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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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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教育矫治质量评估方法的思考与探索
2010-12-13 10:57:36 来自:新疆自治区戒毒协会 作者:赵文臣 秘书长 阅读量:1

 本文获得中国劳动教养学会教育矫治专业委员会2009年度理论调研一等奖

  建立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是适应改革发展时代要求的重大举措。随着劳教工作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对劳教人员教育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各级劳教机关确定教育矫治的中心地位,积极探索,创新发展,教育工作向着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教育模式迈进。其中,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基础上,对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教育矫治评价有其产生、发展、完善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教育矫治制度与教育矫治评价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教育矫治制度本身就含有教育矫治评价的内容和要求,制度的内涵决定了评价的外延。同时,评价的目的性、科学性决定了制度制定的成败。但在教育矫治评价体系运行过程中,无论是评价主客体之间,还是其科学性、完备性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一定偏颇,导致教育矫治评价工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为此,本文结合实际,试就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管理,创新和发展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的评估方法和评价体系,切实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与各位商榷。

  一、教育矫治质量评价的定位及历史发展

  “教育”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中的“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可分为广义的教育和狭义的教育。矫治是从医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因生理、心理存有各种缺陷或问题的病人进行康复性治疗的专门工作。教育矫治是在劳动教养制度中被整合成的一个特定的概念,具有国家专设的劳动教养场所、确定的教育矫治对象和具有很强的教育、矫治、康复的目的性。在特定的场所,用特定的形式,配备专兼职教师,通过对具有轻微违法不够或不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开展以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就业技能培训、良好行为养成、社会辅助教育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并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矫治、行为矫正对他们实施矫治,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教育矫治评价是根据教育矫治的目标,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分析、整理资料,对教育矫治活动和教育矫治的结果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目的在于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按评价的时间和作用分类,可分为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将形成性评价运用扩展到整个学校教学领域。2006年,司法部颁发了《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使教育矫治评价这一先进的工作方法开始运用到教育矫治工作中。

  教育矫治质量评价的历史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教工作创立到停滞后的恢复,这一阶段属于整体评价范畴。受当时场所环境、管理水平和民警队伍素质等多重因素的制约,这一阶段的质量评价主要围绕“防逃”和“防所内发案”这一中心,无法上升到“改造好”的评价质量要求上来;第二阶段到2006年《试行办法》出台,再到2009年“首要标准”的提出。劳教工作恢复后,随着“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教工作方针的确立,到90年代后期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 新的工作方针,随之出台了一系列诸如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创建,以及各项具体细致的管理制度。司法部以部令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开始围绕劳教人员的个体行为表现,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第三阶段到2009年“首要标准”的提出。对教育矫治质量评价的质量标准更高、更加规范细致,更加突出所内教育成果的社会化延伸,使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开始进入了全新的时代。

  (一)初期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侧重于劳教人员在教期间的表现

  司法部颁发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章第33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积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地方各劳教机关则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劳教场所实际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对劳教人员教育质量和改造表现进行了科学、系统、规范地评估。《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的第十章规定了教育工作考核的内容、依据,各地劳教机关据此制订了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有了量化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由此可见,劳动教养机关的考核仅侧重于劳教人员在教期间的现实表现。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管理权限制约。劳教机关的一切执法行为局限于劳教场所内部,对劳教人员的考核评定、奖惩在劳教系统内部行使,解教人员回归后的表现情况无权进行考核和评估;二是缺乏劳教人员改造成果向社会延续延伸的工作机制,不能对回归人员的教育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劳教机关与驻地公安、街道居委会、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不能进行横向联合,共同做好解教回归人员的再教育、再管理工作,往往使劳教场所良好的教育矫治效果不能得到很好的社会延伸,而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二)“首要标准”的提出使教育矫治质量评估工作贯穿所内所外全过程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历史条件下,周永康同志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指示精神。深刻阐明了新时期劳教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劳教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职责和任务。使回归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和考核教育矫治质量的刚性指标,矫治质量评估更加具体、更加科学、更具目标性。教育矫治质量要求不再停留在“收的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劳教工作建立和恢复初期的水平上,不断地向着“改造好”的目标迈进。从而走出了“以劳代教”、“重管轻教”的认识误区和工作误区。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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