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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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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大力强化禁吸戒毒有效减少毒品危害
禁毒综述
2007-07-08 11:02:53 来自:甘肃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曹义鸿 武永强 阅读量:1
    毒品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产生毒品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也异常复杂,是社会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因此,禁毒斗争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专群结合,采取社会的、法律的以及矫正的等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而禁毒工作从哪里入手,从什么环节突破,对能否收到实效至关重要。从我省的毒情形势来看,种、制、贩、吸四个环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构成了毒品犯罪的一个完整链条,禁毒工作从总体而言,必须始终遵循“四禁并举、预防为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把解决当前毒品问题与推动禁毒工作长远发展相结合,把打击毒品犯罪与减少吸毒相结合,“四禁”并举,不可偏废。但从毒品问题的发展规律来看,吸毒人员的不断滋生,是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重要动因。因此,禁毒斗争的重点在禁吸戒毒,难点也在禁吸戒毒。只有狠抓禁吸戒毒,不断萎缩毒品消费市场,釜底抽薪,才能有效控制毒品的流入和扩散,也有利于促进堵源截流、禁种铲毒等其他措施收到更大的成效。

  一、进一步深化对禁吸戒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入开展禁吸戒毒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员,解决毒品消费问题,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根本出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只有大力加强禁吸戒毒工作,才能减少毒品需求。毒品的供应与需求是一对互动的矛盾体,两者互为因果,互为发展。在毒品消费活动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要想彻底解决毒品问题,仅仅靠打击,靠堵源截流是不够的,还必须减少吸毒人员,使毒品消费市场不断萎缩。因此,禁毒工作要在不放松对毒品犯罪打击的同时,大力减少毒品需求,即一方面积极努力开展禁吸戒毒工作,努力压缩现有的毒品消费规模,另一方面深入开展预防教育工作,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消费。我省从2000年开展第一轮三年禁毒斗争以来,牢牢抓住禁吸戒毒这个关键环节不放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了重大突破。首先有效控制了吸毒人员对社会的感染,使新滋生的吸毒人员大为减少。1999年前10年,全省年均新增吸毒人员3631人,2000年以来年均新登记的只有200多人。同时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明显提高,至2003年底阶段性戒断率达652%,戒断三年以上人员达33%,大大萎缩了毒品消费市场。

  (二)抓好禁吸戒毒,挽救吸毒者,减少其社会危害,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吸毒者家庭的热切期盼,是一项为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是禁毒工作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搞好禁吸戒毒工作也有利于发动群众参与禁毒斗争,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深化禁吸戒毒工作,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开展。抓紧禁吸戒毒这一环节,通过对吸毒人员的普查,监控工作,对重点人员顺线追查,可以查处和打击处理一批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吸毒者中有的本身就是以贩养吸的零包贩毒者,通过审查出这些双重身份的吸贩毒分子,对这一类危害面相当大的毒品犯罪依法打击治理,在减少毒品供应及需求两方面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通过强化禁吸戒毒工作,防止和减少吸毒者转化为其他犯罪者,有利于减少其他如抢劫、抢夺、盗窃、伤害,杀人等类刑事案件,有利于整个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社会安定。近几年来,我省由于不断深化禁吸戒毒工作,因毒品问题诱发的刑事案件明显减少,由1999年的4660起,减少到2003年的1080起,下降768%;吸毒人员违法犯罪数由1999年的6349人减少到2003年的2996人,下降528%。

  (五)通过禁吸戒毒工作中的帮教及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用实例教育青少年,可以达到良好的预防教育效果。同时通过落实禁吸戒毒各项措施,可以带动相关禁毒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推动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

  (六)强化禁吸戒毒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毒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2003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经推算每年因吸食海洛因就消费270亿元人民币,政府用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平均每年至少需要投入30亿元。加大禁吸戒毒工作力度,切实了取得明显成效,将大大减少毒品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的影响,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对吸毒人员准确定位,实施有效戒治

  吸毒者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者也是病人。因此,吸毒者具有双重性的身份。要正确的对待吸毒者,既不要把吸毒者看作是犯罪分子,不要歧视他们,又要区别于一般的病人,要严格管理,依法科学戒毒。目前从工作实际当中及人们的思维定势中都将吸毒人员毫不犹豫地简单定位为违法人员,而很少有人去考虑吸毒者吸毒的客观因素及其同时亦属疾病患者等因素。吸毒者在整体上处于被社会排斥、歧视的状态。不少吸毒人员出所出狱后的帮教工作难以落实,不能说与这些问题无关。因此,在禁吸戒毒工作中必须看到吸毒人员的“三重性”与特殊性:一是吸毒人员是违法人员,必须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戒毒,复吸者进行劳动教养;二是吸毒人员又是脑疾病患者,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三是吸毒人员同时还是受害者,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帮助其回归社会。我们要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开展吸毒人员的普查和收戒工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帮教工作体系和机制,使禁吸戒毒工作有新的突破。多年禁吸戒毒工作的经验表明,绝大多数吸毒人员都有过摆脱毒品的强烈愿望,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这种愿望始终非常强烈。但是,海洛因成瘾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它对人的大脑垂体所产生的几乎不可逆的病变性反应,使大多数成瘾者仅凭意志力难以与之抗衡。为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劳教戒毒、强制戒吸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戒毒资源深化自愿戒毒工作,积极推广“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和“外循环”向“内循环”转变的康复戒毒模式,并进一步强化改革和创新意识,积极开展戒毒科研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戒毒新方法,努力走出“戒毒一复吸一再戒毒”的恶性循环。

  三、规范工作程序,实施社会帮教

  从我省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看,禁吸戒毒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要严格按照“对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一律强制戒毒,对复吸的吸毒人员一律劳教戒毒,对戒毒出所的吸毒人员一律落实帮教措施,对有犯罪的吸毒人员一律依法惩处”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

  (一)要深查细摸,全面准确地掌握吸毒人员。要建立和完善由派出所牵头,村(居)委会、基层医疗机构相互配合的摸排工作机制,通过定期摸排,群众举报、尿检监测和涉毒人员提供的线索,进一步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及时发现隐形漏登和新滋生的吸毒人员,坚决克服瞒报、虚报现象。对发现的所有吸毒人员要逐个建档立卡,真实记录吸毒人员的相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加强强戒劳教场所对吸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提高戒治质量。据统计,我省监狱系统关押涉毒人员占关押人员总数的24%,劳教系统劳教的涉毒人员占劳教人员的90%以上,2000年以来,全省各强制戒毒所解戒吸毒人员总数达4万余人次。从中可以看出,各场所吸毒人员数量是很大的,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在场所内脱除毒瘾,对提高禁吸戒毒成效至关重要。各监狱、劳教所和强戒所对吸毒人员接收以后,要健全有关吸毒人员的档案资料,因人制宜,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措施,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教育戒治质量。

  (三)落实责任,做好出狱出所吸毒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协调监狱,劳教、强制戒毒和看守所,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吸毒人员家庭和所在单位等直接相关的部门,并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投入到接茬帮教工作中去。要着重做好“三个衔接”,确保接茬帮教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工作落实。一是要做好禁毒办(公安机关)与监管场所的工作衔接,促使吸毒人员出所出狱提前通知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做好信息传递工作衔接。禁毒办要将吸毒人员出所出狱信息提前准确及时地通知相应的街道、公安派出所。街道、公安派出所要及时通知社区、帮教小组及具体负责人,做好接茬帮教的准备工作。三是做好管理工作衔接,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将出狱出所人员纳入重点人口管理,与街道(乡镇)密切配合,落实定期尿检,谈话、走访、考察等各项帮教措施。

  (四)广泛宣传,为帮教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把社会帮教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在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户、五好家庭、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区、青少年维权岗、不让毒品进我家等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地融入禁吸戒毒宣传教育内容,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努力筑起抵御毒品的思想防线。

  (五)进一步加大对出狱出所吸毒人员的安置帮教力度,切实解决出所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只有让刑释、解教、解戒涉毒人员生活有保障,就业有门路,才能降低复吸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才能使帮教工作见到实效。针对当前就业困难特别是刑释、解教、解戒出狱出所人员就业更加困难的实际情况,对确实一时无业可就,生活无着落,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涉毒人员应及时办理低保,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以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针对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安置帮教工作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在政府提供一定优惠政策支持下,要通过积极动员、争取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的帮助,建立起安置帮教基金,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起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积极拓展安置渠道,尽最大努力解决好回归人员的过渡性安置问题。

  四、坚持执法为民,完善禁毒法律法规,提高禁吸戒毒执法水平

  (一)强化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要教育广大禁毒执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牢固树立人权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和效率的观念,在禁毒执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质量为生命,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减少和杜绝执法活动的违法违纪现象。特别是在禁吸戒毒执法活动中,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要求,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各项执法工作的首位,既要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善的禁毒法律体系,推进禁吸戒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虽然新《刑法》对打击毒品犯罪部分作出了重大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吸贩毒活动错综复杂,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具体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禁毒执法工作的健康开展。

  1对禁吸戒毒工作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作出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但对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条件和程序,该决定显得过于原则,只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规定了强制戒毒的主管部门和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强制戒毒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

  2戒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定戒毒时间和戒毒模式应当符合戒毒的客观规律。《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从执行的效果看,不十分理想。尤其是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戒毒康复模式,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戒毒工作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不首先从法律上突破,一些有效的戒毒矫治康复模式就不能推广。

  3坚持预防为主,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同时,做好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创建无毒社区等方面的工作,这是禁绝毒品犯罪问题的治本之路。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偏重打击毒品犯罪,在预防和治理问题上规定较少,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直接影响了禁毒工作的均衡发展。比如,禁吸戒毒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吸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液检测,以确定其是否吸毒。但因长期以来对吸毒人员的尿检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遇到一些不愿配合的人员,采取强制性尿检又依法无据,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

  4建立完善禁吸戒毒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近年来,我省相继制定了《吸毒人员管理规定》、《吸毒人员尿检工作规定》及吸毒人员出狱出所工作衔接及帮教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规定,对规范全省禁吸戒毒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规定还很不完备,还需进一步在实践中补充完善。

  (三)建立完备的禁毒监督机制,充分保障严格、公正执法。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为此,在禁吸戒毒执法活动中,必须以改革执法监督为切入点,把增强执法监督实效作为重点,理顺内部执法监督关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和制约,并强化外部监督,保障禁吸戒毒各项执法活动严格、公正、文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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