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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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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关于全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9-08-27 09:29:17 来自:内公网传[2009] 1471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盟市禁毒办: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工作,2008年5月,按照国家禁毒委的部署,自治区禁毒办选择了呼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和乌兰察布市7个吸毒问题相对突出盟市的1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近期,自治区禁毒办派工作组赴试点单位包头市三区及土右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赤峰市敖汉旗等6个乡镇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就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结合其余试点地区的情况报告了解到,一年多来,各试点地区按照《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工作情况,在旗县区及乡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整体看,试点工作初期,各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禁毒办部署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成立领导机构和社区戒毒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积极推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开展。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显现,个试点单位的工作进度和成效也出现较大差异,发展极不平衡。从实际调研情况看,乌海市、包头市和赤峰市的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为全面推开社区戒毒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顺利开展,乌海市乌达区政府还从教育部门富余人员中调整出25人充实到办事处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工作,较好的解决了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缺乏问题。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政府积极承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领导职责,坚持将社区戒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村级目标考核工作之中,并明确乡卫生院承担吸毒人员定期尿检的任务,社区戒毒工作基本完成了由公安管理向社区管理的平稳过渡。包头市已在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全市推开,并对全市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普遍培训,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在乡镇、办事处基层政府的主动工作和市禁毒办的强有力的指导下,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包头市完成了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帮教组织机构和吸毒人员档案的建立,全市社区均按照市禁毒办制定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流程展开了工作;而巴彦淖尔市由于后续保障问题无法解决,前期已经解决到位的人员、场地被收回,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处于停止状态;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社区戒毒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乌兰察布市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基本没有做。

  二、存在的问题

  综合各地社区戒毒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影响工作平衡发展的主要问题是:

  (一)思想认识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各级政府特别是承担着社区戒毒工作职责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基层人民政府领导对《禁毒法》学习理解不够深入,加之对原有禁毒工作机制的惯性思维,认为公安部门威慑力强,戒毒工作应由公安负责,让城市办事处、乡镇承担社区戒毒管理职责是勉为其难,因而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旗县区政府的重视支持力度和乡镇、办事处基层政府的工作力度都明显不够,突出表现是开展社区戒毒工作所涉及的必须依靠政府才能解决的人员编制、场地、经费等问题普遍没有解决。

  (二)社区戒毒工作架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是设立在旗县区级禁毒委员会的社区戒毒指导小组和设立在城市办事处、乡镇一级政府的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停留在纸上,形同虚设,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责任。社区戒毒工作机制尚未健全,各工作环节不能正常衔接,运转不畅。

  (三)承担社区戒毒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尚未介入社区戒毒工作。各试点地区卫生、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尚未将社区戒毒视为己任,没有按《禁毒法》要求落实各自职责。社区戒毒工作基本靠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监护小组承担,这些人大多身兼数职,既无力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困难,也无法保证正常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时间,造成社区戒毒人员看似多部门共管,实际基本都不管的状态,使得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了全面推开我区社区戒毒工作,切实加快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社会化进程,各地特别是涉及吸毒人员的地区要把社区戒毒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列》(试行)关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戒毒工作实际,集中精力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开展起来。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努力解决保障问题。各地禁毒办要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力度,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主动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有关情况,促进政府的角色转变,通过政府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等形式,把自治区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通知》精神贯彻落实下去,大力推进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将社区戒毒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依法给予保证。协调解决专职机构、人员和工作场所,确保此项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在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社区戒毒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各级禁毒部门要主动与其沟通联系,指导和协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康复矫治、技能培训、就业安置、法律援助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创建符合法律要求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机制建设。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明确责任,本着边建设、边探索、边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学习借鉴研成功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究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包括跨部门的工作协调和衔接的规定以及专业队伍培训,社区戒毒工作成效评估等各项制度的制定,促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依托美莎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强化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办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有条件接受吸毒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有利条件,将社区戒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目前,呼市第三医院和内蒙古监狱中心医院2家美莎酮药物维持门诊开业即将开业;包头市东河区、乌海市乌达区两地选定的2家医疗机构也通过了审批,;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吸毒问题突出的地区也应主动与当地卫生部门沟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早日立项。吸毒问题较少的地区,也要积极行动,在有吸毒人员的社区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五)禁毒部门要克服畏难和等靠思想,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当前,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全区处于逐步铺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阶段,各级禁毒办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职能作用,主动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做好各方协调工作,在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起到强有力的助推作用。全区各地特别是吸毒问题较为突出,工作进展迟缓的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禁毒部门要集中精力,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一是尽快就当地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主管领导进行汇报,争取召开社区戒毒工作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协调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具体任务,认真解决社区戒毒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抓紧出台当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流程,保证社区戒毒工作正常开展,无条件的接收符合要求的吸毒人员参加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三是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不断强化对相关人员禁毒知识及社区戒毒工作方法的培训,一方面要转化他们思想,解除对吸毒人惧怕的心理,同时,教会他们开展社区监控帮教的工作方法。

  (六)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为了全面了解全区社区戒毒工作进展情况,从8月份开始,7个重点地区每两个月上报一次社区戒毒工作推进情况报告,自治区禁毒办也将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全区社区戒毒工作情况,并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以期促进社区戒毒工作和社区康复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自治区禁毒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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