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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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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青少年
青少年涉毒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综合治理
2010-11-02 18:56:06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李 隽 阅读量:1

  (四)发挥学校、家庭的教育引导功能,增强青少年抗毒能力

  青少年生活的区域基本上是“两点一线”,即家庭—学校,所以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尤为重要。学校有必要巩固学生在学率,减少辍学生,以防止青少年过早流失于校园。笔者建议,可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老教师的作用,精心培养青少年,也可从政法队伍中聘请一些干部充实教育者的队伍,对青少年做关于防毒、御毒等法制教育。此外,还应组织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或家长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家长的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让其以自身模范行为影响和感召子女,促进家庭法制教育的良性循环。

  (五)特殊预防手段

  针对一部分特殊的青少年,如不满14岁的因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结构不完整或家庭成员中有吸毒人员的,根据已知的规律和已有的经验,发现其出现涉毒的不良倾向,提前进行教育或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可由政府设立“少年之家”或少年辅育院,对他们施以家庭式的教养和管理,予以潜移默化,变化其气质,以维护其身心健康。

  三、综合治理刍议

  毒品问题是一个多原因促成的社会“综合症”,因此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治理。

  笔者认为综合治理必须涵盖以下内容。首先须建立起领导机构。在县区以上党委、政府的综治部门设立专门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青少年涉毒问题的治理工作。其次,在手段上,要多样化,采取政治的、思想的、行政的和法律等手段,其中以法律和教育为特殊。

  青少年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不宜施以重罚。笔者偏向对他们实行严格但又有针对性的区别政策,除加强对毒品的控制和管理以及前文所述的对诱引或以其他不良方式造成青少年涉毒的坚决予以严惩外,更重要的是对涉毒青少年本身的挽救。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助教育,并辅之以必要的处罚(笔者认为以罚金、缓刑或劳教为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涉毒对其对家庭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一)对毒品的控制和管理

  除及时组建缉毒机构,配备一流毒品检测设施、情报信息系统,并集中优势警力在边境打击毒品犯罪外,还应依法加强管理境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储存、运输、使用,防止其在储运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吸毒人员的矫正和对复吸行为的预防

  应注意吸毒行为的形成原因及情节差别,有针对性地将教育、处罚和医疗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吸毒者而言,其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因此刑罚的功能在其戒毒方面的效应并不强,吸毒者离不开毒品主要是对其的依赖性在起作用,消除这种依赖性需要长时间的医疗和心理矫正。有关部门可采取定期约谈和登门拜访等方式进行,同时可做出法律规定,如规定瘾君子出院后的二年内须接受政府的检查和管理,须定期到附近医院或派出所接受尿检,以及接受各种禁毒机构的教育。

  (三)关于涉毒青少年回归社会的问题

  青少年处于重要的年龄阶段,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呈不协调、不平衡状态,且他们受过挫折,往往有自卑感,易导致心理失衡,再则他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多系学生、待业、失学人员,回归社会后多数不可能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立于社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其教育和保护为立法原则,规定:“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学不受歧视。”这些都为涉毒青少年回归社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四)对于涉毒青少年的特殊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由于青少年的可塑性极强,经过矫正重新做人并做出贡献者也不乏有其人。故建议实行有限制的违法记录消失制度,对涉毒情节较轻且改造后表现良好,经过一段时间无触犯刑律的,可酌情不再保留其违法犯罪记录,以鼓励他们重新做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涉毒行为)采取替代监禁的其他方法,如罚金(对于满16岁者从其劳动所得中支付)、缓刑、劳动赔偿,甚至选用家庭帮教等不立案的处罚,这更有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可创办缓刑少年自新学校,学校的形式可以是松散的,学校集中授课拟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为宜,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增加课程。

  实践表明,反毒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教育手段从治标入手,通过专项治理,集中力量查处一些大案要案,把毒品蔓延的势头遏制住;同时提出治本的要求,逐步解决毒品犯罪深层次乃至源头问题,达到标本兼治。


  参考资料:

  1.《中外毒品犯罪透视》崔庆森、陈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

  2.《香港刑法与罪案》杨春洗、刘生荣、王新建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3.《毒品面面观》东方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

  4.《刑事立法与司法适用?中国当代刑法研究》游伟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5.《英国学者论青少年、青少年文化和青少年研究》载于《青年研究》1998年第3期,吴小英编译。

  6.《关于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的思考》载于《法学家》1997年第5期,力康泰著。

  7.《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

  8.《人民法院报》第665期第3版、第678期第4版。

  9.《厦门日报》2003年4月11日第2版《警惕:我省两万“瘾君子”》

  10.《鹭岛周末》1998年7月4日第106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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