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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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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制约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与对策分析
2010-08-18 20:48:45 来自:东海劳教所 作者:李公富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正式出台。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禁毒法》中最大的亮点,足见国家对于戒毒康复工作之重视。今年6月1日起禁毒法实施以来,各地为了开展好戒毒治疗与康复工作,纷纷根据《禁毒法》研究制订措施。目前,全国各地各种措施制度层出不穷,何种措施和制度更有利于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至今众说纷纭。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日前提出“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质量的首要标准”,这同样也给戒毒康复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笔者谨就制约戒毒康复工作的主要因素以及如何更好地开展戒毒康复工作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现分析如下。

  一、制约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禁毒法》后续相关政策法规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虽然早已出台并实施,但是,对于如何执行等有关戒毒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相关的戒毒政策、制度、措施也就难以制定,由此,各地(省、市)自行确定临时性的执行方案,这给许多地区的具体戒毒康复工作带来了政策不明朗、标准不统一、制度难健全、运行欠规范等负面影响,而所内涉毒类人员都极为关注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的有关规定,这些也严重影响着正在接受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情绪和动机。

  (二)社会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集心理生理康复、社会功能恢复、防范复吸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受心理性因素、生理性因素、社会性因素等多种因素的调控,其中社会性因素中的不良社会环境因素是制约戒毒康复工作发展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需特别引起我们的重视。1、涉毒违法、吸毒危害等禁吸戒毒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许多地区只是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几天象征性的搞一点活动,难以深入人心,对青少年教育的场所特别是学校更是忽视禁吸戒毒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2、有毒社会环境,包括毒贩猖獗、“毒友”纠缠、娱乐环境充斥诱惑;3、贩毒人员难以肃清,吸毒人员戒不掉毒瘾,新的吸毒人员不断增加,涉毒人员队伍日益壮大;4、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心理、行为等方面问题较多,且比较顽固,其不良情感得不到及时有效援助与修复;5、业难就,事难做,跟不上社会发展,难以融入常态社会生活,时时处处有受歧视、被抛弃感觉。

  (三)社区戒毒与康复环节薄弱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的操守率,但是当前许多社区戒毒与康复环节还异常薄弱。首先,社区戒毒康复场所机构不健全,许多社区普遍存在一处场所多种功能,一个机构多份职责,缺乏明确的责权利和可有效利用的资源。其次,社区缺乏专业的禁毒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许多社区仅靠几个"40"、"50"(注:指女年龄在四十岁以上、男年龄在五十岁以上)人员来维持社区工作,与为数很多的吸毒人员比例悬殊太大。据悉,在上海,单个社工人数应对服务人群的配比远远达不到原先计划1:50的起码标准,在一些地区,甚至达到1:130,而且这个特殊的职业,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加上待遇与风险不成正比致使许多人才无奈流失[1]。非专业戒毒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又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戒毒康复效果可想而知。

  (四)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体制机制不顺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自《禁毒法》实施以来,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治疗与康复工作到底由那个部门来执行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一些省市公安、司法等部门为此产生了执行权利的博弈。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整体工作在许多省市被分为两块,即吸毒人员被抓到以后,在公安系统先执行三到六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然后再到司法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余期。笔者认为,这些都严重制约强制隔离戒毒治疗与康复工作,影响到后续的社区康复工作的效果。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不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堵源截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另一方面,不利于构建戒毒流程统一性、连贯性和科学性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机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步骤难以把握,各阶段的戒毒康复目标也难以高效衔接统一,出现重复甚至负效劳动。有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戒毒矫治环境氛围不一样,不利于吸毒人员生理心理行为等各方面的渐进适应和康复。

  (五)戒毒康复工作思想观念与业务素质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

  首先是一些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整体思想观念跟不上当前形势发展的步伐。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对以往公安或劳教戒毒的层面上,对戒毒工作客观规律认识不深,也不愿意进行深入研究,在工作中往往凭经验、感觉或固定模式行事,忙于应付日常事务,工作目标只在于保证戒毒机构不出安全事故,很难有创新之举,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身观念的落后。二是戒毒医务人员虽掌握医疗技术,但缺乏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经验和心理矫治技术,也要受到医疗条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三是整体戒毒队伍业务能力离禁毒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六)相关部门缺乏协调,资源利用受制约

  各类戒毒机构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自的劣势暴露无遗,各自的优势无法互补,有限的戒毒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自愿戒毒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强制约束机制,对吸毒人员的约束管理太软弱,常常无法控制吸毒人员的吸毒或随意离院行为,戒毒程序和措施不能全面实施,加上受利益驱使,一些自愿戒毒机构违背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一再缩短戒毒住院时间,使自愿戒毒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导致自愿戒毒的效果不佳,自愿戒毒的前景越来越暗淡,越办越萎缩。公安强制戒毒则由于收容在所时间较短,无法全面系统完成戒毒程序和业务,加上缺少有效的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方法,戒毒工作并未系统开展,戒毒效果差也属必然结果。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仅限于所内戒毒康复,对于戒毒人员出所后的社区康复难以提供有效的后续衔接与援助。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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