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立法及研讨 > 正文
立法及研讨
禁止吸毒立法和司法思考
法律法规研讨
2007-07-23 09:55:47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熊建国 阅读量:1

    从80年代初期在我国已经基本绝迹30多年吸毒现象死灰复燃,愈演愈烈,吸毒人数的迅猛增长(2002年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88.1万),摧毁了数万计的幸福家庭,对社会治安和国家政治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严重干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滋生腐败和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和影响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面对毒品全球化的公害问题,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确定了“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为了确保依法禁毒,我国高度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加快了禁毒立法的步伐,建立和完善整套禁毒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修改和补充条款、《强制戒毒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司法部门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禁毒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化和任务的繁重艰巨性,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存在一些空白。在立法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在理解和实际操作运用有关禁毒法律时存在许多的误区和偏差,严重阻碍了全国各地禁毒斗争的进程,现归纳总结如下:
     
    一、打击吸毒行为有关法律的立法缺陷

    公民吸毒是一切围绕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最终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制毒、贩毒均是通过他人有偿吸食毒品获取暴利,可见严厉打击吸毒行为在禁毒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明确地规定了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行为的处罚措施,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1、吸毒及其成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2、只要吸毒,无论是否成瘾,都认为是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3、吸毒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4、吸毒成瘾除给予拘留或罚款外,一律送强制戒毒;5、强制戒毒后复吸的,可以进行劳动教养。由此可见,吸毒行为、吸毒成瘾行为和复吸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打击吸毒行为的立法缺陷主要存在对吸毒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两个方面。

    (一) 认定吸毒行为缺乏科学性

    公安执法民警在对吸毒及成瘾行为实施具体处罚前,必须先对吸毒及吸毒成瘾行为进行认定,但是,通过这些年的禁毒司法实践,我们深深地感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内容十分不利于执法人员认定吸毒及吸毒成瘾行为。首先,区分和认定吸毒行为及吸毒成瘾行为的标准、尺度是什么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也含糊不清;其次,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来认定,法律也没有明确。目前,全国的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的主要依据一是嫌疑人尿液吗啡定性实验阳性,二是必要的讯问笔录材料;在认定吸毒成瘾行为时,主要是依据公安部的有关司法解释,即只要吸毒行为人尿液吗啡定性检测阳性就可以认定是吸毒成瘾行为。显而易见,认定吸毒行为与吸毒成瘾行为认定在法律上缺乏可区分性,二者混淆不清,也就是说只要认定某甲吸毒,就可以认定其必是吸毒成瘾,如此必然影响到对这两种不同行为的处罚。

    (二) 处罚吸毒行为伸缩空间太大

    对于处罚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行为法律规定上显得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相应地增加了执法人员的随意性和自主性。客观上吸毒和吸毒成瘾行为不可区分性,使得吸毒行为既可以罚款、拘留,也可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复吸的可送或可不送劳动教养,法律上缺乏取舍标准,显然给执法人员的执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禁毒不力,同时,也给了一些吸毒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二、公安执法人员理解和操作禁毒法律的误区

    公安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执法水准的高低有相当大的区别;加之部分公安人员执法不严,以情代法,以罚代法,在理解和实际操作我国现有打击吸毒行为法律上存在如下的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 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时单处罚金多。我们统计95年至99年5年内查处的2800名吸毒行为人被单处罚金的占61。3%,强制戒毒占38。6%,单处或并处行政拘留的仅有3人,占0。1%。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在处罚吸毒行为人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首先强行要求当事人或其家属交纳罚金,更有个别执法人员在办理吸毒案件时除了单处罚金外,还要求吸毒行为人交纳一笔数量可观的“保证金”,这种以“罚金”为主的处罚措施,势必造成只要有钱吸毒就“合法”的畸形怪状,对那些有钱的“瘾君子”根本达不到法律制裁的目的;另外,吸毒者被处罚款后反而增加了其逆反心理,在社会上更疯狂地违法犯罪摄取不义之财,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 吸毒行为与吸毒成瘾行为混淆不清,处罚不当。此种现象在全国基层公安部门普遍存在,一些严重的吸毒成瘾行为人通过被处罚的方式逃避了强制戒毒处罚措施。我们统计98年和99年两年近1500起吸毒案件情况,35%复吸毒者是以吸毒行为单处罚款方式结案的,可见吸毒成瘾行为被以吸毒行为方式处罚的比例远大于此数。另一方面,又有许多被他人引诱、欺骗、教唆、强迫而吸毒,吸毒量小,时间短,不成瘾的吸毒行为被以吸毒成瘾行为的方式处以强制戒毒,我们统计此种现象占同期强戒人数的20%,也就是说100个强制戒毒人群中有20个是吸毒不成瘾的。对于此类被涉“毒河”的青少年通过拘留、罚款,加强家庭和社会跟踪帮教,大部分是可以悬崖勒马的;如果错误地使用强制戒毒处罚措施,反而对其心理上造成的打击更大,加深了他们孤僻的性格和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缺陷,最终几乎100%的人吸毒成瘾,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深的反省。再者,每逢禁毒专项治理期间或上级布置了强戒人数任务时,大多单纯吸毒行为人被基层执法部门以吸毒成瘾行为人论处强戒,而在平时大多数吸毒成瘾行为人又以吸毒行为论处以罚款。

    (三) 查处吸毒案件时超时留置吸毒行为人。基层公安部门在查处吸毒案件时经常出现超时(超过48小时)传唤、留置吸毒行为人,具体出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下:一是对毒行为人处以罚金时,等待其亲友筹措罚金;二是超时留置吸毒行为人去指认其他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嫌疑人;三是超时留置女性吸毒行为人,强迫其交待卖淫情况和指认与其嫖娼的嫌疑人。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看,以超时留置女性吸毒行为人最常见,少则三四天,多达半月之久。超时留置吸毒行为人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执法犯法;另一方面吸毒行为人在留置期间因忍受不了“毒瘾”的痛苦折磨向执法人员索要毒品或替代品继续吸食,当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则采取脱逃、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易造成严重的恶果,国内这样的报道屡见不鲜,教训极其深刻。

    (四) 变相处罚吸毒行为人。许多基层公安执法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将一些已经认定的女性吸毒行为人释放,免除处罚,其前提条件是她们必须交代其卖淫情况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与其嫖娼的违法人员,即所谓的“将功赎罪”。我们统计900余例女性吸毒人员中有85%的伴有商业性行为(卖淫),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把她们当成了“财神”和“摇钱树”,抓了放,放了又抓,美其名曰“养鸡下蛋、借锅煮饭”,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些吸毒卖淫女自持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宝”,肆无忌惮地吸毒,从而走入了吸毒、卖淫、吸毒的恶性循环之中,不能自拔。

    (五) 复吸后送劳动教养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强戒后复吸行为人处以劳动教养不失为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大多数复吸者十分惧怕的,但在毒品灾害较严重的地区,复吸后100%送劳动教养从实际情况看已是不可能的,而法律上对复吸后送劳动教养的规定是模棱两可的,无具体的标准或条件,即某甲强戒后复吸可送其劳教,亦可不送其劳教,全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基层执法单位决定,这无疑给执法人员在操作上带来了不少的弊端,出现了诸多以情代法,以钱代法的现象,致使一些多次复吸者逃避了劳动教养这一严厉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就这一突出问题,我们与广东、福建、北京等地的同行进行过广泛的交流,初步统计复吸达2次以上的吸毒者劳动教养率仅有30%左右,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立法及操作上的原因不容忽视。

    (六) 执法不严,降格处罚。执法人员在办理吸毒治安案件时和对吸毒行为人实施强制戒毒期间故意降低执法标准,主要表现在办理强制戒毒所外执行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过多、过滥,失去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法律的打击约束力,有失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人民群众此也强烈不满。
     
    三、严厉打击吸毒行为,加强立法及司法的几点建议

    严厉打击吸毒行为与控制毒品的消费市场息息相关,它是斩断毒品的流通渠道的一把利剑。近二十年的正反两方面的禁毒经验教训诏示我们,严厉打击吸毒违法行为是禁毒斗争的重要一环,而只有加快禁毒步伐,公安民警全面正确地理解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的精髓所在且严格执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禁毒威力,依法禁毒。针对目前禁止吸毒有关法律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以及执法人员在理解、操作上的误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进。

    (一) 完善禁毒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效力。一是在法律、法规上或相应的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行为的认定标准,制定从法律上鉴别吸毒行为与吸毒成瘾行为的科学方法,既要有质的统一规定,又要有量的统一标准,使之有利于执法人员快速准确的认定公民的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行为。二是处罚吸毒行为的法律措施指向具体化,剔除处罚吸毒行为措施伸缩空间太大的部分条款内容,删除罚金处罚方式。三是明确复吸后送劳动教养的标准或条件,对于多次(2次以上复吸)复吸者应100%处劳动教养,规定因复吸被处劳动教养后又重新吸食毒品者可以处以一定数量有期徒刑的刑罚。四是全国各地有关禁毒的政策、策略、规定的制定应该协调一致,应不得违背法律的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原则,被免造成因地区禁毒政策规定不同,出现毒品集中泛滥于政策松散的地区的被动局面。

    (二) 增强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严格执法标准。一是尽快走出处罚吸毒行为人以罚金为主的怪圈。在我国现有的禁毒法律体系下,处罚吸毒行为人应以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为主,以罚金为辅。市场经济对公安工作影响和冲击虽说较大,但是,只要公安执法人员顶住经济利益驱使的压力,从重从严处罚吸毒行为人,才能控制毒品的买方市场,减缓毒品病狂蔓延的趋势。另一方面,对吸毒行为人处以强制戒毒也是挽救吸毒青少年,医治他们的身心健康的有效途径。二是坚决突破处罚吸毒行为人以钱代法,以情代法,降格处理的瓶颈效应,严格公正地执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地执法要求呼声越来越高,严厉打击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是公安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经常性工作。从目前我们调查分析看,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安执法人员始终没有逾越在办理吸毒案件时为本人或单位(小集体)捞取经济利益,或为人情所困降低标准处罚或变相处罚吸毒行为人等瓶颈障碍,要突破这些瓶颈障碍,只有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认真地理解禁毒的法律、法规的精髓之处,严格公正地执法,认真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基层办案的监督检查力度,贯彻落实好“双百”(吸毒成瘾100%强戒、复吸100%送劳教)工作指导方针,本着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违法的目的出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达到。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