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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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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某县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9-08-24 15:20:04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的重要内容。自治区禁毒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区14个市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比例配备专职戒毒工作人员。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结合我县毒情实际,为确保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禁毒委员会及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戒毒工作。

  二、目标任务

  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各种规章制度,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恢复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吸毒人数得到有效控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实现零增长。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按照20:1的比例选聘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作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各乡镇的毒情状况,其中融水镇、三防镇配备3名以上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永乐、和睦、汪洞、怀宝、滚贝、杆洞、四荣、安陲、安太、白云、大年等乡镇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组织辖区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工作人员组成,机构建立后正式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二)选定工作场所。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工作小组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场所可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办公室负责本乡镇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日常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县禁毒委开展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均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主要用于聘请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人员的尿检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述人员配备比例以及各自财政状况进行核算。

  (四)摸清底数,签订协议。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要根据本辖区毒情,对辖区现有在家吸毒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到之日起算。

  对调查摸底掌握的吸毒人员全部进行登记,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由本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工作和管理。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通过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象签订协议,督促戒毒人员自觉接受管理,对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学或者就业援助,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公安机关应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3、接受定期检测;

  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

  对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六)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申请。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七)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处理。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八)社区戒毒的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究

  (一)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二)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作中,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能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3、在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吸毒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和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的,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工作要求

  我县选定融水镇、三防镇作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试点单位,当地党委政府按照本方案要立即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落实办公场地,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规章制度,机构建立后正式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其他乡镇按照试点模式尽快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在开展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发现本辖区不能解决的实际困难,要及时向县禁毒办报告。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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