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毒品场所——主要选择居家住所(或朋友家、租住房、暂住地,占75.4%)、公共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酒吧、游艺厅、网吧、茶坊,占20.3%)作为滥用毒品地点;部分报表填写在汽车上、单位里、公共厕所等无固定地点(占6.7%)。
同新发药物滥用者相比,既往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场所涉及的社会范围较为复杂,除上述区域地点外,还有朋友聚会场合、美容院、棋牌室、录象厅、浴室、学校、公园、医院、私人诊所、建筑工地、毒品交易地点、毒贩住处、境外(缅甸毒品加工厂)等。
滥用毒品月均耗费(人民币)——新发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月均耗费2152.4±3582.6元。滥用毒品月均耗费2000元以下者占76.1%,2000至5000元者占13.0%,5000元以上者占10.9%。
既往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月均耗费4955.6±7729.1元。滥用毒品月均耗费2000元以下者占45.8%,2000至5000元者占22.3%,5000元以上者占31.9%。
新发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月均耗费低于既往药物滥用者。
新发与既往药物滥用者因滥用毒品月均耗费(单位:人民币)
月均耗费 新发药物滥用者(有效表格5139份)n (%) 既往药物滥用者(有效表格94315份)n (%)
≤500 2020(39.31) 10232(10.85)
1000 1057(20.57) 16217(17.19)
2000 835(16.25) 16769(17.78)
3000 420(8.17) 12469(13.22)
5000 248(4.83) 8557(9.07)
8000 290(5.64) 11979(12.70)
10000 140(2.72) 8403(8.91)
>10000 209(2.51) 9689(10.27)
平均月耗费(±标准差) 2152(±3582.6) 4955(±7729.1)
滥用毒品资费来源——耗竭个人或家庭积蓄,占33.2%;靠变卖家产或借贷维持,占61.9%;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赌博、诈骗、卖淫、抢劫、以贩养吸),占16.3%。依靠变卖家产或借贷是新发药物滥用者筹措滥用毒品资费的主要手段。
较差的心理抵御能力与不深刻了解滥用毒品的危害,以及存在侥幸心态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是导致新发药物滥用者滥用药物的主要原因。监测报告的新发药物滥用者与既往药物滥用者相比较,具有:①首次滥用毒品平均年龄增大、整体文化程度降低的显着差别;②在以滥用海洛因毒品为主的同时,对其它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程度大于既往药物滥用者;③烫吸是其主要滥用毒品方式,共用注射器行为明显少于既往药物滥用者。在滥用药物方式危险程度上,新发药物滥用者低于既往药物滥用者;④滥用毒品月均耗费小于既往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资费主要依靠变卖家产或借贷。
五、各地区药物滥用监测数据分析
5、华南地区
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
(1)监测调查数据基本情况
△华南地区共填报有效监测调查表17398份,非本地区户籍的报表占14.7%。其中广东省的监测调查表中,非本地区户籍的报表占19.2%。
△全国有效监测调查表中,填写居住于华南地区的报表16944份,占16.1%;其中填写居住于广东省的报表占57.0%。(见《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情况》)
△监测报告华南地区的药物滥用者中,2003年初始滥用药物者占5.4%。
(2)滥用精神活性物质
监测报告的华南地区药物滥用者滥用的精神活性物质:
△麻醉药品类的海洛因、阿片、吗啡、派替啶(度冷丁)、美沙酮、可待因、二氢埃托啡、大麻、可卡因;
△精神药品类的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MA)、氯胺酮、三唑仑、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巴比妥、丁丙诺啡、氯氮平;以及去痛片、A.P.C.、曲马朵、联邦止咳露、酒和烟草,等其他物质/药品。
上述报告滥用精神活性物质中,海洛因占99.6%、MDMA和MA占2.0%。
占本地区统计样本量57.0%的广东省药物滥用者,海洛因滥用报告占99.5%,MDMA和MA滥用报告占1.7%。
(3)人口学数据
监测报告的华南地区药物滥用者,①男性占89.0%,女性占11.0%;②平均年龄30.0±5.9岁;男性为30.3±6.0岁,女性为27.7±5.0岁;最小年龄11岁。年龄分布为11至59岁,其中11至30岁者占53.7%,31岁至59岁者占46.3%。③小学文化程度者占27.4%,初中占61.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1.5%。④未婚者占49.5%,已婚占44.3%,离婚占4.1%,未婚同居占1.9%,丧偶占0.2%。⑤无业人员占57.2%,个体经营者占28.7%,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占1.0%,企事业单位职工占1.8%,交通运输人员占4.4%,农民占2.4%,商业/服务业人员占1.7%,外来务工人员占1.5%,外企/合资企业人员占0.5%,在校学生、离退休/退职、公务员和执法等行(职)业人员累计占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