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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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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禁毒法》与此前禁毒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的对比
法律法规研讨
2008-08-11 08:46:53 来自:中国台州网 作者: 阅读量:1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禁毒领域的第一部大法,它的出台,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历史上,我国就是个深受毒品危害的国家,一段时期,毒品甚至成为事关民族兴亡的大问题。血的教训,令人难忘。新中国成立后,掀起了空前的肃毒行动,毒品一度在中国禁绝,成为真正的无毒国,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改革开放以后,在国际大环境影响下,毒品在我国卷土重来,至今已成为必须直面的社会问题。犯罪分子为了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引诱无知青少年吸毒,一些人因无知,被毒魔所俘虏。因毒品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不胜枚举。目前出现的新型毒品,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欺骗性和诱惑力,意志不坚定的青少年,更容易染上毒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禁毒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排查收戒,加大宣传帮教。但是在禁毒领域,仍然存在法律漏洞,甚至无法可依。原有法规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因此,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时适时出台《禁毒法》,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这也是禁毒工作的一个里程碑。

  对比之一——

  旧法:吸毒人员是违法者

  新法:吸毒人员是“病人”

  原有法规更多视吸毒人员为违法者,对他们采取了较为严厉的行政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隔绝与社会的联系,在高墙内进行戒毒,尽管收到较为明显的效果,但许多吸毒人员对政府的善意教育、挽救抱有抵触心理,在高墙里感觉压抑、精神空虚,就想着出来。出来后,难以巩固成果,难以回归社会,抓了放,放了抓,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而《禁毒法》对涉毒人员认识理念是:他们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主要是把他们当作病人来对待。有意识地加强了对涉毒人员的权利的保护,突出人文关怀。创新了相应措施,推行社区戒毒、“康复戒毒”,把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现涉毒人员,公安机关责令其到当地社区接受戒毒,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戒毒”,营造没有围墙、设在家门口的“戒毒所”。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新模式,使涉毒人员生活在社会大环境里,感受到方方面面的温暖,提升戒毒效果。在实行人性化措施的同时,还进行分类管理,宽严结合,对顽固不化、社区戒毒难以奏效的人员,继续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对比之二——

  旧法:禁毒斗争,公安为主

  新法:禁毒斗争,社会有责

  在以往的禁毒斗争中,公安机关都是充当主力军,承担了主要职能。而《禁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政府组织的责任、义务。这一工作机制是首次从法律层面作出规定。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这就从根本上理顺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避免了某个部门或少数单位单打独斗的局面,从而形成“政府搭台、部门唱戏、群众参与”的良性互动局面。

  对比之三——

  旧法:禁毒方针,四禁为首

  新法:禁毒方针,预防为主

  禁毒工作方针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1991年,全国禁毒会议提出“三禁(禁吸、禁贩、禁种)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2004年,调整为“四禁并举(禁吸、禁贩、禁种、禁制)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禁毒法》在肯定这一方针的同时,将预防放在首位,即“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防毒知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举,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禁毒宣传、预防上的禁毒工作保障机制。

  相对于过去的禁毒法规而言,这次《禁毒法》的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创新措施较多、亮点较为突出,体现了法制进步。目前正处于新老法接轨阶段,重点是要宣传贯彻《禁毒法》,解决人们特别是执法人员的理念的更新、工作措施的落实、民众认知的转变。当前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深化禁毒工作,加大打击力度,挤压毒品市场,减少诱发因素。二是理顺机制,加强管理,动态管控,提高戒毒效果。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司其职,《禁毒法》进社区、进厂矿、进学校、进家庭,用身边的事例宣传毒品危害,使群众提高认识,自觉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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