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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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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关于《关于办理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几点问题
法律法规研讨
2007-07-08 08:51:35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近年来,经严厉打处,海洛因问题在我省得到了有效遏制,,而以摇头丸、K粉、冰毒等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呈明显上升趋势,且来势凶猛。今年上半年,我省各地共破获新型毒品案件19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6名,缴获冰毒6.717千克、麻古(冰毒片)103665.95片、K粉(氯胺酮)13.912千克,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60%,53%,403.52%、2585.65%、316.53%;新增的吸毒人员群体中,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比例不断升高,今年上半年已达41.6%,新型毒品危害日益突出。新型毒品在来源渠道、贩运方式方法、消费群体和消费方式等方面与海洛因存在很大区别,在发现、查处过程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法律保障相对滞后。对新型毒品犯罪问题现在如不加以有效遏制,等到将来发展蔓延开后再来解决,工作就会变得被动,解决难度会变得更大。就当前而言,为了有效遏制新型毒品快速发展蔓延,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急待突破。一是对新型毒品犯罪的起刑点偏高的问题。以K粉为例,各地对贩运K粉定罪标准掌握不一,有的地方,对贩卖K 粉数十克都难以定罪处罚。而这种起刑标准,从犯罪成本和社会危害程度去衡量明显过低。二是新型毒品成瘾标准难以操作,收戒缺乏足够依据。国家现有有关新型毒品的成瘾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认定过程和手续相当繁琐,实际上基层办案部门根本无法承担。

    为了有效遏制新型毒品快速发展的趋势,特提出《关于办理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就《意见》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型毒品的起刑标准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毒品只有折算标准,没有相应的起刑标准,而且折算比例较低。因此,我们认为:1、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等常规毒品的标准,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型毒品折算成海洛因0.5克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的不以数量计。当前,我省新型毒品的消费、传播途径主要为各类服务场所,消费群体主要为青少年。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参与贩卖少量新型毒品、居间介绍贩卖新型毒品等情况凸现。如对上述行为采取有效的处罚,将会在一定层面上阻断新型毒品流入服务行业消费,否则处罚不力将会加速新型毒品在我省发展蔓延。为此,我们将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贩卖新型毒品、多次居间介绍贩卖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贩卖新型毒品等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凡构成贩卖新型毒品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持有新型毒品的起刑标准问题

    新型毒品折算成海洛因的比例较低,导致新型毒品起刑的数量相对较大。非法持有K 粉,其起刑点一般内部控制在200克左右,而K粉的非法交易价格、利润基本接近海洛因,200克K粉的量也足够数十、上百人吸食、滥用,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同比海洛因(10克),但是处罚力度却明显低于折比成同等数量的海洛因,造成打处新型毒品犯罪失之于宽,犯罪分子的罪恶感、恐惧感不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得不到足够的体现。为此,我们建议:明确非法持有新型毒品的起刑标准为折算成海洛因10克以上,但是情节严重的按折算成海洛因5克以上,定为起刑标准。

    三、吸食新型毒品成瘾认定和强制、劳教戒毒问题

    当前,我省新增的吸毒人员群体中,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比例不断升高,今年上半年已达41.6%。但是对于吸食新型毒品成瘾认定相对比较繁琐和困难,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禁吸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药监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中,关于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性的表述有1、“个体不能自制地和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2、“个体虽然已认识到滥用药物的危害,但仍继续使用”。因此,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被处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视作认识到滥用药物的危害,再次吸食均应视作符合成瘾标准,予以强制戒毒,再次复吸的予以劳教戒毒。对吸食其他新型毒品人员建议按照苯丙胺类成瘾标准执行。

    四、对新型毒品违法行为,实行劳动教养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黄、赌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采取国家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实行劳动教养。而新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黄、赌等其他社会丑恶现象,但是对于处罚却有一些盲区和脱节的现象,达到犯罪标准的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治安处罚,我们认为这中间有必要通过劳动教养等手段来加以补充、衔接。同时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黄、赌处罚教育的规定,对于少量持有、零包贩运、居间介绍毒品交易、组织容留他人吸食新型毒品等可能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当予以劳动教养。使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对毒品违法犯罪的处罚种类环环相扣,不出现盲区和脱节,同时也客观地体现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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