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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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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解读《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法规研讨
2008-02-01 09:28:20 来自:福建禁毒 作者: 阅读量:1

  ■毒品不绝禁毒不止

  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大量诱发抢劫、盗窃、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甚至会危及民族、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坚决、严厉地打击毒品犯罪,是中国政府的一贯决心和政策,也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一贯的态度和立场。

  多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表明,人民法院是禁毒斗争的中坚力量。

  禁毒斗争的司法实践不断推动着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但是条文粗略,处刑较轻。一般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对于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惯犯,也只判处有期徒刑,最多再并处没收财产。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毒品犯罪的蔓延,我国在立法上迅速作出反应。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禁毒的单行刑法,增加了新罪名,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解决了禁毒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许多重大问题。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吸收入律,同时又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关于禁毒的刑事立法臻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密切关注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工作。1994年出台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6月起施行《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又与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对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禁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强有力的打击下,毒品犯罪蔓延的趋势尽管有所遏制,但禁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彻底消灭毒品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

  ■《意见》起草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会议对《意见》进行研究论证。

  2004年9月2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毒品量刑标准专家论证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药理学、药物分析化学、麻醉学、精神病学等专家参加会议,就毒品认定、毒品范围、国家管制的主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理学分类以及非法药物折算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2006年4月13日至15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专家研讨会,国家禁毒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江苏、广东、福建、黑龙江、福建、湖北等省的司法部门以及北京大学、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医科大学、长沙中南大学医学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就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和毒品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在征求毒物药物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同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了《关于办理二亚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等毒品刑事案件及毒品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后,经过反复沟通和协商,数易其稿,又增加补充了毒品案件管辖、主观明知的认定和死刑案件的含量鉴定问题。

  200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召开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座谈会,海关总署以及12个省市区公安厅禁毒局(总队)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专门研究论证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会后根据座谈会讨论意见,对部分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从而形成包括毒品案件管辖、主观明知的认定、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和毒品死刑案件的含量鉴定四大部分的规范性意见。同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文件联合下发该《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意见》的起草、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和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坚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针对司法实践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突出其指导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作出一些灵活性规定,避免规定得过死而难以适应各地司法实践的需要。二是坚持有利于及时、准确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以确保及时、有效惩治毒品犯罪。三是从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事法律、禁毒行政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调一致,又注意总结近年来办理毒品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切实解决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对形成共识的予以规定,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暂不规定。

  ■查办毒品趋势:含量逐渐受到重视

  关于毒品含量鉴定问题争论由来已久。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禁毒的决定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对含量鉴定提出要求,以含量为25%的海洛因视为刑法中规定的海洛因。此后,最高法院一直要求对死刑毒品案件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而且要做定量分析,即含量鉴定。因为那时候发现有些涉案毒品大量掺假,含量很低。比如1000克海洛因,含量是1%,仅相当于含量为25%的海洛因40克。而国际上通行标准是含量达到25%的海洛因才视为纯品,所以最高法院当时规定按25%折算。

  1997年制定新刑法时,有的部门提出,搞毒品含量鉴定要求比较高,基层公安机关无论是财力物力人力都达不到。所以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从那之后,公安机关不再做纯度鉴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只鉴定定性。不做含量鉴定的话,法院只能按照数量量刑,不很科学。近些年来,一些地区公检法配合做了含量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判刑就更合理了。同样贩卖毒品500克,可能一个就会判处死刑,含量较低的就可能不处以死刑。

  最高法院刑五庭审判长吴光侠告诉记者,这次明确死刑案件毒品鉴定问题,是非常大的一个成果,有利于进一步严格死刑标准,解决了实践当中的一个问题。现在法院的判决中也不写毒品含量,也不去折算,但这是作为法官量刑的一个重要的参照依据。吴光侠说,对非死刑毒品案件的含量鉴定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全部都搞含量鉴定。如果不具备条件,由于客观原因,装备人员各方面的制约,也可以暂时不搞。

  如果从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这个角度考虑,应当搞含量鉴定。数学是最精确的一门科学,如果搞了含量鉴定,我们既有毒品的重量又有含量,那么所有的量刑一对照这个标准,基本上就出来了。量刑的随意性就小,客观性、公正性就更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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