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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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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史、戒毒史
陕甘宁边区的禁毒斗争
毒品与禁毒史话
2008-07-02 06:46:18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 阅读量:1

  陕甘宁地区,历来是毒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一地区,早在清代晚期就普遍种植罂粟,当地农民很多以此为生。同时,由于该地区自然条件差,人民普遍生活贫困,种植罂粟相对来说是比较经济划算的。再加上该地区比较闭塞,教育水平低文化落后,所以烟毒在该地区比较普遍。

  更为严重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疯狂地退行毒化政策,给该地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日本侵略者不择手段,通过强迫种植、鼓励种植罂粟、负责收购及大量销售等手段,向国统区及我民主抗日根据地渗透。边区极少数贪图重利之徒,不顾政府的禁令,偷运、贩卖和私种鸦片,使我抗日民主根据地军民面临极大威胁。

  敌伪的毒品渗透,直接、间接地威胁着我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生存。毒品的蔓延、泛滥,破坏了根地人民的健康,瓦解着军民的斗志,同时破坏了经济,扰乱了财政,引发各种刑事案件。

  为了肃清根据地内的毒品犯罪,粉碎日军的毒化阴谋,保卫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边区政府的声誉,争取抗战的胜利,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禁毒机构,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查禁烟毒的法规法令。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边区境内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基本遏制了毒品在边区境内的蔓延。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政策措施包括这样几个内容: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禁毒的法规法令、成立专门查禁烟毒的机构、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

  边区政策条例

  1、法规法令

  自1941年至1945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禁烟的布告别》、《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查禁鸦片烟苗的命令》、《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加强缉私工作的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等。

  这些法规法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严禁种植罂粟: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一般规定要处1 年以下徒刑或劳役,并科200 元以下罚金;

  严禁买卖或贩运烟毒:烟毒价值在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处3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 元以下之罚金。烟毒价值在500 元以上者,处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禁止吸食或注射烟毒:违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凡隐匿不肯登记或登记后逾期未戒绝的,或戒后又复吸食的,或经过劝导鼓励而仍不愿戒烟的,查出后由区乡政府或司法机关法办。一般要处半年以下徒刑或苦役,并科百元以下罚金,仍要再限期戒绝;

  严禁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严禁抗拒禁烟禁毒职务的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 年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金;

  严禁设立传布烟毒的商店机关,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有人报告因而查获私贩和卖鸦片的,报告的人给予所获鸦片价值十分之二的奖金。如直接查获烟土送政府的,赏金加重;

  严禁在禁烟禁毒中徇私舞弊、栽赃陷害;

  政府公务员、军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要从重处罚;

  严禁与日寇勾结,以烟毒危害民族抗战:凡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以烟毒政策危害民族生机者,按惩治汉奸论罪,视情节之轻重判其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之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

  2、成立专门查禁烟毒的机构

  依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第4 次政务会议决议,于1942 年1 月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在边区重要城市设立禁烟督察分处。禁烟督察处下设秘书室、两个科及督察队,分别负责涉毒案件的处理及调查、戒毒、查缉等工作。

  3、社会宣传动员活动

  首先,利用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种准军事化团体,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妇女协会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民众,让广大烟民了解鸦片的危害、禁毒的意义以及边区政府的禁毒政策法规,使禁毒政策转变为民众的自觉意愿。

  其次,发动群众开展劝诫运动。造成群众运动,不只是对烟民说明吸食大烟怎样不好,而且要在村民大会或市民大会上,作劝诫运动。

  第三,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看谁先戒断烟瘾。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让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

  第四,戒烟和生产、教育工作联系起来。

  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禁毒的法规法令、成立专门查禁烟毒的机构、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这三项并举,陕甘宁边区的禁毒斗争取得了非常成绩:有效地遏制了边区境内的各种毒品犯罪活动,特别是基本上消除了原来风行的吸毒现象。“不到半年,烟民的人口比例即已降低20 %”,不到两年,烟民就“从降低20 %而到达将近绝迹了”(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料》)。

  1942 年禁烟节,《新华日报》发表短评,称赞“陕甘宁边区与华北敌后根据地,对禁烟,雷厉风行,至今为止,禁种已完全做到,虽在敌人恶势力毒化政策包围下,禁吸禁售,成绩昭著,事实俱在,不愧称为禁烟模范区”(《新华日报?禁烟节感言》)。

  (以上参见齐霁:《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禁毒斗争及其历史启示》,原载《宁夏社会科学》)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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