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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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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禁毒法》执行尚需科学监督
法律法规研讨
2008-03-13 10:04:16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张刃 阅读量:1

  这几天我仔细研究了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部《禁毒法》在宏观的系统上确实比较完善,涵盖了很多的层次和内容。但仔细分析其中的各个条令,发现其许多的条令执行起来尚需要一个科学的监督机制!如果在执行方面出现疏漏,很有可能会让这部法律变成一部空法。

  例如《禁毒法》第二章至专门针对禁毒宣传教育的条文,明确了国家各个部门和单位对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些条令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执行环节究竟应该如何监督,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执行部门。

  本人在北京市禁毒基地进行毒品预防知识的教育工作中就深有体会,很多单位对禁毒预防宣传是比较排斥的。例如我们去某某学校联系禁毒预防教育的活动的时候,学校某某领导就会以“我们学校没有吸毒的,不需要你们来进行预防教育”为接口,把禁毒预防宣传拒之门外。此外,禁毒预防教育如果真正要像《禁毒法》规定的那样纳入到教育系统的教学内容,由什么部门来协调和执行又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落到实处,《禁毒法》很可能仅仅是一个概念上的法律。

  此外,《禁毒法》第四章有关戒毒的部分中提到,被强制戒毒的成瘾者很有可能被强制戒毒一年,也有可能被强制戒毒三年。也就是说,被强制戒毒的时间长短是可以根据被强制戒毒的成瘾者在强制戒毒期间的表现来决定。但究竟应该如何评估,什么样的表现算是好;什么样的表现算是不好;什么样的人可以一年之后解除强制;什么样的人应该在两年以后继续延期一年等等,这对于成瘾者人群的是非常重要的。既然戒毒人员在法律上的定义完全是以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来处理的,所以我们需要关注戒毒者在强制戒毒期间应该得到的那一部分权利。这些是需要用更加细致的管理条例来进行完善于执行的。

  又如,戒毒人员在被强制戒毒期间是有外出探视家人的权利的。依现在公安机关的人力资源,如果要想让一定比例的戒毒者回家探视直系亲属,无疑存在更大的工作量,如果没有一个实在的外出探访的科学管理评估机制,很容易形成戒毒者外出探视亲人的权利变成一个象征性的法律空文的现象。公安系统作为唯一的一个权利执行机关,很有必要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进行必要的监督,所以建立一套针对成瘾者强戒时限的科学评估监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戒毒工作除了心理学和临床医学上的治疗意义以外,其实还是一项改造人的工作。本人在多年的戒毒帮教工作中发现,在成瘾者人群中有一部分人由于长期的家庭成长环境恶劣,沾染了很多不良社会习性,具有较为强烈的犯罪人格倾向,这一部分人确实需要强制戒毒的高压政策来对其进行人格上的改造。但另外还有一部分人是属于正常人格范围内的人群,只是受到毒品亚文化的影响误入歧途,这部分人更多的是需要在心理和行为上进行适当的矫正就能够回归主流社会的正常生活。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吸毒人群设计出一套可行的评估机制,对被强制戒毒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够进行科学的评估。除了运用国际上权威的心理量表,我们还可以进行动态的行为评估。例如,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戒毒治疗社区(TC)的评估模式就非常的科学。该套评估系统除了对人的人格、心理上进行评估以外,还会对成瘾者的社会行为模式和社会功能进行全方位的评估。通过这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还可以正确地激励成瘾者自我调整的潜力。

  另外随着吸食毒品人群的低龄化现象越来越明显,16岁以下的吸毒人群数量并不在少数。这个部分的人群在新颁《禁毒法》的管制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意向,只是说“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但在本人的日常工作中发现,随着新型毒品的泛滥,城市人口中16岁以下的吸毒人群危害家庭和社会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令很多的家庭都非常的头疼。他们往往非常希望求助于社会来帮助解决问题。但是新颁《禁毒法》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是把这个难题又交还给了家庭,但实际上在解决16岁以下吸毒人群的社会问题过程中,家庭的力量是非常脆弱的。虽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社区、街道办事处有帮助吸毒者家庭戒毒工作和义务,但并没有指明具体的执行机构,这很容易造成相关机构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因此,在这方面法律其实应该对这个人群予以更实在的帮助。

  当然从总体上看,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一个划时代的意义,具体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所以我们禁毒的工作,从这部法律的出台的今天,仅仅是一个开始,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扎扎实实地解决诸多的问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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