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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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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禁毒立法的发展完善
2015-06-15 18:03:02 来自:半岛都市报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毒品带给人们的危害是毁灭性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2月就立即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斗争。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新中国就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

  然而,我国“无毒国”的美誉在保持了30年之后,于上世纪80年代初被泛滥的国际毒潮冲破防线。资料显示,1979年,云南武警边防部队破获了第一起携带毒品过境案,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对此,1981年、1982年我国连续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

  1986年9月5日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曾于1994年5月12日修改,现已被2005年8月28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替代)对吸毒、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行为都作了行政处罚规定。

  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一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正式成立。

  为防止毒品侵害未成年人,199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毒。

  卫生、医药部门也制定规章、文件,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戒毒医疗制度。较重要的有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规范了全国的戒毒治疗工作。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刑法增加了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专门章节,进一步完善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

  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

  进入新世纪,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行业特殊药品的管理。

  成绩如此,但挑战依然存在。虽然法律开始一步步健全,但一个新的趋势更让人担心:我国新型毒品犯罪上升较快,新型毒品更具迷惑性、欺骗性,然而危害却更加严重。特别是青少年对其危害认识明显不足,加之一些娱乐场所不法业主为追逐暴利,纵容或直接贩卖新型毒品,导致一些大中城市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毒品这一世界顽疾,我们需要更强大的法律武器。

  2007年12月29日,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通过。其中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以及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008年,针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最高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经验,下发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以贩养吸的涉毒人员如何量刑、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了规定,让法院判决有据可依。

  然而,毒品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关案例也呈现出不少新特点。2015年5月,最高院又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如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出了新规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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