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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新修订《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特点
法律法规研讨
2007-07-08 19:30:46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一个月后正式施行。该《规定》并非一项全新的规章,而是根据我国禁毒形势发展的需要,对2000年《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修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政府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在打击毒品犯罪、堵源截流方面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增加了进口核查内容

  根据目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新《规定》除规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外,增加了进口核查内容。根据第九条规定,应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核查请求,公安部将有关材料转送商务部,由商务部对经营者真实性、资质及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途合理性进行核查,由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用途、用量进行核实。商务部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没有问题的进口,商务部将有关信息反馈公安部。

  二、增加了样品核查规定
  
  原《规定》没有明确对核查产品样品如何操作。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核查产品样品无论数量大小,一律实行国际核查,核查时限与一般贸易项下大宗产品进出口核查时限无区别。上述核查方式不利于企业正常国际贸易的开展。新修订的《规定》第八条增加了样品核查规定,即100克(含)样品无须核查,只需根据一般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许可证即可。此项规定在规范企业合法贸易行为的同时,为正常贸易开展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增加了全面控制原则

  所谓全面控制原则,就是发现拟进出口的货物存在被转用于非法用途的可能时,须停止拟进行的国际贸易。根据《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为落实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政策,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借鉴了对军民两用物品管理的“全面控制”原则,新《规定》第十一条相应增加以下条款,“如发现拟进出口的核查化学品有流入非法用途的可能,商务部可撤销已签发的许可证。”

  四、增加了企业加强自律建设的内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增加第十条“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五、调整了核查目录

  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明确核查产品名称,便于操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关于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对麻黄素、伪麻黄等麻黄类产品进行分解,共详细列明了19种。同时,去掉了原需核查,但新出台《条例》目录中减去的二氢黄樟素,形成目前的核查管理目录共两类33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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