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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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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关于吸毒是否犯罪的学术纷争
法律法规研讨
2008-06-12 07:09:39 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阅读量:1

  立法过程中的分歧与争论不是空穴来风,其根源在于学术界近年来关于吸毒行为法律定性上的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观点。

  (一) 主张将吸毒行为定性为犯罪(犯罪化)

  笔者通过对1990至2006年期刊论文的粗略检索,倾向或主张此论者至少18篇。

  持此论者主要的立论依据是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吸毒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已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其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有一定的间接性);吸毒者并不一定是受害者,如果说第一次吸毒有被逼、被骗可能性,但在戒毒后又复吸的,明知毒品危害,在无任何外界压力下仍选择复吸者而言,实难将其与受害者划上等号。因此有人提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对比来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收购赃物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可比性。对于吸毒行为而言,也是明知是非法的对象而予以购买并自行消费的行为,同样其行为也为上游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及刺激作用。

  保持国家毒品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也是立论依据之一。有观点提出,全面禁毒是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贯立场,现有法律已将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的容留吸毒行为、非法持有毒品规定为犯罪,其目的之一是禁止非法消费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吸毒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就会失去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也有悖于运用刑罚全面禁毒的立法精神。毒品问题之所以难以禁绝,根本原因在于需求的客观存在,对吸毒行为当成一般违法行为对待,在处罚措施和力度上远远低于针对毒品供应的犯罪使控制供应、控制需求两大禁毒决策在实践中得不到同等重视和平衡发展。

  从反毒品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把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有助于国际社会的反毒品合作,促进国内的全面禁毒。吸毒的严重危害性,使得毒品合法化无论是从直觉还是从感情上来看,都是难以为人们接受的,毒品的合法化决定着吸毒合法化,意味着毒品买卖的畅通无阻,势必造成毒品泛滥,危及人类健康甚至生命。将吸毒规定为犯罪,可以威慑那些企图以身试吸的人们,有效地减少吸毒者,缩小毒品的消费市场,减少毒品犯罪。许多论著提出,设立吸毒罪的主要打击对象为复吸、被劳动教养后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特别是经历过戒毒、强制戒毒又复吸屡教不改者。

  (二)反对将吸毒行为定性为犯罪(非犯罪化)

  与吸毒犯罪化主要立足社会危害不同,反对者主要站在刑法自身立场、实然层面来论述。

  首先,吸毒犯罪化违反了刑法对犯罪行为质的要求、刑罚手段不可避免性、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吸毒难以说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吸毒的处理,刑罚并不是惟一的、最后的手段,对吸毒行为如果只是定罪判刑恐怕也难以起到有效预防并制止这种行为的效果。其次,吸毒行为没有侵犯客体,吸毒犯罪化不具现实可能性。有学者提出,成瘾者所引起的其他犯罪是其后续行为引起的,只应对后续行为治罪;不利于社会稳定,吸毒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扩大打击面要将几百万人都关进监狱,事实上办不到。再次,已有强制戒毒措施使吸毒犯罪化没有必要性。

  由于吸毒的特殊性,国家立法机关对这种特殊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特殊的惩罚。这种惩罚就是依法“强制戒毒”。这种观点反对将吸毒者看作是罪犯,但需要对吸毒者和吸毒行为进行惩罚。 有人从五个方面反驳吸毒犯罪化观点,认为吸毒犯罪化从刑法理论和中国社会现实上都缺乏依据。

  (三)批评将吸毒合法化或商品化

  中国学者认为,所谓毒品“合法化”实质上是主张使非医疗和科研用途的毒品成为合法商品,通过合法经营和买卖,降低其暴利,减少禁毒成本,实现滥用毒品非罪化,从而试图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合法化”论者,提出了两种对策:一是使毒品商品化,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以抵制走私和黒市;二是实行毒品专卖制,销售者须经批准,购买者须经检查,以制止毒品犯罪。从主张“合法”化的毒品种类上看,有主张大麻合法化、古柯合法化和一切毒品合法化的观点,从合法化的内容来看,有主张吸毒合法化和生产、买卖毒品合法化之分别。在论述中,作者将“合法化”概念等同于非犯罪化,认为毒品合法化具体包含以下一些主张:推动合法药方项目,实行毒品专卖制度。通过立法,对某些拥有和使用毒品的行进行非罪化,取消刑事制裁,代之以行政处罚或不惩罚。并且还提出,毒品合法化不仅是一个危险的论调,更是一种现实的威胁。

  许多学者是站在“严禁”毒品的弊端和“合法化”的优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的,但最后都对此论持批判态度。例如,《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一书认为,严禁的弊端是:毒品无法控制,禁毒法律没有成效;禁毒限制了人权;禁毒的代价太大;禁毒产生新的罪恶。“合法化”的积极效果是:使“软”毒品合法化,不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合法化”可降低毒品的价格,使交易由“地下”变成公开;可以增收节支;会使某些严重犯罪减少。该书同时认为“合法化”会使吸毒者成倍增加,加重毒品对健康的危害。“合法化”不可能增收节支,却忽视了由于毒品合法而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开支,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对毒品“合法化”讨论较早,笔者看到最早的一篇是张毅在《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90年第3期发表的《吸毒合法?》一文。2004年以来,中国学者张勇安、王磊、梁根林等对外国“合法化”相关问题的研究因为注意了立足原始文献,论述比较精辟客观。

  相比较而言,2004年以前学者对国内吸毒刑事政策的讨论,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有待加强,因为多数论著不但给人隔靴搔痒的感受,而且在论证上存在较明显的缺陷:

  第一,观点暧昧与独断并存。乱下断语和观点暧昧都是缺乏底气的表现。立场不明可能因为一些著作主要是偏重观点介绍有关。例如,在主张犯罪化的论著中,却主张非刑罚化。一些著作先罗列分析了主张合法化和反对合法化的理由,结论却“各打五十大板”。另一个极端则是部分论著充斥断语。这种表述方式更多的表现在一些主张犯罪化和反对合法化的论著之中,甚至有论著论说口吻让人感到“文革”遗风尚存。

  第二,犯罪学研究与刑法基本理论脱节。有些论著泛泛去谈吸毒社会危害或吸毒人格的“恶”性,一方面缺乏实证材料的支撑,另一方面在社会危害、人格与犯罪化之间的关系没有予以揭示,好像只要有社会危害,刑法就应当确认其为犯罪。

  第三,最大的问题是对吸毒犯罪化、吸毒非犯罪化、吸毒合法化的概念内涵界定不清。这些概念(特别是非犯罪化和合法化)近年来有被滥用的趋势。这个问题往往导致观点与支撑的知识资源脱节,出现了中西语境上的错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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