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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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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关于推动戒毒康复工作健康发展的思考
2014-12-18 20:09:34 来自:梅州市司法局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充分认识戒毒康复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是践行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
  
  2006年6月26日,国家禁毒委首次提出“把创建戒毒康复场所作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有效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积极探索建立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新模式。”2008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禁毒法》明确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开办规定和工作职能;2011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戒毒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因此,戒毒康复工作具备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践行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是解决毒品及其衍生问题的必经之路
  
  毒品问题一直是一个重大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药物戒断巩固难,吸毒率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世界。我国吸毒问题特别是因为吸毒而产生的违法犯罪问题是危害社会稳定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禁毒法》规定了开展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的重大举措,着力构建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康复场所为一体的“大戒毒”体系。开展戒毒康复工作能够有机衔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发挥戒毒康复场所的职业技能培训、临时就业安置、系统戒毒康复训练和帮助吸毒人员适应社会等职能,是解决毒品及其衍生问题的必经之路。
  
  (三)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是加强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
  
  戒毒康复工作在教育挽救吸毒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有效戒毒的合作社。戒毒康复场所由长期从事戒毒工作的民警、医生、心理咨询师担任,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高,戒毒效果理想。戒毒康复场所可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接轨,与劳动、民政、教育、公安等政府机构协作,建立社工服务团队、培训就业基地、维持治疗门诊等,坚持做好跟踪服务和戒毒监管,为戒毒人员走向成功起到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二是预防复吸的避风港。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戒毒人员必须长期经受各种诱惑和毒品的考验,“一日吸毒、终生戒毒”“戒毒十年、一口还原”是毒瘾难戒的真实写照。面对这样的困境,戒毒康复场所无疑是戒毒人员预防复吸的最佳选择,进出手续的简洁方便、无毒环境的心理调节、特殊氛围的操守巩固等,能够为戒毒人员保持操守、走出困境起到“避风港”的作用。三是戒毒体系的适中链。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环境和措施既不同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宽松性,也不同于强制隔离戒毒的严厉性,环境相对封闭、管理措施适中、戒期灵活宽泛,为戒毒人员提供了戒毒的理想状态,是界于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的一个适中链,使三种模式形成有机统一体,相互配合,资源共享,对吸毒人员构成“三位一体”的戒毒链。因此,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是加强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
  
  二、制约戒毒康复工作良性发展的因素
  
  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断毒瘾是禁毒工作的一大难题,巩固戒毒成果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市依托司法行政资源,设立了梅州市戒毒康复管理所,成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二家、地市第一家戒毒康复所,成立几年来,虽然在收治戒毒康复人员、巩固戒毒成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宣传存在一定难度
  
  一是禁毒宣传尚未建立长效机制。在禁毒宣传方法上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危害宣传,轻预防宣传”、“重形式宣传,轻实效宣传”、“重成果宣传,轻效果宣传”现象;在禁毒宣传时段上也存在“重节日宣传,轻平时宣传”的问题,禁毒宣传活动也多在“6·26”国际禁毒日开展,没有真正把禁毒宣传寓于日常工作之中。二是对青少年等特定群体禁吸戒毒宣传教育重视不够,对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程序的宣传力度和辐射面不广,禁毒宣传难以深入人心,居民对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不高。
  
  (二)戒毒康复场所面临诸多困难
  
  目前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医疗机构功能不完善,特别是戒毒康复功能严重缺失。多数戒毒场所由于戒毒医疗条件不具备,把处在戒毒康复期的人员转送到其他专业戒毒康复所进行康复治疗,而专业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场所也都存在同样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戒毒康复专业人员缺乏。多数从事戒毒康复医护人员大部分是从其他医学专业转移过来的,通过戒毒医疗学习培训从事戒毒康复工作;各类医学院都尚未开设《戒毒康复学》此类专业,戒毒场所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急需此类专业人才。三是戒毒医疗设备、设施陈旧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由于缺乏经费投入,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少,自筹经费更是杯水车薪,影响了设备、设施的更新换代,不利于开展戒毒康复工作。
  
  (三)康复人员接收困难
  
  一是戒毒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不愿主动接受康复巩固。吸毒人员普遍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积极的生活态度,缺乏正常的社会交往要求,存在逃避现实、混日子的思想。他们普遍认为:在强制戒毒隔离所接受教育1-2年,好不容易盼到解教这一天,应该出去好好享受一把。他们明知吸毒行为是违法的,但仍存侥幸心理,总想打“擦边球”。部分已经复吸但又想戒毒的人员,因为生理没有戒断毒瘾,而不能被戒毒康复所接收。二是吸毒人员对戒毒康复所的管理约束存在害怕和抵触的心理。虽然戒毒康复所对康复人员实行的是自愿的、社区式、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但仍有纪律约束康复人员,而吸毒人员自由散漫的行为,让他们无法接受相关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三是戒毒康复所配套设施不完善。目前,梅州市戒毒康复所只有一幢三层的楼房,康复人员活动空间小,各类设施不到位,无法满足康复人员生活、劳动、休闲的需要。突破瓶颈制约,推动戒毒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三、针对上述制约我市戒毒康复工作发展因素,笔者认为,转变工作理念,完善基础建设,突破瓶颈制约,是推动戒毒康复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途径、形式广泛开展对外宣传,扩大戒毒康复中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一是主动深入到社区、工厂、乡村、街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提高民众对戒毒康复工作的认知度。二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戒毒康复所参观,定期组织戒毒康复成功人士进行现身说法;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日子举办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媒体、网站对戒毒康复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等,广泛宣传康复中心的作用。三是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中进行宣传,使其充分了解戒毒康复工作,鼓励戒毒人员来戒毒康复所接受康复体验。
  
  (二)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
  
  戒毒康复场所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的社会公益事业,既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所,也不同于卫生部门的自愿戒毒所,是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在完成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安置就业、康复巩固、回归社会的场所。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模式,既可以依托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也可以由各级禁毒委员会单独建立戒毒康复场所,还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资兴办或联办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要具备劳动康复和就业功能、生活功能、职业教育功能和戒毒治疗的功能。戒毒康复场所要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和戒毒康复人员、有市场前景、效益好的劳动康复项目,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康复劳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对戒毒康复场所的生产项目予以财政、税收、土地、市场等多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收治工作
  
  要努力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收治渠道,解决戒毒康复人员收治难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所地”、“所所”合作,主动与地方政府的禁毒部门、公安机关和戒毒场所合作,建立戒毒康复工作联系机制,将戒毒康复工作置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的环节中,共同打造戒毒康复合作平台。二是鼓励家庭戒毒,对夫妻、家庭成员共同来康复的人员,在生活条件上给予优先考虑,在管理教育上给予不同待遇,使其在戒毒康复过程中,婚姻、家庭关系得到进一步修复,有助于巩固戒毒康复效果。三是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对离开戒毒康复所的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其回归后的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或指导,把戒毒康复工作从场所延伸到社会,使其感受到戒毒康复所的关怀与温暖,增强其对戒毒康复所的认可度和信任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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