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二、针对社区戒毒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戒毒计划。
三、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人员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提高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知社区戒毒人员到指定的地点参加检测。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就学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六、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
七、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八、对社区戒毒人员请假离开戒毒地点进行审批,对社区戒毒人员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审核后及时提交社区戒毒现执行地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审批。
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工作机构报告。
十、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时变更戒毒等级管理;对社区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报请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