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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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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一百多年前的禁毒立法之议
禁毒立法
2008-08-04 22:19:27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刘晓春 作者: 阅读量:1
    今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该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禁毒法》,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堪称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全国尤其是禁毒领域掀起学习、贯彻、宣传该部法律的时候,笔者查阅了一些历史资料,读到《大学士敬敏等奏为遵旨会议具奏严禁鸦片章程折》(见《军机处副录奏折》),很有一些感触。

  该奏折是在道光十九年(1839年)初夏上奏给皇帝的,时间上说距离今天正好169年。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在1838年,鉴于当时鸦片在中国的大肆泛滥,鸿胪寺卿黄爵滋向道光皇帝上了《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阐述了严禁鸦片的主张。道光皇帝对该奏折极为重视,下旨转发给各地的军政要员阅读,并要求这些人“各抒所见,妥议章程具奏”。也就是说,让大家都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来。几个月后,各重臣的奏章陆续到了,道光皇帝就命令将各地的奏章集中起来,让大学士、军机处等官员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奏折集体加以归纳总结,提出具体的措施。因此,《大学士敬敏等奏为遵旨会议具奏严禁鸦片章程折》这个奏折,实际是作为一部禁烟法律的草案,上报给皇帝审阅的。该“草案”,可以说是清代禁烟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律。

  该“草案”相当完备,一共列有39条。从当时所列的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此之前,有关禁烟的法律或者说规定,还非常地不完备,尽管有了一些禁令,但大部分的处罚根据不是针对鸦片犯罪的。而在这个“草案”里,则专门开列的相关的法律条文。下面,我们简单看一看这些内容。

  一,“开设窑口等犯向无治罪专条。今拟沿海奸徒开设窑口,勾通外夷,潜买鸦片烟土,入口囤积,发卖图利,一经审实,首犯拟斩立决,恭请王命先行正法。仍传首海口地方悬竿示众。为从同谋及接引护送之犯,并知情受雇之船户,均拟绞监候,房屋船只一律入官。”

  ——这一条,是专门针对进口、囤积、销售鸦片犯罪的。首犯受到的惩罚是杀头“斩立决”,从犯则是死缓(绞监候)。

  对于那些不尽责的官员,也提出了惩罚的措施。惩罚分为两种,一种是“知情故纵者”,就要立刻撤职查办;一种是不知情而仅仅是失察的,就要受到降职的处分。

  二,“沿海员弁人等收受窑口财物,纵放烟土,向无治罪专条。今拟海口员弁兵丁受贿故纵,无论赃之多寡,概拟绞立决。其未经得贿,但知情徇纵,或漏信致令脱逃,俱发往新疆地方,系官弁充当苦差,兵丁为奴。如讯不知情,实系失于觉察者,兵丁杖一百,徒三年。”

  ——该条是针对官员及士兵接受鸦片贩子折贿赂的。凡是接受贿赂故意放纵鸦片进口的,一律绞死;没有受贿但知情不加以禁止的,则受到流放服苦役及成为奴隶的惩罚;完全是疏忽失察的,也要受到“杖”和三年的徒刑。

  此外,该条还对沿海地带的稽查鸦片作出了规定,对接受贿赂或者失职行为,都列出了具体的惩罚办法。具体的惩罚办法有“绞”、“降级”、“罚俸”、“充当苦差”等。

  三,“鸦片烟案内,合伙开设窑口并合伙兴贩人犯,应分别首从办理,向无专条。今拟拿获鸦片烟案,犯如有合伙开设窑口并合伙兴贩者,无论出钱多寡,以造意者为首,余俱以为从论。”

  ——该条是针对囤积与贩卖鸦片的主、从犯人的,规定不管各合伙人出资多少,首先创意的就是首犯,其他人一律按“从犯”惩处。

  四,“寄囤夷船鸦片烟土之犯,向无治罪专条。今拟沿海奸徒贪利寄囤夷船鸦片烟土流毒内地者,照开设窑口从犯治罪。其寻常兴贩烟土案内,究出知情受寄之犯,减首犯一等治罪。”

  ——该条针对的是储存鸦片。规定了储存鸦片的人,要按照贩卖鸦片罪(斩立决)的次一级处罚,也就是“绞监候”。

  五,“得财卖放鸦片烟案犯之官役人等,向无治罪专条。今拟拿获兴贩鸦片烟及吸食之犯,如有不肖官吏并兵役人等得财卖放者,与本犯一体治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该条是针对那些接受贿赂私放罪犯的人的惩罚措施。对于那些失察的渎职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因监督不利,造成下属发生了私放情形的官员,分别以“降三级”、“降二级”、“降一级”、“罚俸”等处罚。

  六,“禁卒人等递给鸦片烟与犯人吸食,向无治罪专条。今拟内外问刑衙门收禁人犯,如有禁卒人等私行传递或代买鸦片烟与犯人吸食者,发极边烟瘴充军。其奉官解递看守之犯,解役看役人等有犯前项情弊,发近边充军,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各官,吏部查:禁卒人等将鸦片烟与犯人吸食,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

  ——该条是针对监狱管理人员的。无论是禁卒在犯人拘押期间向犯人提供鸦片还是在押解过程中向犯人提供鸦片,都将受到严惩。其上级,也根据不同情况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

  七,“栽烟诬赖之犯向无治罪专条。今拟拿获鸦片烟,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扳拖累。如兵役人等并地方匪棍冒充兵役,假以查拿鸦片烟为由肆行抢夺,并怀挟仇恨,或希图讹诈,栽烟诬赖,审实不分首从,俱照诬良为盗例发边远充军。”

  ——该条是针对在鸦片的查禁过程中有人恶意诬陷对方或借查禁鸦片报复及讹诈等行为的。该条目虽然简单,但实际加以打击是两种行为:被查获的烟贩无限别人及借查禁鸦片挟私报复栽赃诬陷。

  八,“鸦片烟案犯告称留养,向无专条。今拟鸦片烟案内,问拟流罪以上人犯有告称留养者,概不查办。”

  ——所谓“留养”,就是犯人家中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可以申请免于流放的处罚。

  九,“鸦片烟案内自首及闻拿投首人犯,向无专条。今拟鸦片烟案内人犯如有事未发而自首者,照犯罪自首律准其免罪,闻拿投首者于本罪上减一等,科断首后复犯,加一等治罪,不准再首。”

  ——该条规定了自首可以从宽处理。

  十,“吸食鸦片烟之案,止准地方官弁访拿究办,不许旁人讦告。如有讦告者,均不准审理,倘系干犯名义,仍照本律治罪。”

  ——该条规定了查禁鸦片行为的官方性质,即侦察、抓捕、追究法律责任及处理,均是由地方治安官员职责,不许私自进行。

  十一,“开设鸦片烟馆,原例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拟满流。今拟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首犯拟绞立决,房屋入官,从犯及知情租给房屋之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房屋一律入官。兵役受贿包庇,与犯一体科罪,其知情之地保邻佑人等,俱仍照旧例,杖一百,徒三年,有赃计赃,准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各官,吏部查:奸徒开设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州县官知情故纵者革职。”

  ——该条加重了对开设鸦片烟馆行为的惩罚力度,首犯由原来的绞监候、从犯的流刑改为“绞立决”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另外,该条还对各类受贿包庇及失职等行为作出了惩罚规定。

  十二,“栽种鸦片烟及买土煎熬售卖人犯,原例为首发边远充军,为从流二千里,兴贩鸦片烟人犯,为首发近边充军加枷,为从满徒。今拟内地奸民人等有栽种罂粟花收浆制造鸦片烟土,或煎熬成膏售卖,及兴贩鸦片烟膏烟土发卖图利数至五百两,或虽不及五百两而兴贩多次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若兴贩仅止一二次,并为数不及五百两,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兵役受贿包庇,与首犯一体科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该条加重了对种植罂粟提炼鸦片的惩罚力度。从原来主、从犯的“充军”与“流”(流放)改为“绞监候”与“发极边烟瘴充军”。该条还对各级失职的官员也做出了具体的惩罚规定。

  十三,“栽种罂粟花连畦成亩,尚未制烟售卖,及收买鸦片烟尚未售卖者,原例杖一百,徒三年。今拟栽种罂粟花尚未收浆制造烟土,煎熬烟膏售卖,及收买鸦片烟土烟膏尚未售卖贻害者,为首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该条实际也是加重了对成规模种植罂粟及收买鸦片尚未售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四,“吸食鸦片烟人犯在京各衙门以奉旨之日为始,各直省以奉到部文之日为始,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悛改,无论官员军民人等,一概拟绞监候。其在一年六个月限内,犯者仍分别办理。”

  ——该条对吸食鸦片者给出了一个时间限制,要求他们在一年六个月之内停止吸食鸦片,逾期不改者,要处以“绞监候”。

  十五,“平民吸食鸦片烟,在一年六个月限内犯案者,照旧例加重杖一百,流二千里。不能供出贩卖之人,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系旗人销除旗档,一体实发。”

  ——该条规定了在一年六个月期限内对平民的处罚。

  十六,“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长随人等,一年六个月内,在署吸食者,照平民加一等治罪,该管官徇隐不究。吏部、兵部查: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长随人等在署吸食鸦片烟,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私罪。如系失于觉察,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公罪。自行查出究办者免议。”

  ——该条实际针对的是一些在政府机构任职的人员的吸食鸦片行为的。这些人,不是纯粹的平民,但也不是正规的官员。他们吸食鸦片所受到的惩罚,要重于一般平民百姓——“加一等治罪”。

  十七,“职官买食鸦片烟,原例加平民一等治罪,今拟职官买食鸦片烟土在一年六个月内者,仍加平民一等治罪,均从重发往新疆地方充当苦差。”

  ——该条针对的是在职的官员,同样也是加重了惩罚力度。

  十八,“兵丁买食鸦片烟,原例加平民一等治罪,今拟在京各旗及各省驻防绿营兵丁,买食鸦片烟在一年六个月内者,发近边充军。”

  ——该条是针对士兵的,对士兵吸食鸦片的惩罚,也同样重于平民。同时,该条还对军官的失职行为做出了惩罚规定。

  十九,“开设烟馆及栽种罂粟等花,制烟售卖,并兴贩鸦片烟首从各犯,除现拟死罪外,其余亦俟一年六个月后,均拟绞监候。”

  ——该条规定的是,对贩、种、销售鸦片的罪犯,除了按现在规定而判处死刑的人之外的人,在一年六个月后(本可以不判处“绞监候”)要判处“绞监候”。

  二十,“拿获吸食鸦片烟人犯,讯明虽经改悔戒绝但存有鸦片烟灰未经毁弃者,向无专条,酌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今拟加二等,杖一百治罪。”

  ——该条是针对那些已经戒了鸦片,但仍旧保留鸦片的人而制定的,要加重处罚“杖一百”。

  二十一,“制造及贩卖鸦片烟器具者,照造卖赌具例分别治罪。”

  ——该条规定了制造及贩卖鸦片烟器具的人,按照制造及贩卖赌具的行为加以处罚。

  二十二,“同居子弟有买食鸦片烟者,除本犯照例惩办外,将家长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之例治罪。”

  ——该条是针对吸食鸦片人的家长的。凡是在一起居住的吸食者,他们的家长要按照没能约束子女盗窃应受的处罚来加以处罚。

  二十三,“职官因吸食鸦片犯案,在一年六个月以内,发往新疆者,永不叙用,概不准各该城大臣等因事保奏。”

  ——这是针对在职官员的,要流放新疆,同时不准当地官员申请减轻处罚。

  二十四,“宗室、觉罗买食鸦片烟者,若照平民加一等治罪,发近边充军,系按宗人府则例:仅止折圈二年六个月,加责四十板,不足以示惩儆。今拟宗室、觉罗买食鸦片烟者,从重发往盛京,交该将军严加管束。至宗室、觉罗职官以及王公内有买食鸦片烟者,均从重革职、革爵,发往盛京,永不叙用。并遵照此次章程予限一年六个月,如限满后不知悛改仍有吸食者,即照新定章程加重,拟绞监候,应按照旧例,宗人府会同刑部恭进黄册请旨。”

  ——该条是针对当时的贵族“宗室”与“觉罗”的。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所谓“宗室”是指努尔哈赤的父亲塔克世“大宗”的直系子孙,在清代他们被俗称为“黄带子”,享受特权;塔克世的父亲觉昌安兄弟共六人,俗称“六祖”,对这些非塔克世——努尔哈赤“大宗”的伯、叔、兄、弟的后裔称“觉罗”,被俗称为“红带子”。

  二十五,“太监买食鸦片烟者……旧例枷号两月,改发各省给官兵为奴,未免轻纵亦无区别……奉旨之日半年以后,宫门以内有犯吸食者,将该犯拟斩监候。外围等外陵寝当差者及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并已为民太监等,有犯吸食者,将该犯拟绞监候,奏明后送交刑部监禁,届期由部声明请旨。”

  ——该条是针对太监的。同时,该条还对这些太监的主子——“王公大臣”也规定了监察的责任:“王公门上之首领太监及各大臣宅中之太监等,应责成该王公大臣等随时稽查,如有吸食者,奏交内务府审实,在慎刑司永远枷号不赦,究出贩烟之人均交刑部加等治罪。其地方失察处分由各该部从重议处,若未曾查出别经发觉,将失察之王公大臣附折参奏。”

  ——我们看到,这一规定是相当严厉的,因为即便是王公大臣家中的太监吸食鸦片,王公大臣也将承担失察的责任,甚至可能被“参奏”。

  二十六,“粤东洋商向因贸易准与夷人往来,然住澳住行皆有一定期限,不准任意羁留。嗣后洋行与夷商交易应遵照定限,于卖货完竣后即令起程。如有逾限久留,即照违制律,杖一百。如查有寄囤鸦片情弊,照例治罪,房屋查抄入官。”

  ——该条对广东商人去澳门与外国人做生意规定了一定的期限,逾期不回将受到挨一百杖的处罚。

  二十七,“向例缉私兵弁准带官编字号鸟枪,遇有大伙盐枭拒捕,准令开放,格杀勿论。嗣后查拿鸦片烟,遇有大伙聚众持械拒敌官兵者,亦准施放鸟枪,格杀勿论。”

  ——该条规定了查禁鸦片的士兵可以开枪。

  二十八,“销毁烟土应防偷换。嗣后州县等官拿获烟土,解省之日,该督抚亲自查验真伪,即行加贴印封存贮司库,酌定日期销毁,届期该督抚仍将各处解到烟土逐细复验,沃以桐油并搀和食盐、白矾,眼同销毁,务令悉成灰烬,投之河海,不准委任他员,致滋弊混。”

  ——该条对销毁鸦片、运输查获的鸦片及封存及销毁的具体方式做出了规定。

  二十九,“沿海各省洋船进口,或该督抚亲往查验,或派委公正大员前往实力搜查,其并无夹带烟土各船,概不准丝毫滋扰,庶商情踊跃,不至裹足不前。”

  ——该条是对外商的一种保护性规定,是对正常贸易的一种鼓励态度。

  三十,“各省海关监督稽查税务是其专责,洋船进口有无夹带鸦片烟土,亦应一体稽查。嗣后责成该监督严饬该关胥吏人等,于点验商货时认真检查,报明究治,如敢知情纵放并得贿包庇,立即照例严惩,倘有徇隐偷漏等弊,将来别处发觉,即予惩处。”

  ——该条是针对海关检查做出的规定。

  三十一,“鸦片总由海口上岸,嗣后各省拿获烟贩,应将由何处购买,何人经手,何人包庇护送,并由何处上岸,及经过何处地方,逐一根究,分别受贿知情不知情,照例惩办议处。”

  ——该条规定了查获鸦片后必须进行彻底追查,务必要查到源头,不能草率了事。该条,在详细地规定了各级官员失职该受的惩罚,从州县官到督抚,根据失职的程度,都将受到惩处。

  三十二,“拿获吸食鸦片烟人犯到案,承审之员务须严行审讯,毋许漏网。如有徇情开脱,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倘讯系无辜,其烟土烟具实系查拿人役栽诬陷害,即将栽陷之人役照例惩办。”

  ——该条实际就是对办案人员的规定,要求办案人员严格执法,既要对吸食鸦片的人员“严行审讯”,又必须分清真伪,不能错判无辜,同时还要惩处栽赃诬陷的人。

  三十三,“吸食已戒,平民例得免罪,而官民应分别办理。查吸食鸦片,期于能戒而止,平民已戒,即同无罪之人。若现任官员为民表率,但经吸食之人,即难更司查办之职,嗣后现任各员如有曾经吸食者,该上司即行揭参,勒令休致。”

  ——该条实际上是规定了对戒了鸦片之后“民”与“官”的不同对待:平民戒了之后,即等同“好人”,而官员一旦成瘾,即便戒断,仍不能继续任职,将被勒令退休。同时,该条还对那些对下属吸鸦片进行包庇的官员做出了降级的惩罚规定。

  三十四,“查向例议叙,以获盗为最优……今拿获鸦片各案,皆蒙特恩,破格升擢,未便拘以常例。嗣后各省文武查拿鸦片认真出力者,准督抚核实保奏,请旨定夺。”

  ——该条是对在查禁鸦片中立功的官员的奖励性规定。在该条中,还具体规定了一些奖励细节,比如“地方各官能将邻境兴贩煎熬之犯并鸦片烟一并拿获者,每二百斤给予纪录一次,每千斤给予加一级,以次递加,获至五千斤以上者,准该督抚奏请送部引见,恭候钦定。”

  三十五,“查拿鸦片兴贩与吸食并重。今拿获兴贩者,得邀议叙,而拿获吸食者,并无奖赏,非独兵役不能得力,即员弁亦有懈心。恐吸食一日不尽,即兴贩一日不绝。现在京内五城拿获职官吸食者,已邀升擢,嗣后各省如有能访获吸食,设法缉拿,验明属实,且人数较多,或不止一案,准各督抚查明实在出力之员,酌量奏请议叙,”

  ——该条规定了查获吸食鸦片之人与查获贩卖鸦片之人,享受同样的奖励。

  三十六,“在京各衙门及外省督抚有将吸食鸦片之员列入京察卓异,别经发觉,即将原保举官议处。”

  ——该条规定了各地举荐官员,如果被发现举荐了有吸食鸦片的人,要受到追究。

  三十七,“京城地面五方杂处,稽察尤应严密。应责成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各按所辖地面严饬所属,随时访察。遇有兴贩吸食者,无论满洲汉人,官民良贱,一体查拿分别奏咨送交刑部审明治罪。其客店、庙宇、会馆如敢知情窝藏留住,或得贿纵容,查明一律按例惩治,并严禁番役兵捕人等借端讹索,以省扰累。”

  ——该条是专门针对北京城制定的,要求在京城地区严格查禁鸦片。

  三十八,“保甲之法原以缉捕奸宄,今当严禁鸦片之时,荒村僻镇难保无匪徒潜匿,应令严饬所属地方官,认真编查,以十家为一牌,设一牌长,每牌上除将逐户人数、生业详细开载,并将兴贩吸食鸦片罪名开列,俾众共知,责成牌长,如牌内之人有犯,即行举发。倘有受贿知情等弊,一经犯案,与地保邻佑一体惩办。”

  ——该条主要是针对乡村,尤其是相对偏僻的乡村而制定的,要求完善保甲制,严防鸦片泛滥。

  三十九,“朔望宣讲,宜广为劝谕。查兴贩之徒,愍不畏死,固非语言所能化导。至吸食之人各有身家,果知一经吸食即犯死罪,未必不痛自改悔。嗣后地方官应于朔望宣讲后,即将吸食鸦片之害,传集众人明白宣示。庶父诫兄勉,咸知自爱。”

  ——该条是强调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以上,是对整个奏折的概述,有些条文很长,没有全文摘录,只能说是大致的内容。

  从上面的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涵盖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基本上包含了有关鸦片犯罪的各个方面。总体上说,是比较全面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整个的“章程”与现在的法律文件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有些按照今天的习惯本不该在同一条出现的内容却在同一条中出现了。还有些的规定,并不很严密,也与今天的法律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非常钦佩我们的前辈,因为在100多年前能制定出如此的法律来,确实很不容易了。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当时尽管鸦片在中国泛滥成灾,但从绝对时间来说,并不很长。根据权威的资料,国外对华输入鸦片,在1810年大约是四万箱,到了1820年就达到十二万箱,再到1839年则高达五十万箱了。也就是说,鸦片是在1820年以后才大规模在中国泛滥的。即便我们以1815年为开始,在鸦片大规模泛滥后的二十五、六年就制定出如此的法律,可以说是难能可贵的了。因为,毒品的泛滥有一个过程,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从有了相对清醒的认识,再到法律的逐步制定与完善,还要有一个过程。即便是现代社会,法律的起草制定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比如说我国解放后曾经禁绝了毒品,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才有毒品流入中国。从毒品在中国大陆逐渐蔓延的时间上说,我们从认识到危险再到制定各种法令,最终到《禁毒法》的颁布实施,也大约用了20年的时间。从这一点上说,当初的这个“章程”的制定是很不简单的,值得称赞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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