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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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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我国禁毒国际合作工作概况
国际合作
2007-07-08 22:53:34 来自:2004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 作者: 阅读量:1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外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禁毒部门紧紧围绕国内禁毒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外交大局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构建、拓展禁毒国际合作渠道和平台,不断扩大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在禁毒领域的双边、多边业务交流与合作,认真实施联合国禁毒合作项目,取得显著成绩。

  一、通过重要的国际禁毒会议阐述我国政府在禁毒领域的政策和主张,宣传我国的禁毒成就,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在禁毒领域的影响

  1998年6月,第20届禁毒特别联大在纽约召开。罗干同志代表中国政府在会上提出了“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原则,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重视替代发展”三项主张,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和好评,成为指导我国禁毒国际合作工作的纲领和指针。

  此外,近年来,国家禁毒委员会组团参加了历年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会议、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成员国部长级和高官会议、旨在解决阿富汗毒品问题的“6+2”机制禁毒技术性会议、亚太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HONLEA)会议、“东盟+中国”禁毒合作工作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利用参加国际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我国的禁毒成就,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及有关国家接触,交换意见和看法,探讨今后加强合作的方式和渠道,同时呼吁国际社会向“金三角”地区国家提供更多的援助。

  通过参加一系列重要的禁毒国际会议,我们大力宣传了国内禁毒成果,学习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禁毒经验和教训,有效促进了国内禁毒斗争,我国在本区域乃至国际禁毒领域的地位不断上升,影响力持续增强。

  二、针对“金三角”地区毒品对我危害最大的情况,按照国家“富邻、睦邻、安邻”的外交方针,重点开展与东南亚国家的多边和双边合作,为国内禁毒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了与本区域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1990年8月,公安部禁毒代表团首次访问缅甸和泰国。自此,围绕东南亚“金三角”地区的区域性禁毒国际合作拉开了序幕。1993年10月,中国、缅甸、泰国、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代表正式签署了次区域合作的《禁毒谅解备忘录》。1995年5月,第一届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在北京召开,柬埔寨和越南被接纳成为《禁毒谅解备忘录》正式签字方。

  在联合国禁毒署合作项目的框架下,中国与缅甸执法部门从1996年起建立了边境地区缉毒执法合作联络官制度,开展了打击跨国贩毒犯罪活动和情报信息交流合作,取得了实效。此后又逐步与老挝和越南等邻国警方开展了类似合作。此外,我国还加强了以消除境外毒源为目的的替代发展援助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私营部门已累计资金和实物投入5亿多元。其中200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直接投资30万元,为缅北果敢地区提供了农作物种子和幼苗。200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又投入100万元在缅北、老北地区开展了替代发展活动,受到有关国家的欢迎和国际社会的赞誉。

  2000年10月,罗干同志率团出席了“东盟和中国”国际禁毒会议,共同签署了《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2002年4月,缅甸将大毒枭谭晓林抓获并移交我方。2002年4月,在泰国、缅甸警方和美国缉毒署的配合下,我国成功破获“3.30”特大国际贩毒案,缴获海洛因356.95千克,充分表明了禁毒国际合作的巨大威力。

  遵照国家领导人的指示,2001年8月28日,中、老、缅、泰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在北京成功召开。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将区域禁毒合作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2000年至2001年,我国先后与泰国、老挝、缅甸和越南等国政府签署了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双边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机制下,我国与老挝、缅甸等国每年举行中央和边境地区双边会晤,总结上年度合作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下年度合作确定重点、制定规划,在替代发展、联合执法、移交人犯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仅2003年,缅、老执法部门移交我方的境外大毒枭或涉案在逃毒贩就有19名。

  三、针对“金新月”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毒品对我的危害,积极与阿富汗周边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南美有关国家构建禁毒合作渠道和机制,为将来开展实质性合作奠定了初步基础

  “金新月”毒品一直对我构成巨大的潜在和现实威胁。特别是近年来,阿富汗毒品已呈现通过巴基斯坦、中亚、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向我渗透的趋势。为有效遏制这种情况,1996年,我国先后与俄罗斯、巴基斯坦签订了政府间禁毒合作协议。1999年,我国政府与塔吉克斯坦签订了政府间禁毒合作协议。2002年来,我国与有关方面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禁毒协议、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禁毒合作协议、中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禁毒合作协议、中国公安部与俄罗斯联邦禁毒总局禁毒合作协议等进行了认真磋商,其中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禁毒协议、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禁毒合作协议将于2004年6月签署。

  在南美地区,我国已于1996年、1998年和2002年先后与墨西哥、哥伦比亚和秘鲁签订了政府间禁毒合作备忘录或议定书。我国与阿根廷政府间禁毒合作协议正在积极磋商中。

  四、配合国家“大国外交”的统一规划,积极推动与大国的禁毒合作,密切了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学习借鉴了先进的禁毒经验和技术,促进了国内禁毒工作的开展

  1987年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禁毒合作备忘录》。1997年10月,江泽民主席访美,为中美两国进一步发展双边禁毒合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根据1997年10月29日中美联合声明的精神,我方和美方已向驻对方国家大使馆派驻了缉毒联络官。近年来,中美两国的警方、海关和卫生等业务部门在禁毒合作各个领域开展了良好的合作。在缉毒情报交流、协作办案等方面,中国公安部和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业务合作,并正就签署部门间禁毒合作意向备忘录进行磋商。

  1993年11月,公安部与法国内政部签署了为期三年的禁毒合作协议。1997年2月,中法双方签署了新的合作协议,内容涉及禁毒合作等。1998年法方禁毒专家在华举办了缉毒业务培训班和反洗钱培训班。2001年12月,中法两国在北京举办了禁毒执法研讨会,签署了禁毒合作会谈纪要。

  近年来,中国与加拿大警方在协作办案、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自1996年起,我方应邀派员参加了加拿大警方组织的多次业务培训活动。中加禁毒执法部门一直在情报核查、联合办案方面保持着密切联系。

  近年来,我与澳大利亚警方的业务交往比较频繁,特别是在双方禁毒部门业务联系和案件协查方面。鉴于客观地理条件,近年来澳大利亚警方查获多起源自“金三角”地区的毒品,有些线索涉及我方,中澳双方在情报交流、联合办案方面的合作日渐增多。

  近年来,我国还与日本、韩国等国家在禁毒合作方面一直保持着工作级的合作关系。在缉毒情报信息交流、业务互访、人员培训、办案协作、调查取证等方面开展了密切的合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积极开展联合国禁毒合作项目活动,大力争取联合国禁毒援助,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的禁毒经验,促进我国的禁毒水平进一步提高

  自80年代中期,我国即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开始了良好的合作,在诸多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于1985年加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积极参加制定《联合国制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工作, 并于1989年1月批准加入了该公约,是最早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1988年至1990年,我国首次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开展了禁毒合作项目,联合国向我国缉毒执法机关无偿提供了价值500万美元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和实验室设备等,在支援我国有效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活动、开展禁吸戒毒、预防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2年6月我国、缅甸与联合国禁毒署开展了一项新的禁毒合作项目,中方获得了价值约180万美元的各类交通、通信、实验室及农业生产设备和器材。

  1991年,我国政府积极响应联合国禁毒署在“金三角”地区周边国家开展禁毒国际合作项目的倡议并参与有关工作。1995年,我国与联合国禁毒署签署了题为《加强中国云南边境地区缉毒执法能力》的双边禁毒援助项目,联合国禁毒署向中国无偿提供了价值290万美元的各类禁毒装备,并开展了一系列禁毒专业培训活动。

  近年来,由于国际毒品形势和主要捐资国捐资理念的变化,联合国在本区域实施的禁毒合作项目已转向主要提供技术支持,目前在我国实施的有缉毒执法、减少需求、替代发展、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项目,主要活动内容是举办研讨会、开展培训、确立双方边境禁毒联络点、考察学习等,主要目的已转向提高有关机构的能力。通过项目,我们及时学习和借鉴了国际禁毒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争取了国际援助,对提高国内禁毒工作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通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加入了三个联合国禁毒公约,参加了“次区域谅解备忘录”、“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计划”等多个多边禁毒合作机制,争取到了联合国价值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禁毒援助,与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的14个国家签署了政府间禁毒合作协议、协定、谅解备忘录和议定书,与有关国家在情报交流、联合执法、移交人犯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自身的禁毒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有效提高。此外,作为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的领域,禁毒国际合作已逐步成为我国对外合作的重要突破口,在我国外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我们将继续配合国家“大国是关键、周边国家是重点、发展中国家是基础”的外交方针,根据国内禁毒工作需要,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与不同区域和国家的禁毒合作重点,继续在拓展合作渠道、加强合作关系、提高合作成效方面下功夫,持之以恒地加强国际合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为创造良好的禁毒国际环境、增强国内禁毒工作能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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