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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法律法规研讨
2007-07-08 12:04:43 来自:人民公安报 作者: 阅读量: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部指导、规范和保障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建立完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日前接受《人民公安报》记者独家专访,详细解读了这部《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条例》对设立、经营娱乐场所的主体资格作出严格限制,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文中“不得参与”,是指不得以本部门或者本人名义直接开办或者投资经营娱乐场所;“变相参与”,是指虽然并不直接以本部门或者本人名义直接从事娱乐场所的经营,但是通过隐名合伙或者通过亲友间接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进言之,就是虽然名义没有参与经营,但是实质上却享有特定娱乐场所的权益。按照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都是《条例》所明确禁止的。

    ■五类地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条例》第七条对娱乐场所经营地点作出了限制。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密集,噪音较大,易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的办公、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造成污染、破坏和损毁,易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因此本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噪声分为四大类,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归于其中“社会生活噪声”一类中。对娱乐场所的设立进行必要的限制,将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得到有力贯彻,还民众一片宁静。

  ■歌舞娱乐场所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本条在适用对象上进行了必要的限制,适用本条的娱乐场所仅指歌舞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条款规定的必要性。歌舞娱乐场所是提供歌曲舞蹈等演艺活动服务或者提供歌曲舞蹈等演艺活动器材的公共娱乐场所,比如KTV、迪厅、俱乐部、夜总会等。营业场所的出入口包括消费者进入娱乐场所的出入通道口、消防安全出入口、通往办公区域出入口、及通往各楼层间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包括通往大厅、通往包间(包厢)、通往办公区域的通道。此外,营业大厅也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目的是监管和防范、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且在某种程度上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等因素,除行使上述职能的政府机关依法调取、备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录像资料,更不能将录像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此外,本条也是一条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将依据此条款制定、完善相应的规定。

  ■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不能反锁

  《条例》第十六条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治安防范设施作出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本条规定单指娱乐场所中的歌舞娱乐场所。规定在保障个人空间安全性的同时增加了歌舞娱乐场所包间、包厢的透明性要求,以期对这一行业加强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歌舞娱乐场所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起到遏制作用,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和歌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免受不法侵害的有效措施。

    ■歌舞娱乐场所内光线不得太暗

  《条例》第十七条对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内的亮度标准作出规定:“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条在适用对象上进行了必要的限制,适用本条的娱乐场所仅指歌舞娱乐场所。这是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在灯光照明方面的强制要求。由于娱乐场所内人员的复杂性和人员出入的流动性,增加了娱乐场所经营者自身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难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原《条例》对此并没有规定,立法和执法部门在对目前歌舞娱乐场所内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猖獗的现象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各地方的立法经验,经过认真考虑予以增加。

  ■进迪厅要安检,禁止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本条无疑给了娱乐场所经营者阻止带有危险物品的人进入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对娱乐场所在安全检查上进行了具体规范。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但不得侵犯进入营业场所人员合法的权益,否则,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本条是对娱乐场所消费对象的限定。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进行,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有义务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或其他娱乐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专门为成年人进行娱乐活动的场所,其为成年人准备的歌舞娱乐活动不适应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这样的娱乐场所不仅不能达到愉悦身心、缓解疲劳的目的,反而因为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尚不完全具备,往往会被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中的娱乐活动吸引,甚至痴迷其中,其结果是影响学业,不思上进,身心被扭曲,甚至为了追求娱乐场所内一时的无忧无虑或纸醉金迷的生活,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在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这里的法定节假日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放假期限,即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青年节、儿童节以及每星期的星期六、日,不包括学生的寒暑假。这就是说,在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学业的前提下,可以对未成年人定时开放,进行科学管理。同时,还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具有赌博功能。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60天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本条是关于娱乐场所与从业人员人事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是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只有对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保存,才便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便于公安、文化、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从而杜绝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入娱乐场所,保障娱乐场所内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营业日志是记载经营者日常或较长时间内经营活动的书面记录。营业日志是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书面文件,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这一工作,以证明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正当的合法的。为了保证营业日志的真实性、时效性,本条规定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从而充分发挥营业日志在监督、管理娱乐场所中的重要作用。

  ■聘专业保安避免“黑恶势力”染指娱乐场所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建立健全保安制度是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建立健全保安制度,落实措施,才能使消费者有安全感。本条是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保安制度,并对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承担责任的规定。此举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娱乐场所经营者与当地涉黑势力相互勾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当地黑恶势力借保安收取保护费、染指娱乐场所正常经营。

  为防止有的娱乐场所把保安变成“私人保镖”或者用来充当打手,本条对配备的保安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必须是属于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的保安服务企业的专门保安人员,这就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自行聘任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也不得自建保安队伍。

  ■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明确限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本条是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时间的限定性规定。

  《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时间采取了限制的做法。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不择手段违法违规经营,有的甚至组织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在凌晨2时之后,早上8时之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减弱,一些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问题更加突出。实践中,这段时间也是娱乐场所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事故的高发时段。另外,也必须考虑到,如果允许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经营,会有损于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会影响他们的学业和生产、生活。

  ■娱乐场所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有效预防、及时发现、迅速查处发生在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主动协助、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积极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是娱乐场所的一项基本义务。

  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履行检查职责,是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表现形式之一,不仅威胁着执行检查监督任务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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