政策和“寓禁于征”政策。换言之,虽然每个阶段因其所针对的禁烟实际的殊异而有具体法令的不同,但是无论何种禁烟法令,都无非是在这三种禁烟政策中进行选择、调整或修订。
  
  而查考禁烟法令与禁烟运动之间的关系,则会发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最初禁烟法令的颁布,其主要动力在于清政府自身,而非民众的诉求。虽然道光十五年曾有禁烟运动的发生,但是发起者却仅限于当时的士大夫阶层,其目的是筹饷练兵,而非注目于社会福利。迨至光绪三十二年国内第二次禁烟运动兴起时,情况开始有所不同,这次的主要目的由练兵筹饷改换为救亡图强,发起者除朝廷以外,还有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易言之,此次禁烟运动不仅是由官民合作,而且表明禁烟的主要推动力已渐由官方移至民间。滥觞于民国十三年的第三次禁烟运动则完全是由民间社会所发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组织当属中华国民拒毒会,作为国民禁毒运动的领导力量,该组织曾竭力反对国民政府所试行的鸦片公卖政策,最终促使国民政府放弃这一政策而改定新禁烟法以实施完全禁绝政策。
  
  缘何两百余年的禁烟法令与禁烟行政始终未能将鸦片毒害清除殆尽?于恩德从三个层面对影响禁烟效果的障碍作了集中剖释。第一种障碍是外交问题。其自始至终存在于中国的禁烟问题中,譬如,雍正七年至道光十九年间的禁烟法令,可谓完全着眼于查禁外国输入之鸦片;从《南京条约》的签订至光绪三十二年的禁烟主张同样是为减少外来鸦片的输入;而光绪三十二年至民国六年之间的努力,则主要是为实现印度鸦片禁入中国;随后的民国六年至民国十九年间,禁烟问题仍然无法绕开如何制止私运鸦片入关的问题。
  
  第二种障碍是内政问题。这从中国最初的禁烟问题中即可看出端倪。后来的各个阶段,除鸦片弛禁时代以外,每个时期禁烟法令的失败,无不由官吏自身破坏法纪所导致。1927年鸦片公卖政策的试行以及次年新定政策的失效,又都与各省独自为政、中央政令不行有密切关系。因此,中国禁烟法令施行的最大困难,莫过于如何澄清并解决当时的政治问题。
  
  第三种障碍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改良社会环境入手,而社会环境的改良,则须营造相当的社会舆论以改变吸食者的心理,使其认识到吸食鸦片实为社会所不容。如此一来,在法令严行的同时加之以社会环境的改良,中国的禁烟效果自当有明显提升。
  
  约而言之,于恩德通过考析史料,论证了鸦片外来说的正确,并申明鸦片危害之严重。更以禁烟法令何以失效作为问题意识,透过系统爬梳我国禁烟法令的变迁史,以纵向分期与横向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将禁烟法令的嬗变历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六个维度和三种政策类型,既有具体而微的线索寻绎,又有社会政策的视域观照。同时,亦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视角对我国三次禁烟运动作了全面审视,进而阐明禁烟法令失效的原因是内政、外交、社会问题的相互缠绕与共同作用,彰显出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的整体观在这一问题上的学科优势,而这种学科优势对于今日的社会立法与社会政策而言依然不乏镜鉴价值。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世纪上半叶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中国学派’研究”(16CSH001)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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