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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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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禁毒法》有关重点内容解读
法律法规研讨
2009-05-15 09:51:15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出台,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禁毒的坚定决心。做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禁毒工作的首要大事。现在就《禁毒法》的有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禁毒法》的立法进程

  2002年1月,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开始起草禁毒工作规划,并开展了禁毒法立项工作。200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禁毒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禁毒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明确由公安部负责起草。2004年4月23日,为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加快《禁毒法》立法进程的指示精神,公安部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研究《禁毒法》起草工作,决定成立《禁毒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选调。2005年10月,《禁毒法(送审稿)》送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6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禁毒法(草案)》,于2006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8月、2007年10月分别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审议,2007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据专家介绍,一部法从开始到实施,一般要十年,《禁毒法》只用了6年,是立法比较快的一部法,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高度重视的结果,也充分说明《禁毒法》的重要性。

  二、《禁毒法》的有关重点内容

  《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其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第一次将禁毒的方针、工作机制、禁毒的组织机构写入法律;二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各部门、各组织和公民的禁毒宣传教育责任;三是加强了对各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四是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的整合,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五是以专章规定将禁毒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义务法律化,并第一次将分享犯罪所得资产写入法律;六是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鉴于《禁毒法》已经全面规范了有关禁毒的各方面内容,因此,本法生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一) 明确了毒品的定义。《禁毒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此定义与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医疗、教学、科研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要,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 关于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1、禁毒工作方针。《禁毒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预防为主”要求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防止由于新吸毒人员的不断滋生使毒品问题进一步蔓延、发展。“综合治理”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文化、医疗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四禁”并举就是强调在新的毒品形势下,“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有机结合,共同开展,每一项工作都不能放松。

  2、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这一工作机制,是长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实践不断探索的成果,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总结。禁毒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牵涉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毒品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各种有用的社会资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3、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这一规定,确立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的总结。标志着禁毒委员会由原来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成为法定的特设机构,将为我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4、禁毒经费保障。《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规定,通过立法确定了禁毒工作的物质保障。毒品问题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毒工作涉及到打击、惩处、教育、戒毒康复、社会帮教等多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有关禁毒工作建设投资的专项计划,在相关规划项目中合理安排禁毒工作的财政预算,保证禁毒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三) 关于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对禁毒宣传教育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可以说,以预防教育为主要任务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事半功倍之举。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学校禁毒知识教育的各项措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禁毒知识教育给予协助,主动到学校进行禁毒法制教育、毒品知识教育和健康教育,以生动的案例和相关科学知识配合学校的禁毒知识课程教育,还可以组织学生到禁毒教育基地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戒毒康复场所参观。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第十五条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以上场所因为人员流动量大、人群密集,是面向大众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教育的最佳场所。为了防范上述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履行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起落实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措施的责任,应当依法开展经常性的面向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四) 关于毒品管制。《禁毒法》第三章专门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即当它们作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我国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国家实行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共123种,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共132种。

  (五) 关于戒毒措施。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对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首先是建立检测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及强制检测。其次是建立登记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第三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了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期限为三年的社区戒毒,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第四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等。第五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同时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制度,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自愿康复。第六是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等等。

  新的戒毒模式涵盖了从检测到戒毒、戒毒后巩固的全过程,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

  在这里,我对戒毒的基本常识作一简单介绍:一是吸毒成瘾的基本原理。目前的医学基础研究对大脑神经系统的研究进展已证明,对人身体健康影响最大的物质是内啡吠,即内源性吗啡吠,是一种类似吗啡的神经递质,在人脑中自然产生。人自身内产生内啡吠的功能一旦被破坏,身体将全面失衡,外源性的吗啡不断进入人体后,将造成内源性吗啡吠自然产生功能的休眠。一旦外部吗啡类物质中断输入体内,全身将出现各种剧烈的反应,即吸毒者出现的急剧戒断症状,通常说发“毒瘾”。随着“毒瘾”的反复发作,吸毒者只有不断增加吸毒的数量和次数来缓解“毒瘾”,最终发展到由吸食到注射,由此造成对身体的严重损害,并随时会发生因吸毒过量而导致突然死亡的现象。二是吸毒产生的所谓“欣快感”。欣快这词是从英文单词翻译过来的,在英语中是指没有思想、没有感情、没有内心体验的傻笑状态。现在发现服用某些药品(毒品)后病人也会出现同样的状态,一般被称为“欣快症状”,指不正常的状态。三是戒毒药在戒断毒瘾中的作用。目前,使用戒毒药品的戒毒治疗只能解决吸毒者的生理脱毒问题,使其免受毒瘾发作时的痛苦。所谓的戒毒药品是生理脱毒药品,对戒断毒瘾的作用极少。最好的方法是强制戒毒,即不吃任何药,让人脑内的吗啡慢慢恢复。四是吸毒成瘾是不单一般意义上的疾病。吸毒成瘾在许多方面像疾病,但并不是说它就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疾病,它与生物、个人心理和社会因素等交互作用而产生的机能障碍有关,是一种综合病症。吸毒者是病人也是违法者,具有违法者和病人的双重属性。

  (六) 关于禁毒国际合作。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毒品问题的全球化趋势也日益明显,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禁毒法》专章规定了禁毒国际合作,形成了以国家禁毒委员会为代表和组织机关,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多方式、多层次共同存在、互为补充的国际合作大格局,既有利于统筹资源、一致对外,又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目前,我国签署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有三个:一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二是《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三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目前有182个国家加入。

  (七) 关于法律责任。《禁毒法》第六章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有两处新的内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来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无法处理。因此,《禁毒法》对其做了专门规定。二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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