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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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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禁毒法》的若干重点问题
法律法规研讨
2008-06-13 08:37:26 来自:公安部禁毒局 作者: 阅读量:1

  《禁毒法》共7章71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其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第一次将禁毒的方针、工作机制、禁毒的组织机构写入法律;二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各部门、各组织和公民的禁毒宣传教育责任;三是加强了对各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四是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的整合,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五是以专章规定将禁毒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义务法律化,并第一次将分享犯罪所得资产写入法律;六是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鉴于《禁毒法》已经全面规范了有关禁毒的各方面内容,因此,本法生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一)明确了毒品的定义

    《禁毒法》中毒品的定义与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医疗、教学、科研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要,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关于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1、禁毒工作方针。《禁毒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方针的形成是一个发展过程。1991年6月,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9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把三禁并举发展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200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确定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法》对这一方针予以了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2、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这一工作机制,是长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实践不断探索的成果,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总结。禁毒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牵涉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工作涉及诸多管理部门,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毒品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各种有用的社会资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3、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这一规定,确立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的总结。明确禁毒工作领导体制,是禁毒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4、禁毒经费保障。《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而通过立法确定了禁毒工作的物质保障。毒品问题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毒工作涉及到打击、惩处、教育、戒毒康复、社会帮教等诸多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关于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对禁毒宣传教育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四) 关于毒品管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即当它们作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禁毒法》第三章专门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

  (五)关于戒毒措施

    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对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首先是建立检测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及强制检测。其次是建立登记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第三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了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期限为三年的社区戒毒,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第四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具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等。第五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同时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制度,规定了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自愿康复。第六是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等。

  新戒毒模式涵盖了从检测到戒毒、戒毒后巩固的全过程,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

  (六)关于禁毒国际合作

    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的,毒品问题的全球化趋势也日益明显,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禁毒法》专章规定了禁毒国际合作,形成了以国家禁毒委员会为代表和组织机关,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执法合作、司法协助、替代发展等多方式、多层次共同存在、互为补充的国际合作大格局,既有利于统筹资源、一致对外,又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

  (七)关于法律责任

    《禁毒法》第六章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有两处新的内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来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无法处理。因此,《禁毒法》对其做了专门规定。二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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