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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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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纪检干部如何才能履行好监督责任
2014-11-22 14:13:47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李兴隆 阅读量:1

  一、增强监督意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委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因此,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严峻和复杂形势而提出的要求的关键所在。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监督意识,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较强的责任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履行监督责任。把监督责任落实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怕得罪人,敢于直面问题、触及矛盾,不畏首缩尾,得过且过,“迈过锅台上炕”,紧紧围绕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工作强化执纪执法监督,切实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自觉做到监督不缺位、不到位、不越位,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顺利推进,为教育矫治秩序稳定提供坚强的保证。
  
  二、甘于寂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
  
  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纪检监察是教育矫治执纪执法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和作风直接关系着教育矫治执纪执法监督的成效,关系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因此,除了具备坚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外,还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首先,从思想上甘于寂寞,不考虑个人的得与失,敢于从私心杂念中解脱出来。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艰难、艰巨的工作,有时因一起案件调查需长时间的在外奔波,因为一个问题的审查可以彻夜不眠,等等,但不要因此而影响自己履行监督责任,只有不考虑个人的得失,才能全面履职尽责。其次,从名利上要敢于淡泊,不要怕丢“乌纱”、失利益,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因为监督涉及到执法执纪的方方面面,甚至是所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原则,不能一味迎合领导而放松监督,也不能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要因自己级别低、权不够、事过多,面过广,把应自己承担的监督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或者监督不真、说话不实,把监督变成走过场。再次,要敢于较“真劲”,凡事要搞清楚、弄明白,不当老好,坚持原则不松轻。纪检监察干部就是党的忠诚卫士,是党的“守堤”人。只有把党的根基守成固若金汤,党的生命才充满旺盛活力。因此,要树立不怕得罪人的意识,不拍丢“选票”、失位置,才能担当监督重任,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从而使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增强自律意识,加强思想修养,培足监督底气
  
  古人云“律己足以服人,量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非清水衙门,也有许多执法事项存在腐败的风险。作为执纪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所在。所以,监督责任之大,重任之重。因此,如何在工作中起好监督表率作用至关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讲话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努力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要求纪检干部强化律己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弘扬清正廉洁的传统美德,从思想、品德、行动上从严要求自己,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自觉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坚决管好自己的嘴、腿、手,拒腐蚀永不沾,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同时,更要强化党的反腐败倡廉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不断增强履行监督能力和水平。一句话,就是增强律己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培足监督底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为党的强制隔离戒毒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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