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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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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引进先进医疗技术探讨
2013-08-30 22:01:17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何建平 阅读量:1

  一、戒毒治疗的特殊性
  
  一是病人特殊。戒毒治疗人群属社会中的特殊人群,是国家禁毒打击对象,招人蔑视,其吸毒行为鬼密,吸毒方式多样化。二是病情特殊。毒瘾是病非病,身体间断症状和稽延症状时现时断,毒瘾未发作时表面看和正常人一样,毒瘾发作时精神恍惚,全身痉挛,痛苦难忍。三是治疗特殊。使用特殊的戒治药物或替代品,采用综合戒治手段,在对其心理、身理医治的同时并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治。四是医疗机构特殊。戒毒治疗需在特殊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如疾控部门。普通医院一般不接收戒毒病人,医院传染病防治科只针对普通传染病和某些特殊传染病开展治疗工作。由于戒毒治疗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场所戒治工作的特殊。场所医疗机构必须适应这一特殊要求,助推场所医疗改革。
  
  二、以法治医,强制戒毒与协议戒毒并举

  
  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从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强制性,对已经收治的戒毒人员可采取强制戒毒治疗措施,对身体处于脱毒期,间断症状和稽延症状未消除的戒毒人员可采取约束性治疗措施,如:限定活动范围,设立单独监护室,接受正常的教育管理等。但戒毒治疗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到有法可依,防止出现暴力医治和以制代治的行为。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戒毒人员要尊从医嘱,绝对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不能违反医规医纪,更不能把医院当成逃避管教、抗拒劳动的避难所;另一方面医院要坚持关怀救治,人性化管理的医风医德,医院的医生首先是警察身份,其次是一名医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按强戒所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医规医纪人员作出处理,只有以法治医,戒毒场所医疗戒治工作才有保障。有条件的场所在开展强制戒毒治疗的同时可对外开展自愿协议戒毒,扩大戒毒治疗范围,按规定收取一定戒毒治疗费用。把个人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社会吸毒人员与之签定《自愿戒毒戒毒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戒治内容等,强制戒毒与协议戒毒分开,隔区进行,防止人员混扎带来的医治隐患和违禁品流入。
  
  三、以所内戒治为主,辅之以社会医保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应发挥场所戒毒治疗工作的主要作用,在对所内戒毒人员开展医治工作的同时,为防止因戒毒人员吸毒较深,间断症状和稽延症状出现而导致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因医疗条件不具备,医疗技术方面的原因带来的医患事故。戒毒场所应对所内收治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防患于未然。目前场所医疗条件差,医技人员缺乏是困扰戒毒场所医疗工作的最大障碍,近年来虽有所改善,但离戒毒医疗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搞好场所戒毒医疗工作,必须两条腿走路。四川沙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已经走在了前面,他们在探索戒毒医疗工作中有了很好的尝试,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他们对所内强戒人员实行全员参保,有效地促进了所内戒毒医疗工作的开展。
  
  四、引进先进医疗技术入所保障医治服务需求
  
  根据四川省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及性原则,引进先进医疗技术入所,改善场所戒毒医疗条件,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能力是目前最有效、最可行的方法。戒毒场所医疗设备陈旧老化,设备不完善,医疗条件差,特别是医疗技术落后是摆在眼前不争的事实。要改变目前状况必须借助社会力量,引进先进医疗技术入所,才能保障所内医治服务工作的需求。一是寻求当地市、县级人民医院或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他们的医疗技术优势,人才优势,设备优势弥补场所这方面的不足。二是经费保障由戒毒场所向政府专报,争取纳入政法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使之常态化。三是签定引进协议。明确执业内容,合作形式,经费保障,治疗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四是建立合作制度。双方应根据《协议》制定有关工作和医疗制度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以保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场所戒毒医疗工作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性质和地位非常重要,各种矛盾显现,许多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特别是经费保障必须落到实处,否则场所戒毒医疗工作只能停留在现状。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已经下发了《戒毒医疗服务暂行办法》,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少,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把场所戒毒医疗改革和引进先进医疗技术推向前进。
  
  <本文作者:何建平
  
  供稿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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