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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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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青少年
少年涉毒呈现升势 教育挽救皆不可懈
2015-01-29 20:07:40 来自:法制日报 作者:胡勇 阅读量:1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毒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诸多罪名。本期案例中涉毒犯罪的主体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刑法对于这个群体有着特殊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刑法规定可见,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犯罪,即使未满十六周岁,也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应当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期浙江省台州临海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年仅十五岁的女孩小玲由于误交了损友之后被引诱着吸毒贩毒,在最美好的年华里,走上了一条犯罪的道路,最终被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这一判决,就体现了未满十六周岁的贩毒犯罪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

  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人数的不断增加应当引起父母、学校以及全社会的重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不良因素的诱惑,因此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使他们切实认识到毒品就是毒蛇,绝对不能触碰。对于涉毒的未成年人,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挽救和教育,促使其远离毒品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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