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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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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史、戒毒史
清末禁烟时期的鸦片统税纠纷
2010-07-01 22:14:35 来自:暨南大学历史系 作者:刘增合 阅读量:1

一、引言

    庚子以后,土产鸦片的生产规模达到顶峰,财政意义因之凸现。为了筹措巨额赔款和练兵经费,清廷加大了对各省土药税收的控制,1905年中央介入各省的鸦片税厘整顿,强力推行备受各省反对的八省土膏统捐制度;1906年5月份以后,又将八省土膏统捐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主要省份,并将「统捐」更名为「统税」,以求名实相符。1908年6月份后,度支部确定了边远省份的统税税率,这些省份也被纳入全国土药统税体系。总体上看,土药统税为中央和地方提供了数量庞大的税款,成效巨大,由于这项收入与练兵、赔款和各项新政经费关系密切,中央与各省均十分重视。

  1906至1911年清廷推行鸦片禁政,国内罂粟种植面积逐步减少,致使土药统税收入趋向缩减。其间,围绕土药统税归省自办和土药税款拨解两个问题,地方省份和中央财政部门之间产生了较为激烈的矛盾,有关论著略已涉及。 这两个纠纷反映出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的非协调性,强化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恶变趋向,有关矛盾复杂激烈,影响面甚广,值得深入探讨。

  惟有几个问题需要预作说明。本文所说的「鸦片统税」,仅指土产鸦片统税(进口鸦片不存在这一征税制度)。「土膏统捐」推行稍早,两湖、湘鄂赣皖四省以及两广地区,藉此统捐制度,在财政上获益匪浅。1905年中央强力推行的八省土膏统捐制度受到了鄂、湘、皖、粤、桂、川等省的极力抵制,本人已有专论涉及这一问题。 这里关注的是鸦片禁政期间,中央与地方在鸦片统税问题的争执和纠纷。

  论及中央与地方关系,一个向来被重视的分析架构是内轻外重或督抚专擅模式。民国时期彭雨新在研究相关问题时,亦主此说。 其实,在清末中央与地方财权纷争的过程中,中央以权势压服地方的事例较多,但另一方面,各省争权无效时,往往阳奉阴违,延宕不办,或虚与委蛇,敷衍应付。这两种现象交替出现,很难断言哪一方占据上风或更有权势。新政时期,有人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专门作了对比,认为双方权力发挥均受到对方的制约,无所谓谁强谁弱的问题:

  中国号为专制之国,而至今日,则大权所在,究难指责政府有权矣,而所下指令,或有不便于时者,则各省疆吏可以抗不奉行,政府无如何也;即或迫于严切之诏旨,不敢据理力争,而其势又万不可行,则相率以阳奉阴违了事,以免政府之督催,而政府无如何也,是政府无权也,督抚有权矣。

  而用一人必请命于大部,部臣驳以不合例,则不能用也;行一事亦必请命于大部,部臣如执不许,则亦不能行也;甚至其下之司道,若与督抚不洽,则亦可隐抗其意旨,而不为奉行,是疆吏亦无权也。4上述评论可谓相当到位。惟本文不拟正面讨论这一问题,而以中央与地方的鸦片统税纠纷来管窥这一实态和面相,藉此见微知着。这一纠纷的是非评判似乎不可过分明确。笔者相信,历史的实态往往是多种面相交织在一起,价值评判的结论愈清晰、条理,可能距离真相愈远。鸦片统税纠纷中,各方立场均有所据,各执一辞。有关矛盾在事件演进中扑朔迷离,环环相扣,实在难以立判是非,遽下结论。双方的「正确」行为,并不意味着结果就是良性的,历史与现实中此类事件不胜枚举,不值得惊讶。本文的着眼点,在于既厘定有关事件的原貌,又可从中体味出中央与地方在鸦片禁政背景下的财政对峙趋势。

  另外,清末鸦片禁政时期鸦片税的种类较多,单就土产鸦片来说,就有统税、罂粟亩税、牌照捐、凭照捐、灯捐等。土药统税是其中收入份额较大的一种专税,财政意义最为突出。鸦片禁政缩期实施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包括统税在内的各种鸦片税收入大幅度减少,使练兵、兴学、警政经费以及赔款筹措受到影响,国省财政纠纷因之加剧。中央与地方的鸦片统税纠纷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依时间顺序来说,首先引发争执的是地方省份吁请土药统税归省自办。

二、吁请归省自办

  归省自办是指地方省份要求清廷将土药统税的征管权放归本省,由各省独自经办。其背后意图是各省在税款的留存与起解方面可以上下其手,减少中央对税收的干预,从而有利于地方的财政利益。归省自办出现的背景,首先是酝酿和筹备鸦片专卖的影响,各省倾向于自办鸦片专卖,这就意味着土药统税的征管权必然由中央下放给各省;其次,全国统税税率的确定,使得各省能够独自处理鸦片统税的征管,并不需要中央再设置有关机构经理,徒费周折,虚糜鉅款。归省自办的呼声尽管在八省土膏统捐酝酿时期就已开始,高潮却出现在禁烟谕旨发布之后。各省的呼声虽然强烈,度支部却始终控制了土药统税的征管权, 上下争夺鸦片税源的纠纷比较激烈。

  本来,土药税厘长期以来即由各省独自经管,1904年以后部分省份合办土膏统捐,成效甚巨。1905年以铁良南下为契机,清廷将土膏统捐的范围扩大,囊括八省,对税款经征和支配实行严格限制,相当多的税款收入被中央所控制,地方省份因而丧失巨大财源,极表不满。 由于这项收入对地方的新政和练兵意义重大,土药统税归省自办也就成为许多省份的共同呼声。

  关于土药税收的财政总量众说纷纭。由于晚清户部和各省均缺乏完整准确的统计,加之各地瞒报和侵渔,所以产生了各种不同的估计。早在19世纪90年代,何启和胡礼垣预计说,各项税厘收入中,以鸦片税厘为大宗进项,这部分收入中,「洋药进口厘税六百万两,土药厘税名虽二百二十余万两,而实则二千余万两。是合洋药土药而计,每年值二千六百余万两」。 19世纪90年代的土药税率相对较低,土药产量也并未达到后来的规模,土药税厘却被估计为2,000万两,由此可见,各地上报给中央的数量大约仅占总量的十分之一。民国初年有人对1907年前后清廷的鸦片岁入也作过估计,认为清廷洋土药岁入「约计自三千万金元至四千万金元」, 若抛除海关洋药税厘「七百数十万两」外, 土药税款大约也有2,000万至2,900余万两。 这一估计没有将各地进口鸦片和土产鸦片的其它连带收入计算在内,例如凭照捐、种植税和牌照捐等。1907年11月末,英国驻华使馆参赞利奇(Leech)悉心搜罗有关情报,对中国土药统税的收入作了如下估计,「征收土药之税,岁可获英金六百五十万镑,而输入中央政府者仅一百七十五万镑,余归各省自用」。 按照1907年1英镑约合7.5库平两的货币比率, 650万镑约合库平银4,875万库平两。这一说法应该是包括了各省自己征收的其它土药、熟膏捐税,或者也包括西南各省在其境内征收的土药税厘等。中央直接使用的175万镑相当于1,312万库平两,这一数字已经远远超过了税章改变之前的每年200余万两的收入, 土药统税制度使得中央的收益增加了五六倍。度支部称洋土药税厘每年收入为2,000万两, 既包括进口鸦片税款700万两左右,又包括土药统税溢收款项1,300余万两,这是由中央直接控制的税款数量。看来英国人的估计大致可信。这笔原来由各省支配的收入被清廷以「统税」名义,收归中央,挹注于中央练兵新政,地方财政不能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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