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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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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滥用监测
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书(节录)
2010-11-08 21:45:32 来自: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作者: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 阅读量:1

  截至2004年1月25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共收到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站报告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115585份,其中有效表格105151份,占91.0%。

  同2002年、2001年监测调查数据相比,报表量分别增加了60166份和85711份,同比分别增长了108.6%和286.9%;与1998年—2000年的三年平均年报表量相比,2003年监测报表增加了98018份,同比增长了558.0%。

  2003年的有效表格比2002年增加56348份,同比增长115.5%。

  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北、广东、江西、安徽、山西、内蒙古、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站完成了本年度监测调查样本数量。

  大范围、大规模收集的药物滥用监测数据,为较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我国药物滥用人群,特别是海洛因滥用者的基本情况,提供了具有较强代表性和较为详实的调查资料。

  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工作得到各级公安禁毒、监管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特别是司法部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03年6月2日]第78号)中明确规定,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入所登记,要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上述工作的重大进展,标志着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将对我国禁毒工作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6、流行病学调查专项研究工作

  2003年,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的委托,在山西、浙江等省开展并完成了可待因复方制剂七个品种的药物依赖性、药物滥用潜力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继续在广东等八省开展了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和曲马朵药物依赖性与药物滥用潜力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部分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监测调查方法

  1、监测对象

  2003年度监测调查对象主要为:①自愿、强制戒毒机构收治的药物滥用者;②劳教吸毒人员;③部分地方社区报告发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者。

  2、监测工具

  采用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编制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结构化的监测调查表包括人口学特征、药物滥用史与现况、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实验室检查和临床诊断结果、戒毒治疗方法等方面共计27项调查内容。

  3、监测方法

  对当日收治的药物滥用者(吸毒者)或发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者,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医务(或管教人员)进行面对面调查,并按要求负责完成《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填写工作。

  4、监测调查表收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戒毒机构和报告单位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写工作,承担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收集、检查、核实、上报工作。

  戒毒机构和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单位于每季度的前7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机构集中报送上一季度《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于本季度的前20日内将本辖区上一季度《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检查、核实、汇总后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三、监测调查数据处理

  1、监测调查数据统计时限

  在2003年1月26日至2004年1月25日期间填写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作为本年度监测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

  2、监测调查数据统计分类

  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统计将按下述情况进行分类:

  (1)按药物滥用史进行分类

  按照监测调查表填写“初次滥用毒品时间”,将报告的药物滥用者分为2003年“新发”的药物滥用者与2003年之前“既往”的药物滥用者。

  (2)按戒毒史进行分类

  自愿、强制戒毒机构的被调查者,①若填写是第一次脱毒,并且在“滥用毒品原因”调查项目中未选择填写与复吸、出现稽延性戒断症状有关的内容,可界定为“首次到戒毒机构人员(简称首次戒毒者,下文同)”;②若填写已到戒毒机构进行过1次以上戒毒治疗,或在“滥用毒品原因”调查项目中选择填写了与复吸原因有关的内容,则被视为“多次进入戒毒机构人员(简称多次戒毒者,下文同)”。多次戒毒包括劳动教养的药物滥用者。

  (3)近一个月使用或滥用精神活性物质行为的确定

  对选择填写调查项目“近一个月使用/滥用过成瘾物质”和“主要成瘾物质”的监测调查表,①如回答“滥用毒品原因”涉及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则按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处理;②如未回答“滥用毒品原因”,或回答“滥用毒品原因”未涉及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则暂且作为使用过精神活性物质处理。

  (4)滥用精神活性物质分类

  2003年监测报告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分别隶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第二类)以及其它精神活性物质。

  ●麻醉药品——包括:海洛因、阿片、吗啡、哌替啶(度冷丁)、二氢埃托啡(DHE)、美沙酮、可待因、芬太尼、地芬诺脂(苯乙哌啶)、罂粟壳、大麻、可卡因,等。

  ●精神药品——第一类包括: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或俗称“摇头丸”)、甲基苯丙胺(MA,或俗称“冰毒”)、安钠咖、咖啡因、布桂嗪(强痛定)、丁丙诺啡(针剂),等。

  第二类包括:氯胺酮、三唑仑、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阿普唑仑(佳静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巴比妥、苯巴比妥、氨酚待因片,等。

  ●其它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去痛片、复方阿斯匹林(A.P.C.)、头痛粉、曲马朵、平痛新(奈福泮)、可可巴比妥(速可眠)、联邦止咳露、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甘草片、氯丙嗪、异丙嗪、氯氮平以及酒、烟草,等。

  (5)按地理位置进行区域划分

  2003年监测报告地区按地理位置划分如下: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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