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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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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吸毒人员戒毒帮教暂行规定
无毒社区与帮教
2007-07-08 21:28:24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为了进一步规范戒毒帮教工作,确保各项帮教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巩固和深化禁吸戒毒工作的成果,积极推进“无毒社区”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戒毒帮教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发〔19975号文件精神,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综合运用治疗、矫正、管理和教育等方法,立足心理完全脱毒,进一步巩固前期戒毒成效,努力降低复吸率,预防和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

    二、组织领导

    戒毒帮教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三、帮教对象 

    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出所人员和限期戒毒人员,以及流散在社会上的其他吸毒人员,均应纳入帮教,并由公安机关列为重点人口管理。 

    四、帮教体系 

    对每个吸毒人员,均应当建立由乡镇、街道综治办或司法所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单位、村()干部和家庭成员组成的帮教小组,并从中确定一人负主责,开展帮教工作。应以单位和村()干部为主,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办法,定人、定责、定对象、定目标,落实帮教工作并尽力帮助解决帮教对象的工作、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对人户分离和暂住人口中的戒毒帮教对象,由现住地建立相应的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 

    基层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关工委等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戒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五、帮教衔接

    强制戒毒所在对戒毒人员解戒出所前两周,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戒毒人员出所通知书》。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提出建议,由乡镇、街道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衔接工作。 

    强制戒毒出所人员应在出所后3天内到公安派出所报到;派出所民警在受理解戒出所人员的报到时,应当做好第一次谈话询问笔录和其它基础材料工作,并向乡镇、街道提供有关资料 

    劳教戒毒人员解除劳教帮教衔接工作,按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浙司发〔200059)执行。

    六、帮教考察

    帮教小组对帮教对象应当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谈话活动,帮助其坚定拒毒的决心和信心,自觉戒除毒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教育活动并至少谈话一次,每次谈话作详细的谈话记录。应开展多方面的帮教、考察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既要防止复吸,更要防止其以吸带吸。对帮教对象每半年写出一份帮教综合材料;每年形成一个年度考察小结 

    七、跟踪尿检

    对列入帮教的戒毒出所人员必须进行跟踪尿检。尿检工作由辖区派出所有尿检资格的民警负责,尿检地点原则上在公安派出所。 

    出所后的帮教对象须进行13次以上的定期尿检。开始每月一次,连续7次;中期每季度一次,连续4次;后阶段半年一次,连续2次。根据帮教对象的表现和工作需要,还应当进行突击性的抽查尿检。 

    派出所对帮教对象进行尿检,发给《尿检通知书》。帮教小组成员要定期不定期督促、陪同帮教对象到指定地点接受尿检。 

    派出所民警应当认真做好尿检记录,做到一人一卡、一检一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签名入册 

    八、脱毒认定 

    对列入帮教满三年未复吸,且三年内按规定尿检均呈阴性,三个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脱毒的认定工作。

    先由帮教对象本人向当地禁毒办提出脱毒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帮教小组将帮教对象的三年戒毒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3年来的基础资料一起,报请当地禁毒办要求认定脱毒。

    (市、区)禁毒办接到要求认定脱毒的申请后,应及时采取调查、抽查和尿样复检等措施开展脱毒的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对符合脱毒条件的,县(市、区)禁毒办应开具《脱毒认定书》;对不符合脱毒认定条件的,应提出进一步开展帮教工作的要求。 

    帮教小组对认定脱毒的帮教对象进行一次集体谈话,总结肯定帮教对象3年来脱毒戒断的表现情况,进一步明确以后彻底远离毒品的要求。

    公安派出所对认定脱毒的人员,可撤销其重点人口的管理;禁毒部门不再列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 

    九、帮教档案 

    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戒毒帮教档案。

    乡镇、街道应就每个列入戒毒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涉毒劣迹和帮教力量、帮教协议、帮教谈话、定期考察及脱毒认定等内容建立帮教工作档案。

    公安派出所对戒毒帮教对象应当按照重点人口管理的要求进行建档,此外还应根据戒毒帮教人员的特殊性,建立尿样检测记录、脱毒认定等内容的档案。

    帮教档案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十、考核奖励

    戒毒帮教工作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工作。对在戒毒帮教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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