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流调监测 > 成瘾认定 > 正文
成瘾认定
论吸毒成瘾行为的特点及认定方法
2015-10-08 16:10:08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我国认定吸毒成瘾的立法现状

  《禁毒法》实施前,卫生部于1993年和2002分别制定了《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提出吸食阿片类和苯丙胺类成瘾人员的成瘾症状和治疗方法指导原则,但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后来结合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为保证强制戒毒工作顺利开展,1998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此后,各地公安机关对阿片类吸毒人员成瘾认定主要依据公安部批复文件执行。

  《禁毒法》颁布后,卫生部于2009年修订出台了《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对医疗机构戒毒治疗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启动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起草工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公安部会同卫生部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于2010年9月底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公安机关办理吸毒违法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执法实践中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吸毒成瘾标准也主要是公安机关使用的执法认定标准,侧重法律行为和后果。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从2010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公安部会同卫生部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公安部、卫生部首长共同署名,2011年1月30日以公安部第115号令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吸毒成瘾的概念及行为特点

  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一)吸食毒品的特征

  1、身体依赖性

  身体依赖性是指由于反复用药在身体内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精神依赖性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

  3、体貌特征

  毒品对人体的作用首先损害人的大脑,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其次是影响心脏功能、血液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还会影响正常的生殖能力,吸毒者或其配偶生下畸形儿、怪胎屡见不鲜。吸毒可使人的免疫力下降,容易感染各类疾病。这些人往往面色蜡黄、身体消瘦、嘴唇焦黑、神色漠然。严重的则丧失劳动能力,以至日渐衰竭而死亡。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轻者头晕、耳鸣,重者呕吐、涕泪交流、两便失禁、浑身打颤;这时,吸毒者往往是丧失人性,丧失理智。他们四肢痉挛,鬼哭狼嚎,或撞墙或自伤,弄得鲜血淋漓,甚至自杀。

  (二)戒断症状特征

  1、阿片类吸毒者戒断症状主要有:流鼻涕、流涎、流泪、打哈欠、瞳孔散大、出汗、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心动过速、发热、失眠、焦虑、烦燥、恐惧、紧张等,严重时出现血压下降、虚脱和休克等。

  2、大麻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有震颤、出汗、恶心、呕吐、腹泻、烦燥、厌食和睡眠障碍等;红眼睛是大麻吸食者的典型体征;

  3、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是易疲劳、抑郁、睡眠障碍、多梦和激动不安等;

  4、可卡因吸毒者的戒断症状不明显,但心理依赖性严重。

  三、吸毒成瘾认定的意义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深入开展禁毒工作的迫切需要。截止今年10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超过150万名,其中吸食海洛因人员104万余名,还有大量隐性吸毒人员未被发现。随着公安“大情报”平台开通运行,各地公安机关发现查获吸毒人员大量增多,迫切需要提供吸毒成瘾认定执法依据。

  (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规范禁毒执法行为的重要保证。《禁毒法》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戒毒治疗。对发现的吸毒人员认定其是否吸毒成瘾和成瘾严重,是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是否采取戒毒措施和采取何种戒毒措施的前提。加快制订科学、规范的成瘾认定办法,对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全面落实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保障吸毒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禁毒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强烈愿望。多年来,由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迟迟没有出台,缺乏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对一些吸毒成瘾人员只能采取治安处罚,无法采取强制性戒毒措施,直接影响了对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工作。浙江、广东等地结合戒毒工作实践,出台了地方性吸毒成瘾认定标准,但由于缺乏国家法律保证,曾经发生多起吸毒人员起诉公安机关的案例,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是客观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其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的重要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制定实施,是禁吸戒毒工作发展的又一重要标志,为公安、卫生部门依法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规范认定吸毒成瘾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吸毒成瘾认定及方法

  (一)认定吸毒成瘾的条件

  作为处置吸毒人员的实战部门,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既承担了吸毒成瘾的认定资格,又作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还作为吸毒人员管控、帮教的部门。认定吸毒成瘾办法应该服务于以基层派出所执法办案,因此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应该从证据入手,即方便办案需要。因此,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公安机应该从对吸毒人员的证据收集方面进行认定其吸毒成瘾,以下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吸毒成瘾的三种情况: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人体生物样本是指尿液、血液、毛发、唾液等;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要证明其使用毒品行为,有下列证据之一就足够了:①、吸毒人员对吸毒行为的相关供述;②、证明吸毒行为的相关证人证言;③、证明吸毒行为的相关视听资料;④、查获的毒品及注射、吸食毒品的工具。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可以从吸毒人员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中把握,其现场摄录的视听资料、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吸毒人员戒断症状的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公安、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生出具相关证明。

  以上三种认定吸毒成瘾的情况,1人体生物样本检测、3戒断症状或吸毒史这两者的指向性已经很强,就是证明其使用毒品后的相关证据及表现,在连同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彼此就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进一步理解第1、2证明了吸毒人员时吸毒行为的成立;3进一步证明吸毒人员的吸毒历史及对毒品依赖程度;

  当然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对待任何单个证据,而要以客观、辩证、整体的思路去理解,从证据体系的指向性、排除其他可能性出发,结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法规制定精神,上述三种不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是足够证明认定吸毒成瘾的。

  (二)吸毒成瘾认定的办法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内容,公安机认定吸毒成瘾应该收集以下方面证据:

  1、吸毒人员对吸毒行为的相关供述;

  2、证明吸毒行为或戒断症状的相关证人证言;

  3、证明吸毒行为或戒断症状的相关视听资料;

  4、查获的毒品或吸毒工具;

  5、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

  6、戒断症状的其他相关证据;

  7、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相关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吸毒成瘾的相关证据。

  以上列举的证据种类尽可能结合实际收集,但并不要求每个案件都要收集齐全以上8种证据,只要有其中相关证据,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吸毒事实即可。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吸毒成瘾。

  现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我派出所辖区一名帮教吸毒人员周某,2001年因吸毒强戒过半年;2002年因吸毒劳教两年;2005年因吸毒劳教三年;2009年因吸毒强戒过二年。2011年11月份,周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不久后,因在家吸毒被其父亲带到派出所,经派出所民警询问,周某承认有吸毒行为,最后一次吸毒在5天前,但否认吸毒成瘾,只是偶然吸一次,是通过静脉打针注射毒品的方式吸食毒品,最后派出所民警对其尿液进行“吗啡”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假如按照周某所供述的,其吸毒并未成瘾,但周某有吸毒前科,那如何对周某的吸毒行为进行认定呢?为此,民警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内容收集了以下证据:①周某承认吸毒的询问笔录;②把尿液检测结果拍照固定并让周某签名,并让法医出具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③在网上打印周某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材料;④制作周某父亲关于周某在家吸毒的证人笔录。对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民警收集的四种证据包括:吸毒人员对吸毒行为的相关供述;证明吸毒行为的相关证人证言;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相关证据;综合上述情况,派出所民警收集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的8种证据中的4种,因此可断定周某吸毒成瘾。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认定吸毒成瘾对吸毒人员供述的吸毒频率、吸毒方式、吸毒种类是没有关系的,吸毒人员想通过口供来逃避处罚是不现实的。

  在公安机关实践中,认定吸毒成瘾一般收集的证据普遍为:1、指尿液报告;2、吸毒行为证据,违法犯罪嫌疑对吸毒行为的供述;3、吸毒工具、毒品等;4、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5、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释放证明等前科资料。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认定吸毒成瘾后,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三)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因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是在吸毒成瘾的基础的一种递进的关系,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的基础上,还需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多次”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两类”是指海洛因、吗啡、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同样是周某的例子(已认定吸毒成瘾),为了证明周某吸毒成瘾严重,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对重点人员帮教记录中复印了周某的前科资料(包括周某的解除劳教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释放证明等),由此民警可认定周某吸毒成瘾严重。

  假如周某没有前科呢?事实上,《禁毒法》实施以来,需对部分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吸毒人员往往对其吸毒行为讳莫如深,往往只承认吸毒行为,经常对自己的吸毒行为细节避之不谈(如案例中周某否认吸毒成瘾,只是偶然吸一次)想逃避强制隔离戒毒,为此派出所民警往往在收集吸毒成瘾严重证据上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我认为派出所民警应该在实践中收集证据方向为:①询问笔录中提到吸毒方式及吸毒种类,或在查处现场中发现针筒及其它毒品进行拍照固定;②查处现场积极发现吸毒人员是否有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对于吸毒人员在派出所自伤自残的行为,应当进行录像固定;③要求吸毒人员书写亲笔供词,供词中交代吸毒事实、前科、吸毒频率、吸毒方式、吸毒种类、戒断症状,是否有自伤自残的情节等。假如周某没有前科,我认为收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其吸毒成瘾严重:①询问笔录中提到其通过静脉打针注射毒品的方式吸食毒品(不需要查获吸毒工具针筒),并提及注射部位(最好可以拍照固定);②要求周某书写亲笔供词,供词中交代吸毒事实、吸毒方式、吸毒种类。

  假如周某没有前科并否认以注射方式吸毒呢?我认为派出所民警应该在实践中收集证据方向为:①对周某的尿液进行多种试剂盒检测,看能否发现两种以上试剂检验成阳性;②从周某身上查找针孔,并中询问中加以突破;③查处现场积极发现吸毒人员是否有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对于吸毒人员在派出所自伤自残的行为,应当进行录像固定;④要求吸毒人员书写亲笔供词,供词中交代吸毒事实、前科、吸毒频率、吸毒方式、吸毒种类、戒断症状,是否有自伤自残的情节等。

  认定了吸毒成瘾,只要满足了以上三种情形的之一,就可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这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在公安机关实践中,在认定吸毒成瘾的基础上,我认为一般收集的证据普遍为:①询问笔录中提到吸毒方式及吸毒种类;②查处现场中发现针筒或多类毒品③尿液的多种试剂盒检测结果;④吸毒人员在派出所自伤自残的行为的录像资料;⑤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前科;⑥吸毒人员书写亲笔供词,供词中交代吸毒事实、前科、吸毒频率、吸毒方式、吸毒种类、戒断症状,是否有自伤自残的情节等。上述证据中①到⑤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我认为必须有⑥吸毒人员的亲笔供词加以认定,才能确保万无一失,毕竟强制隔离戒毒时间为两年,比一般刑事犯罪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还要长,基层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必须慎之又慎。

  五、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认定所面临的困境

  (一)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认定的时限问题。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经省公安厅、卫生厅指定,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等首批18家戒毒医疗机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尚无设立戒毒医疗机构的地级以上市卫生部门,应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选择具备资质的其他医疗机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许可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办结行政案件最长不超过24小时,显然在法定时间内,公安机关无法对认定困难的吸毒人员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认定结论,无法对吸毒人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认定的复议问题。《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而事实上,往往基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不作为吸毒成瘾认定部门,对吸毒人员的认定都是由基层公安机关作出,而吸毒人员往往存在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两种不同情形,而这两种情形处罚差距明显。基层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可能出现错误,因此对吸毒成瘾的认定,法律明显缺乏相关的监督,对于认定复议问题没有相关的规定。

  六、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认定的对策

  随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应运而生,并由公安部、卫生部以第115号部长令形式正式下发,至此,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法律上明确了认定机关属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对如何处置吸毒人员已经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但是我认为公安机关要在实践工作实现对吸毒成瘾的认定,要按以下方面完善工作。

  (一)加强调研指导工作。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工作保障,精心组织部署,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要把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进一步细化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执法。公安、卫生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吸毒成瘾认定办法》顺利实施。

  (二)加强认定资格考核。公安机关对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吸毒成瘾认定执法主体合格的法定程序。在充分调研、听取基层公安机关意见建议基础上,组织吸毒成瘾认定培训合格的,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的人民警察具备吸毒成瘾认定资格,并报省公安厅备案,没有取得吸毒成瘾认定培训合格的执法人员,一律不得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三)加强执法规范程序。公安机关基层部门要组织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法律程序意识,熟练掌握《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范要求,严格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防止出现主体不合法、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并注意跟进指导工作,及时收集解决有关执行情况和问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