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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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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9-09-28 08:58:03 来自:陈荣兴 作者:福建禁毒网 阅读量: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模式,既是《禁毒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相对以往戒毒措施变化最多、涉及操作最难的部分,没有完整的模式可以借鉴。我们试点的目的就是建立规范的程序,创新和完善工作流程,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努力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第一部分、《禁毒法》、相关文件已经明确,需遵照执行的事项

  一、《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我们制定的《福建省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希望各地充分发挥政府主渠道作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切实承担起社区戒毒(康复)的主责,细化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改变现行社会帮教工作主要由社区民警承担、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的现状。

  要明确执行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几项具体工作职责:1、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部门,成立领导小组;2、按照20:1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3、指定人员组成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4、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加强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帮教和日常管理。

  二、如何认定吸毒成瘾及成瘾严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对象是必须吸毒成瘾人员,新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尚未出台,目前《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征求意见中。因此我办建议各地在工作中,仍按现行的认定标准灵活把握:

  (一)对查获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人员认定按1998年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1、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2、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3、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二)对公安机关初次查获的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人员的成瘾认定,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根据2002年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原则》确定。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对吸毒成瘾严重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多次吸食、注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等对人体危害严重的毒品的;二是曾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三是吸毒人员的家属强烈要求将其强制隔离戒毒,并指证其吸毒成瘾严重的。

第二部分、在试点中可参考、借鉴的事项

  一、社区戒毒(康复)吸毒检测时间规定

  根据公安部禁毒局《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检测,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或者经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根据第一年不少于6次、第二年不少于4次、第三年不少于2次的频率进行。

  二、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确定及变更程序

  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与戒毒人员(康复人员)按照便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的原则共同确定执行地点,戒毒人员(康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点的程序: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前10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3日内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执行地人民政府3日内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报告→作出决定公安机关3日内书面通知接受地公安机关→接受地公安机关3日内通知变更后执行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地街道、乡镇人政府3日内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衔接监护,并书面回执原决定公安机关。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内容

  《戒毒条例》(送审稿)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有明确的规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不报告戒毒(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二)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三)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安机关对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戒毒人员应当实施书面告诫,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书面告诫书应由戒毒人员当场签收,如戒毒人员不在,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本人或家属拒绝签收的,公安机关应在告诫书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并将告诫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书面告诫书暂时没有统一的格式,其主要内容由各地探索制定。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时间要求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由执行地公安机关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接回或本人七日内自行到执行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报到;2、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3、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4、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提前10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符合协议的,戒毒时间连续计算);5、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及时间要求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职责:1、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2、指定专人对戒毒人员(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3、每周至少与戒毒人员(康复人员)见面一次;4、提供戒毒知识辅导、法律、就学、就业援助;5、督促戒毒人员(康复人员)定期检测;6、对短期外出请假或申请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3日内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报告;7、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8、依据戒毒人员(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

  六、关于新旧戒毒体系衔接有关问题

  国家禁毒办拟在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于近期出台《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一、关于《禁毒法》实施后解除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措施人员的社区康复问题;对在2008年6月1日前被决定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戒毒尚未执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戒毒剩余的期限;戒毒期满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可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自愿提出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二、关于将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转为社区康复的问题;为保证正在接受社区帮教的戒毒人员有效戒毒,对2008年6月1日前在社区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其接受社会帮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已执行社会帮教的时间计入社区康复期限,合计不超过三年。

第三部分、需要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加以规范的事项

  一、移送流程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由执行地公安机关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接回或本人七日内自行到执行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报到,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大的困难,可能无法操作。我们认为应该修订为:戒毒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戒毒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逾期不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名单应输入《全国吸毒人员信息缉控库》。被查获的,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在市内、市外、外省的,由谁移送等问题,需要各试点单位展开探索。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构成及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的落实

  《戒毒条例》(送审稿)规定“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或者禁毒志愿者担任”,还规定“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街道、乡镇应配备至少一名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其实就是以前的帮教小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是一种新的提法,是全新设立的戒毒专职工作岗位,在对其负责的戒毒人员(康复人员)的管理和帮教上应当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他有那些具体的工作职责,怎么来落实,这是我们希望试点单位积极探索的。

  三、外流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的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外流吸毒成瘾人员可能存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都不愿意接收的问题,各有各的理由,大家互相扯皮,有的公安机关甚至可能因对外流吸毒成瘾人员移交回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戒毒(康复)不好操作而不作出决定的情况,希望试点单位积极协调、开展探索。

  四、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内容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主要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国家禁毒办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戒毒人员(康复人员)实际情况补充内容。协议书即要充分考虑到戒毒效果,又要尽量不影响戒毒人员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可以根据戒毒人员(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在涉及到定期尿检、参加学习等内容规定的灵活一些。特别是对需要外出务工人员,我们能否采取委托外地公安机关进行定期尿检或移交社区戒毒(康复)的方式进行。这些也需要试点单位开展探索。

  五、社区戒毒(康复)的保障

  《戒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戒毒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和工作人员,将戒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生活保障应当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试点单位要在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需要相应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低保、医保及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上予以积极探索。

  六、探索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除了前面说的移送制度等内容,还应包括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内容。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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